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法学在法律科学中的地位

 

边缘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学科门类,在法律科学日益深入发展中不断地显露出它的社会魅力,成为法律科学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新亮点,是法学发展重要的里程碑。一个世纪以来,由于西方法学思想的束缚和禁固,中国法律人始终背负着沉重的包袱,难以改变业已形成的思维模式。随着法律观念的革新,我国法律界开始对边缘法学及其分支学科有所认识并应用于法律实践。但是,认识的速度和实施的进程非常缓慢,还不能适应法制现代化的需要。特别是对边缘法学的综合能力以及存在意义、价值和地位认知还相当肤浅,需要进一步加以阐释。

一、边缘法学的历史意义

边缘法学的产生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它不仅沟通了我国法律的古今,也贯穿了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学的纵横,扎根于肥沃的土壤里。

中国古代没有学科的概念,制定和实施法律往往采用综合方法,融各种法律于一体。中国传统法学非常重视法与相关领域的结合,并付诸于实践。西方法学的传入,改变了中国人的法律思维模式,过分注重了法学的学科意识,并为法学设置了种种框框,把法学分成多种类型,完全割断了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天然联系。随着法学纵向研究的深入,与其它学科的横向接触越来越少,形成了森严的人为壁垒,也给法学的前进与发展带来了无法克服的缺陷。现代西方法学由于有着强烈而明确的学科概念,在学科的分工中以注重学科的深入而著称,把与法学互相关联的其它学科的内容都划给了其它学科,使得法学开始走上了忽视其它知识影响的纯粹法律学科。其结果使法律不断地背离现实生活的需求,脱离社会实践的需要,形成法学理论与复杂社会生活的脱节。

近几十年来,西方人虽然注意到使用其他知识弥补法学研究和实践中的问题,但都具有点的条块式性质,并没有从面的综合性高度来认识。边缘法学的产生是对中国固有法律思想的回归,也是对西方法学内容的丰富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明显的不足。人们在长期的科学研究中发现,生活在错综复杂的生活环境中,解决个人行为和社会规范冲突的办法是多方面的。因而研究一个行为的成因、判断一个行为的是非仅仅从法律本身考虑往往有失偏颇,或者与社会现实的要求有所相左。只有运用各种知识综合考察才能得到正确的判断。应用到法学上不仅修正了分科过细、各科孤立的现象,并将法学的研究与诸多学问衔接起来,其在观点上、方法上、取材上都和中国传统法学以及现实法律实践要求的综合性思想十分近似,并在扬弃中走进学科的殿堂。

按照西方人的观念,他们把法学的研究对象分为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宪法、行政法等等,又详细分为物权法、债权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障法、公司法、亲属法、继承法、土地法、专利法、羁押法、监狱法、警察法等数百种。而把伦理、社会、经济、哲学、心理、语言、逻辑等与法学有关的内容剔出到其他学科进行研究,这对于法学的发展是不利的。现代法律分工过细,合作不够的研究方法,其缺点是明显的。法学仅仅在狭窄的范围里虽然可以明察秋毫,但不见与薪、孤立地就事实而法律,其对于社会问题、法制问题的解决不一定有多少裨益。社会是一个整体,问题的发生、问题的处理往往牵涉到诸多因素和方面。因而将法学的研究与其他学科的知识结合起来,才能使法学研究既深又广,才能使法律实施相得益彰,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但取得符合统治者意志的法律、政治、社会效果却不是法律本身所能为的。最近浙江发生了一期杀人案件,男总经理把女董事长杀死了(二人有夫妻关系),鉴于男总经理在新兴材料方面对国家作出的巨大贡献,而且在被捕后还发明了几项专利,很多有识之士纷纷向法院请命,要求留他一条性命。按照法律罪犯应该处死,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他对国家作出的贡献,而且还能够继续进行的发明和创造,却是任何人都难以代替的。杀死他再简单不过,但却失去了人心、延缓了国家新兴材料的发展速度、减弱了我国新兴材料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果以死缓论处,留他性命,使其戴罪立功,那么其在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效果要比单纯就事论事以法量裁意义大得多、效果好得多。对于这样的案件就不能仅仅从法律本身来考虑问题,要从政治、经济、社会的角度综合权衡。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法不责众”。即使很多人都犯罪该杀,法律也不能全部杀掉,只能杀其主要的。这都说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执行都不能不顾及到社会各个方面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而法律的研究也必须与诸多社会因素互相联系,注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在法律活动中的作用,把与法律有关的内容纳入法学研究和实践的范围,使法律真正做到合情合理,完善法律学科体系。

边缘法学是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延续,比西方把法律与其他知识相联系的历史要早得多。被西方法学阻隔了一个世纪的中国法学落伍了,但是我们不能永远拾人牙慧、人云亦云,应该勇敢地追逐潮头,使边缘法学的方法贯穿法律的全过程。

边缘法学的产生,既为法律人提出了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也为关心法律的社会学者提出了一个实际的问题。法律人仅仅了解、懂得法律是不够的,必须不断地丰富自己的内涵,改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尽可能了解边缘法学的有关知识和方法,以便在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技高一筹,多一份胜算的把握。关心法律的社会学者也要深入地了解法律和法学,使非法律的知识和方法尽快地转化为具有法律特点的东西,为法律人应用提供成熟的经验和容易掌握的方法,促进法律的更新和升级。

二、边缘法学的应用价值

一个世纪的社会实践证明,西方的法律思想和体系不能解决中国实际存在的一切问题,中国法律的理论和实践还需要用中国的社会经验来丰富,这就是边缘法学的注入。法律的制定、实施都不是孤立的,它需要融汇其他科学知识,从不同方面、不同途径为法律应用提供最佳方案。与此同时也不能脱离社会背景,不能不考虑各种因素对法律的影响,就法律而法律我行我素地进行。而法律以外的知识与因素都是边缘法学所涉及的内容,都需要边缘法学来研究。

在现代社会,就法论法已全面暴露出法律科学在自身发展和社会实践中的历史局限性,它既不能拯救法学本身,也不能拯救现实社会。法学的发展只有在广阔的社会生活中以各种科学知识为依托,才能不断完善法学体系,提升法学在解决现实问题方面的能力,这越来越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共识。实践表明,法学的研究、法律的实施,如果仅仅局限在自我筑起的小圈子里,不仅阻碍了法律人的视野,也缺少了解决现实问题的活力,自我束缚了处理法律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无形中降低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作用和功能。这是自我毁灭的征候,是国家和法律人不能不认真对待的根本性问题。

边缘法学作为服务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学科,为法律提供了发展和生存的巨大空间。它所处的地位和存在的价值正在被法律人所认识,并付诸于实践。中山大学周林彬教授说得好,法律“不再仅仅是法律的单一体,而是法律、政治、经济、文化、习惯等规范的混合体” 并把边缘法学提高到“法律的生命”高度来认识,。而且进一步论述到,“法律的生命”“不是单纯地就法说法,而是进一步从法律以外的方面学习和研究法律”。并将运用边缘法学的这种能力当作“是现代法律人的基本素质之一”。

跳出法律的局限研究法律、实践法律无疑给法学的发展和进步增添了新的气象,也给边缘法学的成长和成熟创造了契机,使得边缘法学有了用武之地,大大促进了边缘法学的法律化进程。

边缘法学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正在发挥两大作用。一是引起法律人观念的巨大变化,摆脱一百年来形成的就法论法的狭隘意识,以超越法律本身的宽阔视野和思路应对法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这是边缘法学的理论意义。一是为法学提供了新鲜方法论的支持。一百年来法律人研究法律和实践法律无不遵循法律中已经形成的方法和途径,把自己封闭在法学的森严壁垒中不能自拔,因而在面对复杂的现实生活时则往往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边缘法学的产生和参与,为法学的进步和法律的实践在解决问题的方法上提供了新的出路。

边缘法学不仅为法律提供了具体的方法和途径,更为重要的是提供了理论的支持和方法论的实践。用非法律的手段解决法律中出现的问题,这是思维方式的一大转变,是法学在螺旋式发展变化中的一个里程碑。它既巩固了法律科学的学科地位,又极大地丰富了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方法和途径,使法学更具有综合性、包容性和应用性,为法学的不断成熟注入了新的能量,赋予了新的精神。与传统的不分学科的混沌法学相比,边缘法学的参与使现代法学具有了更大的优势。

边缘法学以研究法律中的具体问题为主要内容,因而方法论的作用就非常重要起来。以非法学的思维、用非法律的方法和手段解决法律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是边缘法学的最大特色。政治的、经济的、哲学的、社会的、伦理的、心理的、语言的、医学的、化学的以及系统的方法和原理都为法学的研究和法律的实施提供了诱因和启示,大大丰富了法律借鉴和利用的领域,拓展了法学生存的空间,为法律在社会现实和国家管理中游刃有余地发挥有益的作用提供了方便。

边缘法学是法律科学的一个方面,本身并不能解决法律的具体问题。它的优势在于整合,综合边缘法学各分支学科的方法,使他们在法律科学的实践中共同发挥作用,充分协调各个分支学科在法律科学实践中的积极作用,把握综合性功能的度和量,保持学科的均衡。边缘法学为法律人提供的是理论思维和方法论实践,引导法律人有目的的去寻找和引用法律以外的知识来处理法律自身存在的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上具体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途径是边缘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和具体学科。这些学科都从某些方面解决法律中存在的具体与法律相关的问题,现在已经产生的法哲学、法伦理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心理学、法律语言学以及法医学等学科就为法律解决了不少的实际问题,使法学的研究和法律的实践都在不断取得良好的效果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三、边缘法学的社会定位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总称。法学分为两大类,即本体法学和边缘法学。本体法学研究法律现象,边缘法学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现象。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在法学体系中各占半壁江山。本体法学是法学研究和实践的主流,直接应用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操作,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比较法学。边缘法学是法学发展中的深化和延伸,是在法学研究和运用中视野的开阔,包括微观和宏观以及法域边缘法学。理论法学是法学问题的定位,是法学的基本思想、原则及其规律的系统化。应用法学是法学理论的具体化,是对社会法律规则的规范化。比较法学是通过对诸多法律的对比,弄清各自的优劣,取长补短,以借鉴的方式为我所用,丰富某一种具体法学学科的内容,使之不断完善。边缘法学不研究法学本身,它是法学在理论和实践中运用其它学科知识丰富和发展自己的过程,不断升华法学理论、法律实践的层次,提高法学研究、应用的能力,扩大法律科学的范围。微观边缘法学研究两门学科的交叉,宏观边缘法学研究多门学科的交叉,法域边缘法学研究法学内部的交叉。本体法学是对法学的纵向研究,是法学认识的深化。边缘法学是对法学的横向研究,是法学领域的延伸。

边缘法学不与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比较法学互相对应,作为更高层次的法学学科门类,它从法学的横向方面延伸了法学的领域,为法学的深入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并给法学增添了新的生命力。

边缘法学有自己的理论应用与社会实践,它既不是纯粹的理论研究,也不是完全的方法应用,是理论与方法相互融合的统一体。在理论上它围绕法律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研究边缘法学的发生、发展以及存在规律,展示边缘法学对法律科学的巨大补给力。在实践上它围绕法律的的制定与应用提供有力的方法支持和知识支撑,为法律的顺利实施和法律实践取得的巨大社会效益作出充分的贡献。

边缘法学是以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作为对象,研究法学以外的知识在法学理论、法律活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凡与法学有关的知识都是边缘法学研究的范围,其目的是开阔法学研究的视野、提高法律活动的质量、提高法律实践的效果、促进法制文明。扩展法学理论研究的视野,提高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法律的应用效率,使法律活动取得最佳社会效果,这是边缘法学的重要使命。

边缘法学是法学,又不是法学。边缘法学是法学,是因为在法学研究和法律活动中,无论我们的法学家和法律官员还是我们的法律工作者,都有意无意在自觉不自觉地运用边缘法学的理论和实践,以便使自己的法律活动收到最好的结果。只是在边缘法学的理论提出之前人们没有充分意识到它的存在或者虽然有所意识但不知道如何称名罢了。更何况边缘法学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只能运用于法学领域而不能兼顾。边缘法学不是法学,因为它的理论和实践都不是法学本身,它不能掌握人的生杀与夺,只能反映出法律活动状况的优劣,显示法律实践效果的好与坏。它所运用的知识都来源于其他学科,最大成就是给法律活动以一定的影响。如果在社会发展的初期,这种影响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但是社会发展到现代,人类的思维高度发达、公民法律心理的日趋成熟、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国家法制文明的不断提高,忽略这种影响是万万不可能的。一个法律工作者只要从事法律活动,就不能不正视这个社会现实。由此,边缘法学就成为法律科学的一部分,成为法律工作者从事法律活动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法学理论也好,法律实践也罢,在社会的发展中都有其无法克服的自身缺陷,必须有相关的知识和内容予以补充和完善,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得到健康的发展。边缘法学正是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有力武器。

法学是平衡之学,边缘法学的力量加重了其他因素平衡的砝码。既起到了维护法律权威的作用,又根据具体情况解决了问题,收到了应有的社会效果。在当代建设法制国家中,法律人不能不关心法学在国家管理方面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不能不关心边缘法学对法学理论、法律实践以及法律活动给予的直接或间接影响。边缘法学在法律生活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是任何学科都无法替代的。

边缘法学继承了我国传统法学思想的精华,并把这种精华融入了西方法学的精深之中,使我国的现代法学得到了质的提升,为法学更好地服务“依法治国”国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是我国法学在中国化的道路上走向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

(写于200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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