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法学类似称名辨析
在法学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与法律有关的新兴学科的兴起,有关这类学科类型的称名呈现出五花八门。有的称呼法学附属学科、辅助法律科学、基础法学,有的称呼为法律边缘科学、法学边缘学科和边缘法学。这些类似的称呼严重影响了人们对边缘法学门类的科学认知,妨害了正确看待边缘法学这一新兴学科门类。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的讨论,以期人们了解这些有关的不同称名对边缘法学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一、称名缘起
学科门类的产生往往是在具体学科的基础上,随着许多同质学科的出现,人们开始认识到可以归为同一个类别。边缘法学就是在许多法学边缘具体学科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在我国最早产生的法医学,为边缘法学学科门类的形成垒起第一块砖。十八、十九世纪,伴随着西方现代法学的兴起,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开始出现,之后,法律精神病学从法医学中独立出来。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法律文化学、法律经济学、法律统计学、法律心理学开始在世界许多国家逐渐发展起来,不断丰富着边缘法学学科门类的内容。八十年代,由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确立,边缘法学的许多具体学科如雨后春笋,法律语言学、法律伦理学、法律解释学、法律会计学等学科的蓬勃发展,为边缘法学学科门类的最终形成提供了丰富的事实依据。
学科门类具有同质性,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和特征,在主要方面有其一致性。这是学科门类形成的前提。由学科逐渐形成学科门类,是事物发展高度综合化的必然趋势。它是学科群不断类化的结果。具备了一定的事实,必然引起人们就这类问题的探索。由于人们对事物认识的差异,或者看问题角度的不同,又没有一个称名的标准,对同一类事实称呼不同的名称是自然的,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命名也是正常的。但是作为一个学科门类,上升到科学层次就不能够随心所欲,必须有一定的规范性,才能为人们正确了解和认识这个学科门类创造条件。
二、称名事实
在法律科学的发展过程中,有关边缘法学的学科称名一直比较混乱。在世界范围内,无论西方还是东方,人们虽然已经认识到在法律科学中有这么一类新兴学科,但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称呼。
从国外来看,对于法学边缘的许多具体学科多以法学附属学科、基础法学或者辅助法律科学称呼;从国内来看,多以法学边缘学科或者法律边缘科学等命名。对于同一类事物称名的百花齐放,反映了人们对边缘法学认知上的模糊。
这些混乱的称名都是基于一定的事实,有一定的历史来源,其出发点都是为这类学科找到一个合理的或者恰当的称谓。英美法理学称为“法学附属学科”,前苏联法学理论将之定位为“辅助法律科学”,日本法学界则认为是“基础法学”,而法律边缘科学和法学边缘学科大概都是我国法学界的杰作。随着边缘法学称呼的异军突起,上述称呼逐渐暴露出其不科学性。
实际上,法学附属学科和法学边缘学科不是一个概念,辅助法律科学和法律边缘科学不能划等号,基础法学与边缘法学相去甚远。
法学附属学科说认为法学边缘的具体学科是附属于法学的学科,法学边缘学科说认为法学边缘的具体学科是法学的边缘学科,法学附属学科和法学边缘学科只是与法学有联系的具体学科而已,而不是法学的独立门类。这明显地贬低了边缘法学的学科地位,是对边缘法学的歧视性称呼。况且法学附属学科和法学边缘学科说不能清楚地界定法学新学科与边缘法学的界限。这是这个称呼最不科学之处。据此有人把法律教育学、法医学归属于法学附属学科,把教育法学、医事法学归属于法学边缘学科。但是事实却不完全是那样的。
辅助法律科学说认为边缘法学是辅助法律的科学。法律边缘科学说认为边缘法学是法律边缘的科学,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这里至少表明了边缘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门类。但是科学不分高低贵贱,都有其用途,只是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罢了。况且,辅助法律科学和法律边缘科学并不等于边缘法学,与边缘法学不能划等号。有的人认为公证法学、证据法学是辅助法律学科,但是不属于边缘法学。有的人把军事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都归入法律边缘科学,实际上这是错误的认识,是对边缘法学这一概念的滥用。
什么是基础法学,没有人定义过。应该说,基础法学顾名思义是法学的基础,能够成为法学基础的是法学理论、比较法学、法律史学、立法学等,因为这些学科都不能直接应用于法律实践,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丰富法学理论,因此可以称呼为基础法学。边缘法学研究的内容不是法学的基础,而是法学的横向扩展。基础法学在日本的《万有百科大辞典》中,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显然,基础法学与边缘法学不是同一个概念。虽然基础法学包含了边缘法学的内容,但因为法律史学、比较法学是理论法学的内容,因此基础法学与边缘法学肯定是不一致的。
在我国,法学边缘学科是约定俗成的通俗说法,并不是科学的定义。作为普通人混沌的使用,也未尝不可。但是从科学的态度来要求,显然是过于笼统。它混淆了不同新学科的门类界限,不利于法律科学的发展,对法学体系的正确界定是有害的。一旦严格到学科门类,边缘法学作为学科门类就必须有明确的范围。
科学是一个大的学术范畴,而不是一个具体的学科。学科是一个小的学术范畴,是科学的具体体现。它们之间有着层级的不同。从法学附属学科、辅助法律科学、基础法学到法学边缘学科或者法律边缘科学的称呼看,它们既混淆了学科的类属关系,也与边缘法学有着内容和范围的异同。正是这种不完全相同,导致了人们学科认识的混乱。
三、称名分辩
法学附属学科、辅助法律科学、基础法学、法学边缘学科或者法律边缘科学这些不同的称呼,反映了国内外法学界对边缘法学认知的历程。他们的认识都是基于已有的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民商法、诉讼法、行政法等主要法律基础上的,都是在比照主要学科提出的。国外常用的辅助法律科学或者法律辅助学科以及基础法学,意味着它们不是能够在法律活动中直接实施的学科。即便是我国的法学边缘学科和法律边缘科学的提出,也基本上是在这层意思基础上认识的。主要与辅助对应、基本与基础对待,核心与边缘相应,这是认识的基本思路。只是他们没有能够仔细地区分辅助、基础和边缘含义的不同。
纵观我国边缘法学,在1980年代初期以前,国内的学者几乎都在重复国外法学附属学科、辅助法律科学、基础法学的说法。这是由于我国的边缘法学还没有成长起来,法学边缘的具体学科还不足以成为学科门类。1983年以后,随着我国法学边缘的具体学科不断成长,边缘法学一词在我国开始出现。于是,边缘法学与法律边缘科学、法学边缘学科称呼的并存,直到现在依然有学者津津乐道法律边缘科学、法学边缘学科,并没有向边缘法学迈进的意思。
应该承认,已经产生的这些学科类型称谓,都对边缘法学的提出和形成产生过重要启迪,上述各种不同的称呼对边缘法学学科门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没有这些类似称呼的出现,也就没有边缘法学这一规范性学科门类称呼的提出。但是它们的缺陷也有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这些称名都没有明确的学术界定,范围比较模糊,以至于在用法上极其混乱,给学科建设带来了许多麻烦。
在没有对这类称谓进行专门研究之前,人们给予的称名只是为了对这类现象称呼的方便。通过对这类问题进行真正的专门研究,就会发现这些不同的称呼对边缘法学门类的形成负面作用也是巨大的。从边缘法学学科门类来衡量,它们的不科学就昭然若揭了。
这些不同称名的具体学科如果不放在一起,不统一为一个共同的称呼,还不能反映出它们之间的矛盾。一旦统一为共同的称名,问题就产生了。那就是公证法学、证据法学、航空法学、教育法学、军事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以及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都变成了边缘法学的具体学科。本来,边缘法学是不研究法律问题本身的,但是在混乱的使用中,类似的称呼中却包括了许多本应该属于法律的具体学科或者学科门类。虽然目前在我国的法学界不会有人认为法律史学、比较法学是边缘法学的范围,但是在东瀛日本就是这样看待的。
实际上,一个学科的建立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学术界定,正是由于类似边缘法学的称呼都没有严格的界定,才导致了人们认识的混乱。
四、称名统一
边缘法学是一个特定概念,它有严格的对象、内容、范围,不是一个大口袋,什么都可以往里边装。就边缘法学的定义来说,它有严格的学术界定,不是漫无边际。边缘法学是在法律活动中具有法律意义的学科门类。本身不研究法律问题,但同所发生的法律问题有联系,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现象。
在已经存在的这些称呼中,只有边缘法学具有科学的定义。如果要把这些不同的称呼统一起来,就必须以边缘法学称呼为基础,对这些不同的含糊称呼进行分化归类,寻找相同点,排除不同点,使已经产生的各种具体学科各得其所。
首先,要废除边缘法学之外没有严格界定的称呼。确立边缘法学的代表性资格。经过近几年的广泛宣传和边缘法学研究的推动,“边缘法学”一词在法学界出现频率越来越频繁,人们对边缘法学这一称名接受程度大大提高,大有代替其他称谓、趋向一致的势头。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边缘法学称谓的广泛传播,边缘法学取代其他有类似称呼指日可待。边缘法学将成为这类学科唯一的有代表性的学科门类的标准称谓。
其次,弄清类似边缘法学类似称呼产生的根源,既承认它们发挥过的重要作用,也要对它们的不科学进行理论上说明,使人们认识到其消极作用,不再使用这些不科学的称呼。事实上,正是由于法学家们对这种不科学称呼的运用推波助澜,滋长了边缘法学称呼生态环境的恶化。法学家们有责任和义务带头发挥作用,纠正和禁止这些不科学称呼的使用。本来这些类似称呼是为了称名的方便,可惜却成为认识边缘法学学科门类的障碍,模糊了法学界对边缘法学的认知。
再次,通过对边缘法学与非边缘法学学科的区分,从理论上予以廓清不同性质的学科归属。通过分化类似学科的不同内容,使它们按照一定的标准来定义学科的类型,排除似是而非的称谓。明确研究法律问题本身的不是边缘法学,只有间接研究法律问题、且具有法律意义的学科,才是边缘法学研究的范围。
类似边缘法学称呼的产生有其历史原因,是西方现代法学思维机械化、线性化的结果。当然,人们对新事物的认识总是由混沌到清晰,由表象到理性的。随着当代法学的兴起,类似边缘法学的称呼再也不能混沌下去、模糊下去,它已经严重影响了法律科学的深入发展,需要从理论的层面予以科学地解释和说明。本文则是对这一问题的肤浅阐述,仅仅作为一块抛玉之砖,以引起法学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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