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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边缘法学研究的差异与互补

李振宇

作者简介:

李振宇,男,河南安阳人,博士、教授,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边缘法学。

   

内容提要:

    由于政治制度、社会传统和法制环境的迥然差别,中外边缘法学研究和发展有很大区别。外国边缘法学虽然产生比较早,有二百年历史,但始终停留在数量的变化上,质量上的变化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发展的速度非常缓慢,严重影响了边缘法学学科部类的形成。中国边缘法学虽然出现比较晚,但发展的速度相当迅速,在短期内产生众多具体学科,也在理论建设方面取得了根本性的突破,使边缘法学初步形成了完整的学科架构。中外边缘法学研究的差异决定了中外边缘法学发展的互补,只有在相互补充、相互吸收的基础上,边缘法学学科部类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也才能在法律活动和实践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关 键 词:

    国内外  边缘法学研究  差异与相补

 

众所周知,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社会传统和法制环境的迥然差别,中外边缘法学研究和发展的道路是不同的。这里所谓的外国,主要是指西欧主要国家和美国,以及俄罗斯和日本等重要大国。西方世界的国家大都是经过近代工业革命逐渐强大起来的,而美国则是现代世界依靠贩卖军火强大起来的爆发户。俄罗斯是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在东方崛起的第一个世界政治大国的遗存,日本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重新站立起来的世界经济大国。

中国自近代以来长期处于比较落后的地步,与其他国家相比发展得比较晚,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通过改革开放逐渐成长起来的新兴世界大国。综观世界主要国家,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差别,使边缘法学在发展道路上产生了许多不同,造成了中外边缘法学研究的巨大差异。

一、中外边缘法学研究历史背景的差异

边缘法学在各国的兴起和成长,依存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边缘法学是社会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没有相当法治思想的积累,边缘法学的产生是不可能的,其具体学科也是不能出现的。

1、外国边缘法学形成的背景

在国外,特别是西部欧洲,由于灿烂的发达文化,学科意识产生比较早,这为各种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特别是工业革命的兴起,为了使社会管理更加高效,最先形成了法制理念,促进了西方世界法律思想的进步。因此,其边缘法学具体学科也产生比较早,较好地满足了当时社会的现实要求。虽然西方社会边缘法学具体学科意识早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其法学研究中的定势思维,也限制了其边缘法学思想的深入发展,至今没有在形成边缘法学理论方面迈出半步。

2、中国边缘法学形成的背景

在中国,边缘法学的萌芽产生相当早,春秋战国以前就已经出现,但是研究意识却非常滞后。长期的封建社会,人治横行无阻,依法治国程度低下,使得中国直到近几十年才开始真正觉醒。由于中华大地上学科意识出现很晚,边缘法学的具体学科也大都产生比较晚。这是客观现实决定的。随着中国依法治国理念的确立,边缘法学意识快速觉醒,经过只争朝夕的努力,后来者终于居上,不仅创立了许多边缘法学新兴学科,还率先构建了边缘法学理论的初步体系。

二、中外边缘法学具体学科研究的差别

恩格斯曾经说过,社会需要比10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的发展和进步。边缘法学具体学科之所以在不同的国家有早有晚出现,是因为各国法治社会的历史早晚决定的,同时边缘法学在不同国家产生不同学科,也是法治思想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1、外国建立的边缘法学具体学科

事实上,在西部欧洲近代历史上,早期法律教育、法律传播和法律文献活动也曾经风起云涌,社会的需求不可谓不急迫,但却没有产生边缘法学的具体学科,这是因为西方世界法学自身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程度。

边缘法学不会无缘无故产生和形成。之所以在德国产生了法律哲学、法律心理学,在奥地利产生了法律社会学、法律逻辑学,在法国产生了法医学、法律情报学、法律信息学,在意大利产生法律人类学和法律精神病学等,那都是因为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意识形态对这些边缘法学具体学科的不同需要所致,美国产生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和法律伦理学,也是适应了本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在俄罗斯产生了司法统计学、司法会计学,在日本出现法律文化学和法律解释学,也同样都有各国现实的社会法律活动需求。

2、中国建立的边缘法学具体学科

在中国,从历史遥远的春秋战国到近百年前的“五四”运动,在二千余年里中国之所以没有边缘法学具体学科,不仅是因为缺少学科概念,还因为中国没有法制建设的社会环境。也就是说,边缘法学具体学科产生和形成的土壤还不具备。

中国社会的政治制度、法律环境、社会传统有自己的规律,边缘法学必须与之相适应,才能得到发展。只有到了现代,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伴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才先后产生法律教育学、法制宣传学、法制新闻学、法律文献学、法律传播学、法庭化学、法律管理学以及犯罪预防学、立法技术学、系统法治学等。这些不同的学科,都适应了中国改革开放法治建设需要的迫切要求。

三、中外边缘法学具体学科研究的互补

从历史角度看,世界各国都对边缘法学具体学科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根据各国的不同国情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边缘法学具体学科,丰富了边缘法学的学科内涵。

直到今天,除了中国法医学思想在数百年前传到西方之外,中国的边缘法学具体学科并没有对世界以及西方社会产生多少影响。相反西方的边缘法学思想对中国法学研究产生的影响却是巨大的。

1、外国对中国具体学科的补充

首先,外国边缘法学具体学科一般都早于中国,国外产生的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哲学、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会计学等学科,这些西方先进的边缘法学具体学科思想,使得中国不需要重复进行,只需要为我所用即可。从西方引进到中国的这些学科,经过中国学者的努力,在本土化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当然,国外虽然形成了许多边缘法学具体学科,为边缘法学门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是国外边缘法学的发展始终在具体学科数量上发生变化,在二百年的发展过程中,没有学者进行边缘法学整体的研究,由此造成了各门具体学科各自为政,抵消了边缘法学应有的积极作用。其存在的缺陷也是致命的,需要有新的思想发挥积极作用。

2、中国对外国具体学科的补充

与此同时,中国产生的法律文献学、法律传播学、法律文化学、法律教育学、法律管理学等学科,也为西方国家学习边缘法学提供了新鲜的知识体系。中国产生的这些学科,不仅丰富了世界边缘法学具体学科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边缘法学体系,使边缘法学门类得到有力的扩展。

中国的边缘法学发展不仅注重了具体学科的数量增长,也在质量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积极在创立边缘法学理论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这些研究成果有利于国外边缘法学具体学科的整合和发展,改变各自为政的严重自由主义倾向,使其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四、中外边缘法学具体学科研究的借鉴

边缘法学的具体学科,不是属于一国地区的,它是全世界的。因此无论是东西方哪个国家产生的具体学科,在国家之间、地区之间都会产生许多不适应。东西方世界都有灿烂的文明,但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都需要相互吸收、相互借鉴,以补充自己的不足。东西方边缘法学具体学科也都各有自己明显的不足,也需要互通有无,借鉴其他国家和民族边缘法学的先进成果,以便共同发展和进步。

1、中国对外国边缘法学的借鉴

中国在古代有着灿烂的文明,但是由于近代统治者的腐败无能,不仅科学技术上,学术思想上也大大落后于西方。这就迫使中国必须借鉴西方的先进文化。

外国产生的边缘法学具体学科,对中国后来边缘法学具体学科的产生创造了条件,使学者不需要再摸着石头过河,能够沿着已有的边缘法学具体学科发展轨迹继续前进,减少了在边缘法学具体学科建设中的困难,避免了学科建设中走弯路。

由于世界各国与中国的政治制度、社会传统不同,已经产生的边缘法学具体学科被引进到中国,必然有许多水土不服,外国产生的边缘法学具体学科在中国的应用已经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外国产生的具体学科中国只能借鉴,逐渐本土化,才能在现实社会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如果不是积极消化吸取,而是机械地运用,言必称希腊,一切以西方马首是瞻,必然会遭到现实的无情打击。

2、外国对中国的借鉴

西方虽然有先进的文化,但也不是完美无缺、尽善尽美。随着中国的强大,学术思想的进步,西方从中国吸收的东西也是越来越多。他们也需要通过补充中国的新思想来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特别是中国形成的边缘法学理论体系,使外国边缘法学的发展不再处于无政府状态,开始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一思想的借鉴,有助于改变外国边缘法学研究的轨迹,达到世界边缘法学的同一。

当然,由于东西方国情的不同,中国的新思想在西方的发展中也会在借鉴中产生新的变化,根据不同的社会需求形成自己的特点,以满足现实的要求。另外,东西方由于学术习惯的不同,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上也有很大的差异,这都需要外国学者对中国产生的具体学科进行科学地改造,以适应本土化的要求。

五、中国边缘法学理论对世界法学研究的启发

由于西方众多法学专家学者异口同声认为产生的边缘法学具体学科都是法学附属学科,不认为边缘法学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至于漠视边缘法学学科门类的理论研究,所以西方的边缘法学研究不可能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只能是边缘法学具体学科的机械扩张。也正是因为西方没有边缘法学理论对边缘法学具体学科进行指导,由此兴起的边缘法学具体学科一盘散沙,众说纷纭,造成了边缘法学认识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吸收东方边缘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促进各个边缘法学具体学科的健康发展。

1、学科的规范化

在中国建立了独立的边缘法学体系,从法律附属学科到独立边缘法学的转变,不仅仅是学科门类名称的变化,而关键的是法学理念的改变,法律附属学科仅仅是个一盘散沙相同、相近具体学科的归并,不能形成严密的学科门类,它与本体法学的关系是松散的。边缘法学是按照同类学科的性质和对象组织起来的学科类型,所以它能够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同时边缘法学与本体法学都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体法学反映法律科学内在的本质,边缘法学反映法律科学外在的质量。它们是一个事物的不同侧面。正是有这样的不同认识,边缘法学才能够成为法律科学的重要一极。之所以被西方认为是法律附属学科,是因为边缘法学不能形成法律文本,只能以学科理论对法律人思想和法律实践活动产生影响,继而促进法律活动取得理想效果。本体法学是以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法律文本的实施改变社会,而边缘法学没有国家权力为后盾,它以非法学思维和方式影响法律人的思想和行为,使其在法律活动中更加文明、更加科学地运用法律,继而提高法律活动的质量和社会法律效果。

2、理论的系统化

在西方世界,由于法学专家学者特别重视本体法学的研究,对理论法学、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等学科门类的理论,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出版了有关的专门论著,比如有《综合法学》、《比较法学总论》等专著。唯独没有对边缘法学理论进行专门的研究,严重阻碍了边缘法学集约化发展。

中国虽然是后起的边缘法学研究者,但是在边缘法学具体学科成长的过程中,深刻地认识到边缘法学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所谓的法律附属学科都是法律活动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开始注意边缘法学学科门类框架的建构,逐渐使边缘法学成为完整的学科体系。这些科学的边缘法学思想,有助于外国边缘法学研究者正确认识边缘法学的地位,以及边缘法学能够发挥作用的潜在价值。

当然,边缘法学在各国的发展因素也是在变化的,不是静止的。作为意识形态的边缘法学基本上是围绕着现世社会的要求而形成。社会意识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边缘法学的思想也会有新的变化,促使边缘法学产生新气象。

 

参考文献:

1、李振宇《边缘法学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出版。

2、李振宇《边缘法学通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出版。

3、李振宇《边缘法学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出版。

4、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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