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边缘法学在法律科学中的类属关系
李振宇
内容提要:
法律科学有着庞大的学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分为若干个层次。边缘法学作为法学体系的后起之秀,应该归属在什么位置,法律理论界还没有足够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边缘法学的建设和发展。
边缘法学是一个新兴的学科门类,既然是法学,归入法学体系是毫无疑问的。但有关其具体类属,法学理论界的认识却大相径庭。本文就这个问题略作论述。
一、法学理论界的认识
过去人们熟悉的传统法学体系,一般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包括了法理学、立法学、法学方法论、法制现代化以及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等内容,应用法学包括各个部门法学,即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等内容。这基本上就是人们了解的法学体系。近几十年来,特别是我国近二十年来的法律实践,法律与社会各个层面联系的程度越来越深,各种知识对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大,人们逐渐认识到边缘法学的重要性。随着边缘法学的发展和壮大,它对法学研究、法律实施以及法律活动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于是,现代法学观念开始形成。本世纪初以来,法学理论界再也没有人忽视它的存在,开始承认它在法律科学中的地位。但是在边缘法学的具体类属问题上却有着很不相同的认识,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
纵观九十年代末期出版的法学理论教材或者著作,在论述法学体系时几乎都承认了边缘法学是法学体系的重要内容。但是在具体法学的分类中,却没有了它应有的位置。这也一种普遍现象。这可以称之为理论上承认,实际上否认。
近年来,笔者在匆忙中偶尔翻阅了几本法学理论教材,却发现了一个对边缘法学生存状况看似无足轻重、实则十分重要的问题。从这个问题的不同认识上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法学观,这就不能不在这里说道说道,以便使人们对这个问题有进一步认识。
在当代法律科学中,随着法律问题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法律科学不再是单纯的学科,逐步形成了庞大的学科群体,这使法学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们原来狭隘的法学观念也逐渐地开阔了视野,为大法学的发展扫除了认识上的障碍。
从我国早期的情况看,曹义孙教授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在《从法学研究对象看法学体系》(载《法商研究》1994年第6期)一文中把法学分为四个门类,即法哲学、法理学、法律学、边缘法学,这种分类就是把边缘法学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对等对待。只是把法哲学单独列出一类,与之并列。实际上法哲学是法学与哲学的交叉学科,它只是边缘法学的具体学科之一,不能单列为一个门类。曹义孙教授把边缘法学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相对待的观点很有代表性,十年来直到目前法学理论界基本上仍然持这种观点。
在近几年出版的几本法学理论教材中,也都把边缘法学与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等法学门类等量齐观。这在无形中弱化了边缘法学的作用和地位,究其原因还是从事法学理论的学者不能跳出狭隘法学观的圈子,对边缘法学“另眼看待”。总是认为边缘法学不是法学的主体内容,而在有意无意弱化它的应有地位。即使提到边缘法学,也只是把它限定在比较小的圈子里,对众多新兴的边缘法学子学科只字未提。当然,也可能是由于法学家们知识的局限性不完全了解这个学科门类的缘故。
2002年山东大学陈金钊等主编的《法理学》教材在分析法学体系时也承认边缘法学的存在,但在具体学科划分时只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类,完全没有了边缘法学的地位。
同样,吉林大学的张文显先生虽然承认边缘法学的存在,但是却没有给予它法学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在2003年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中,他认为人们通常所说“边缘法学”,一般是横跨两个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心理学、法医学、刑事侦查学、法律统计学、法律教育学等等。它们有的侧重于理论研究、有的侧重解决法律实践问题,分别属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张文显比陈金钊有所进步,至少对边缘法学的归属有个交代。
但是,就在同一段话中张文显认为,“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边缘法学并不研究法律问题,怎么就分别属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据我所知,边缘法学的每一学科都具有很强的应用性,一般是既研究理论又研究实践,纯粹研究理论是很难存在并发展下去的,也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可。即使是它们有的侧重于理论研究、有的侧重解决法律实践问题,因为研究的只是与法律有联系的问题,不是研究法律问题本身,因此它们无论如何也无法属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为什么张先生会如此粗心和失算呢?我们经过认真分析和仔细阅读了张先生关于“法学体系”的论述,认为这是由于他狭隘的法学观造成的。他把法学体系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自然没有了“边缘法学”的立足之地,但是“边缘法学”存在又是客观事实,必须给它们找一个存在居所。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把“边缘法学”化整为零,分别归属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对于张先生来说,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其实这又何苦?不如干脆承认它的存在,给它一个立足之地,不就万事即休了。在张先生看来,“边缘法学”像个“私生子”,本来想把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曾想“私生子”毕竟是个人,想把他掖着、藏着,反而弄出了毛病。法律还公开使用它、承认他的存在,比如法医学、刑事侦查学,莫非我们自己心里有鬼?边缘法学研究与法学和法律有直接的联系,它是一个独立的理论系统,既无法归入理论法学、也不能归入应用法学,边缘法学有自己的名字,我们应该正视它的存在。当然,这也说明张先生对这个问题认识还不清晰。
西南政法大学汪太贤等人主编的《法理学》教材把法学体系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比较法学和边缘法学等几个平行的门类。正式确认了边缘法学在法学中的合法地位。到目前为止,应该说西南政法大学汪太贤等人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中反映最为明确,而且还有一小节对边缘法学的专门论述,这是法学界对边缘法学最前沿的认识水平。就是这个最前沿的认识,对于边缘法学也只认识到时下的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和法医学等少数几个学科,对于诸多新兴的边缘法学学科还没有认识到。这与他囿于纯粹的法学视野和不具备相关学科知识结构有关。不过对于一个长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学者来说,认识到如此程度已经不容易了。
当然,对于长期受到传统法学影响,又长期从事法学研究的人来说,能够认识到边缘法学的存在,承认边缘法学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已经是非常不容易了。要求他们对此有更深的了解和认识既不客观、也不现实。这既有知识结构的问题,也有一个心态的问题。就象把自己的蛋糕分给别人一块,或者接纳一个原本不属于自己范围的人入伙,那是比较难心的。需要有一个心理调整和适应的过程。他们对边缘法学的认识往往从实用主义的观点出发,这也就是许多边缘法学的子学科至今还没有被所谓的法学家们所接受的缘故。不过,人们对新学科的认识总是有个过程,这也是自然的事情。历史上这种事例非常多,都是在长期的适应、认识中接受的。
二、边缘法学存在的事实
边缘法学作为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理论法学,也不是应用法学,它是独立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之外的法学内容,这是它的性质以及研究的对象和内容所决定的。它游离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但与这些学科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和这些学科不在一个层面上。在我国目前的学科体系中,确实是把边缘法学一分为二,分别归入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这也是事实。法律社会学、法律伦理学、法律语言学等边缘法学属于理论法学,刑事侦查学、司法鉴定学、法医学等边缘法学属于应用法学。这只是法学界为了应用的方便,它既不符合法学理论所给的定义,也割裂了边缘法学之间的有机联系。
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都是研究法律现象本身,只是一个侧重理论、一个侧重应用,与边缘法学研究的对象不在一个层面上。在近二十年的发展中,边缘法学也发展成为一个有众多学科构成的学科群体,包括了几十门子学科,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学术体系。法学体系分为两大学科群体。本体法学与边缘法学共同构成了大法学体系。作为大法学观,原来的法学体系只是本体法学,本体法学研究法律现象本身,是法学最主要的内容。边缘法学与本体法学相互对应,边缘法学研究的是法律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研究与法学和法律有关的现象,是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边缘法学与本体法学在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上存在在很大的差别,它们都研究法律的不同侧面。本体法学与边缘法学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就象一架马车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正象本体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等下位学科一样,边缘法学的内容也存在着学科的层次性,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相对应,边缘法学分为基础边缘法学和综合边缘法学等下位层次。基础边缘法学研究法律和其它单一学科的交叉问题,是两个不同学科的融合研究。综合边缘法学研究法律与其他多学科的交叉问题,是多学科的研究。基础边缘法学和综合边缘法学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基础边缘法学解决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比较简单或者某一方面的法律问题,综合边缘法学解决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较为复杂或者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基础边缘法学包括了法律哲学、法律历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伦理学、法律语言学、法律逻辑学等学科,综合边缘法学包括了立法技术学、案件侦查学、犯罪预防学、系统法治学等。另外边缘法学中还附带了一个法域边缘法学。为什么说是附带呢?因为这本身是一个法学内部的事情,但它又属于边缘法学的内容,因而需要加以说明。法域边缘法学是指法学理论与部门法学或者部门法学之间交叉形成的学科。近几年出现的经济行政法学、行政刑法学、民事刑法学、经济刑法学就是其中的事例。对于法域边缘法学的产生可能有很多从事法学研究、法律工作的人们还没有更多的认识,我们在这里提醒同仁关注。
三、边缘法学的科学归属
边缘法学呈现为两个特征——交叉性、法律性。交叉性是边缘法学形成的基础。如果研究的问题不具有交叉的性质,那么边缘法学也就不复存在,边缘法学研究的核心是交叉现象,不是两门或者多门学科的交叉问题,也就难以构成边缘法学的学科群体。法律性是边缘法学归属的根据。没有法律性,边缘法学就不可能成为法学体系的内容。正是由于边缘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运用与法学有关的学科知识研究法学问题,探讨法律与其他学科交叉的规律,才能在动态法律活动和法学研究中弄清楚相关学科对法律实践和法律事实所发挥的作用。
在法学体系中,边缘法学可以划整为零归入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也可以独立门户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同处于一个屋檐下,还可以与本体法学相对应,成为法学体系中重要的一极。
在国外对边缘法学至今还没有一个比较一致的称谓。有的称呼为附属学科,有的称呼为辅助法律科学,也有的称呼为基础法学。在这些称呼中,都认识到这些学科并不研究法律问题,但同所发生的法律问题有联系。而在国内,法律界对边缘法学的称呼基本认同,只是在归入的层次上有所差别。从总的趋势看,国外国内普遍的看法是把边缘法学看作一个单独的类别,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并行不悖,处于同一层面。在国内归入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也有市场。
笔者认为,把边缘法学单独归类,这是法学家认识的巨大进步。但是,这种归类科学依据不足,仅仅从实用角度给边缘法学排定了一个位置,没有从边缘法学的本质和对象上加以具体的分析。无论理论法学还是应用法学,它们研究的对象都是法律现象,而边缘法学并不研究法律现象本身,研究的只是法律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和与法律有关的现象。由此可以看出边缘法学与理论法学、应用法学不在同一层次上,没有对应关系,有着层次上的错位。从研究对象上法律现象和与法律相关现象处在同一层次,因而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之上还应该有一个层次,这个层次我们命名为本体法学,正好与边缘法学相对应。从性质上看,边缘法学具有交叉性,而包括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本体法学却没有这个属性。有与无正好相对,因而边缘法学与本体法学相互对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学体系。
总而言之,在法律科学体系中存在着两大分野,一是本体法学,一是边缘法学。本体法学研究法律现象,边缘法学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现象。这两个方面的研究互相补充、相互促进,共同为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服务。在传统法学中,本体法学是法学的全部。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社会的必然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边缘法学异军突起,成为与本体法学并驾齐驱的重要法学研究领域。以本体法学为基本内容,以边缘法学为重要补充,构成了现代法学的基础。
边缘法学虽然与本体法学有着相当大的差别,但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边缘法学作为法律科学的一个重要方面,以学科交叉为基本特征,由法学与其他学科相交叉而形成。边缘法学是由许多与法学相交叉的学科按照不同的层级类聚起来的门类,因而属于法学的范畴。边缘法学与法学具有类属关系,边缘法学属于法学体系的重要内容,占据法学体系的半璧江山,是现代法学不容忽视的有生力量。
(200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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