学会章程
江西省边缘法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省边缘法学研究会。英文译名:Jiangxi
Frontier Law Society,缩写JXFL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西省内和省籍边缘法学研究者和爱好者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全省从事边缘法学的研究人员和相关人员开展学术活动,交流边缘法学研究成果,促进边缘法学繁荣与发展,为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服务。大力培养法学复合人才,提高社会法制文明,促进江西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昌市志敏大道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边缘法学理论和应用研究,促进边缘法学与法律实践的结合;
2、加强与省外、国外有关专家学者的联系;
3、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
4、加强理论与实践部门的合作,促进边缘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5、办好学术刊物,为社会各界提供咨询。
6、其它。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适当发展团体会员。凡从事边缘法学的研究者和爱好者,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3、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等各种服务;
4、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的工作任务;
4、及时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5、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2、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
3、连续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江西省边缘法学研究会会员大会。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出席大会的特邀代表,由本会理事会提名。大会期间,由上届会长负责大会的领导工作,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大会的主要职责:
1、修改和通过章程;
2、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理事会任期五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
2、执行大会决议;
3、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4、筹备召开下一届大会;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增补或更换副会长以下个别组成人员;
7、评选优秀成果和荣誉个人;
8、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有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理事会第2、4、5、7、8项职权。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刊为《边缘法学论坛》。
第二十四条
除常设秘书处、学术委员会外,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单位与个人资助;
3、本会的各项服务收入;
4、银行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使用与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江西省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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