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
事物都是互相联系的,边缘法学也不例外。边缘法学是法律与其他相关学科相结合而形成的交叉学科。作为新兴交叉学科,它与其它学科有着各种各样的联系。这些联系影响着人们对边缘法学的正确认识和了解。本文就这个问题略作粗浅阐述。
一、边缘法学与法学的关系
边缘法学和法学是互动关系。法律决定边缘法学。法学是边缘法学产生和成长的环境与条件。边缘法学在法学的发展中产生,在法律活动、司法实践的条件下成长,这个背景成为边缘法学形成的外部诱因。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内容、法律的性质、法律的重要特征以及法律的发展和变化决定着边缘法学的内容选择和发展方向。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法律活动和司法实践,都为边缘法学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边缘法学服务法律。它以其特有的属性和功能为法律活动、司法实践服务。法律与相关知识的结合,促进了法律的健康发展,促进了法律实践的科学化,也促进了边缘法学的学科建设,使边缘法学在与法律的互动中更好地服务法律实践、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边缘法学和法学都是研究法学中的有关问题。法学从法律的正面研究法律本体,研究法学理论、法律活动、司法实践,研究法学本身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边缘法学从法律的侧面研究法律的综合性运用。研究法学研究、法律活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有关问题。边缘法学不研究法学本身,而研究与法学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对法学的影响和限制以及相关学科知识在法学中的作用。
法律科学是一个具象实体,其生命力在于实践性,但无时无刻不受到周围事物的影响和制约。周围事物是相关知识的现实反映和具体表现。这些相关知识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因子在边缘法学研究中起着重要作用。没有相关知识的积极参与,法律实施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边缘法学是法律科学与法律以外的相关学科相结合而产生的新兴学科。边缘法学不是纯粹的理论研究,有非常现实的功利性。它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有着巨大的社会效益,是潜在的生产力。边缘法学是对法律以外相关知识的整体性、系统性的综合运用。边缘法学与法学、法律横向联系,是法学、法律相关的知识扩展。
边缘法学促进法制建设。边缘法学利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各方面的知识和方法改善法律调整机制,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各个环节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边缘法学在法学研究中的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法学的科研能力和水平。法制的发展离不开边缘法学的参与。法制建设不仅需要法律关系的调整,也需要众多学科知识和方法的积极配合,共同完成法制建设的重大使命。边缘法学既是一门综合性的新兴学科,又是复杂的问题集。只有利用多学科的方式方法,以整合和合作为基本手段,综合各有关学科的知识,把分析和综合有机地溶为一体,才能更好地解决限制和影响法律效果的实际问题,使法律实践取得更大更好的社会效果。就立法而言,除了法律知识以外,立法中还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和技巧才能完成立法过程。一部法律制定效果的好坏,受到语言的、逻辑的、心理的、社会的、哲学的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法律与某一领域的结合,只能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只有法律与诸多学科相结合,充分运用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发挥其综合性效能,法律制定的良好效果才能显示出来。从多个角度解决影响和限制法律实施的效果问题,就要积极运用各学科成熟的经验和方法,寻找法律实施中的各种有利和不利因素,探索扬长避短的途径。
法学与边缘法学在各个层次休戚相关,既有各分支学科的具体问题的联系,也有整体学科的综合性联系。由于它研究法律本体以外影响法律效果的相关问题,研究相关学科的知识对实行法治的促进和影响,与法律科学研究法律各专门学科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不同,因而在法律科学体系中独具特色。边缘法学还是未成熟的学科,由于其与法学理论在理论研究层面上的相通之处,目前各分支学科如法律逻辑学、法律社会学、法伦理学、司法心理学、法律语言学等多被归入法学理论之列。在最新的第四版《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法律类目的分类法中,都在“法的理论(法学)”类目的开篇用其显著位置排列边缘法学的分支学科,充分显示了边缘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实际影响。由于其学科架构还不成熟,有待于更多成熟的成果来补充完善。在边缘法学成熟之前暂时纳入法学理论也是可行的,待成熟以后再独立出来。但也必须指出,边缘法学与法学理论在性质有根本的差别。
二、边缘法学与法学以外学科的关系
边缘法学和法学以外学科有从属关系。法学以外学科是边缘法学的生命。法学以外学科是边缘法学赖以生存的基础和土壤。没有这些学科的知识,也就没有边缘法学。没有这些学科的有力支持,边缘法学是不可能产生的。边缘法学的知识和方法来源于这些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它们是边缘法学的源泉。这些学科的知识和方法为边缘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材料和技术资源,使得法学能在各个层次上、各种角度上与这些学科产生联系,促进边缘法学的发展。边缘法学扩大了这些学科的应用范围。边缘法学的产生,为这些学科知识的应用开辟了新的途径。边缘法学对这些学科知识的趋向性选择,扩大了这些学科在社会上的影响,丰富了这些学科的知识内容。但法学以外学科不都是边缘法学的内容,只有与法学相联系、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影响和限制作用的那部分知识才是边缘法学研究的范围。语言学包括很多内容,刑事侦查学中并不涉及所有的语言问题,只有平时应用中的语音特征、书写习惯、用语个性才能进入,这就是刑事侦查学中的案件言语识别。边缘法学与法学以外学科都是研究法学以外学科的知识和方法。边缘法学研究法律活动、司法实践、法学研究中所必需的法学以外学科的知识和方法。但主要是应用性知识,而且只能在法学应用需要的框架内进行。法学以外学科不仅研究应用于社会实践的知识和方法,也研究自身的理论即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势。法学以外学科都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已形成比较完善的学科体系,边缘法学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把如此众多的学科内容吸纳进来。由于边缘法学是对众多学科知识趋向性的选择,因而它仅仅应用众多学科知识的一部分即与法学相联系的内容。它对众多学科知识的利用和吸收是有限的。出发点不同,运用的场合也不同。边缘法学是法学和相关学科某些方面知识的交叉地带,交叉项的不同成为交叉学科性质上差别的根源。其它相关学科的文化因子在法学背景中重新排列组合,构成了边缘法学的独特景观。法学以外学科内部不以交叉为前提,是自身学科的发展和深化。
三、边缘法学与法律新学科的关系
边缘法学与法律新学科都是法律科学的内容之一,同为法学与其它学科相交叉形成的新兴学科,是法学与相关学科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如法医学和医学法学那样,它们都是法律和医学的结合和交叉。法医学属于边缘法学,它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方法解决法律应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案件破获提供侦查方向和为司法活动提供可靠证据。医学法学属于法学理论,它研究医疗技术、医学管理、医护事故和医风医德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为医学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由于二者研究的侧面不同,因而产生了很多迥异。边缘法学与法律新学科有联系,也有区别,区别是为了更好地加强联系。
第一,边缘法学旨在用相关学科知识服务法律实践、促进法律的学习和研究。法律新学科在于扩大法律活动的生存空间和法律调整的范围。边缘法学中法律与相关学科横向关联,是平等主体间的融合、吸收。法律新学科与法律血缘相通、纵向关联,具有类与种的隶属关系。它是法律原则、立法思想的具体化。边缘法学是法律科学与相关学科知识互动的结果,是法律体系外部的相互作用。它的高度综合性是对各分支学科法律效果分散性的自我克服和扬弃。法律新学科是法学体系内部的自我运动、自我作用产生的结果。它是法律内部学科的细化和内容的分工重组。法学内部的自我调整,促进了原来粗放型法律门类的集约化和专业化。
第二,边缘法学目的是提高法律实施的效果,不是给相关学科立法。它研究相关学科对开展法学活动所起的作用,这些学科对法律实践、法律活动和法学研究如何促进。通过边缘法学的研究和应用,使法律的实施更加顺畅,使法律活动进行的更加完善和圆满,充分发挥法律在依法治国中的有效性和社会功能。法律新学科目的是立法,它注重新学科的立法、司法活动本身。法律新学科是在扩大法律实施范围时对其研究对象的法律化,建立相关学科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它是对新问题、新事物进行法律规范,为立法进行各种各样的准备。
第三,边缘法学是法律科学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门类。它不与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比较法学等学科并列,是与本体法学并行的上位学科门类。法学新学科是应用法学中的部门法子学科。如教育法学、军事法学、医学法学和科技法学、环境法学等,它们或属于民法,或属于刑法,或属于其他法。但仍从属于原来的部门法学,是下位学科。边缘法学与法律新学科不处于一个层次,有着明显的辈分差别。
第四,边缘法学是法律在实践活动中为了达到法律活动、法律实施最佳效果而对相关知识参与的要求和渴望,是相关知识迎合了法律的需要而介入的行为。法律新学科是法律实施范围的势力扩张,它是社会生活新问题、新矛盾要求法律予以规范的结果。边缘法学研究法律应用问题,新学科研究法学的前沿问题。
边缘法学是法学横向的知识扩展,是一种空间上的联系。而新学科则是法学纵向的知识增长,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这两者虽然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但它们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了法律科学不连续的知识隧道。边缘法学关注法律新学科中立法、司法的效果,它的理论和实践为法律新学科的法律活动和司法实践提供了便利。法律新学科面临的新事物、新问题更需要边缘法学的知识和方法参与解决,以便法律活动和司法实践在高层次上有所突破。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法律活动不断扩大,法律实施持续深化调整,边缘法学与法律新学科都将在各自领域内不断前进,为依法治国作出积极的贡献。
当然,也要看到,无论是边缘法学横向的扩展,还是法学理论纵向的开拓,都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开辟了新的途径,这是应该正视的事实。
(写于2002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