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经济学的再认识
一、引子
法律经济学是边缘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作为长期从事边缘法学研究的学者,也不能不关心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和建设。
我曾经有幸旁听过一个法律经济学会议,听取了十多位专家学者的发言。在参加会议的人员中,有法学家也有经济学家。他们各抒己见,的确富有新意。但是,在诸多的高论中,我也感受到一种难以名状,几乎失去了自我,无法肯定这个名曰法律经济学会议是否在讨论法律经济学问题。因为在我听取的诸多发言中,我既感受到法律与经济结合的积极态势,也感受到法律经济学的界限在模糊。因此有关法律经济学的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弄个明白。
二、法律经济学问题探讨
法律经济学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和研究内容。其对象是法律经济现象,其范围是法律运行的经济问题,其内容是法律的成本和效益。在法律经济学中,凡是体现效益、效率和效果的行为和活动法律经济学都需要纳入研究的范畴。节约意味着避免浪费,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因而节约也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之一。但其主要内容是立法成本、司法成本、经济法律对经济效益的促进与限制以及如何利用法律措施和经济手段提高犯罪成本、增加犯罪风险、降低受害率。
法律经济学利用基本的经济效益原理和投入产出规律研究法律的成本与收益,为法律制定和法律活动以及法学实践提供具有法律意义的经济思想和建议,以保证法律活动始终处于经济盈余状态,防止法律活动超成本运行,避免增加国家、社会、公民在法律活动中的经济负担和社会风险,降低法律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法律经济学主要运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和具体法律问题。经济学方法的应用只是法律经济学的手段,而不是法律经济学的目的。因为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对经济方法有着自然的选择性,并不是所有的经济方法都能够适合法律经济学的需要。法律经济学不是方法论,而是一门法律和经济互相交叉的新兴边缘学科。方法论对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具体经济效益推理和测算产生直接的作用,在法律实践中有着一定的意义,但对法律经济学的性质、特征、规律以及法律经济学的历史和未来、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和变化等重要方面的研究难以企及,也无法施展。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既要解决法律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又要处理好自身发展中的理论问题,在解决法律经济问题的实际中不断地抽象和完善理论,最终用理论指导法律经济实践。这是法律经济学建设中不可避免要面临的社会现实。
作为边缘法学的法律经济学,不可能吸纳经济学的全部理论和方法,仅仅是利用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最一般或普通的方法,对于非常专门的经济理论、模型和运算方式法律经济学都是难以接受的。不仅法律经济学是如此,其他与法律有关的边缘法学的建设和发展也说明了这一点。经济分析在没有被作为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之前,它是纯粹的经济学方法。在进入法律经济学领域以后,作为法律经济学重要的运行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手段,在参与法律问题的研究中必然发生这样那样的变异甚至质变,很难再回到经济学领域发挥作用。当某些经济分析方法一旦被法律经济学所采纳,通过与法律事实、事件、活动与实践的相互作用、相互磨合,自觉不自觉进行了改造、适应、调和,以至最后与法律融为一体,即附带具有了法律色彩,成为既具有法律色彩又具有经济特征的法律经济学的专门方法之一。
法律经济学以市场经济的方法研究非市场的法律问题,从经济的观点、方法、思路出发,剖析法律,寻找法律制定、实施中的成本、效益的最佳比率和最优配置,始终立足法律,而不是经济。它是法学意义上的经济,而不是经济意义上的法律。法律经济学重在务实,解决有关法学理论、法律实施中的投入成本和经济效益的合理格局,改善法律制定和实施中投入产出的不相适应状况。以经济的眼光整合法律,使法律的发展与运行保持健康的活力。
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律的效益、效率和效果,对法律、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结构以及过程在法律实践中产生的影响和效果不能不予以关注,但不直接研究法律与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和过程。法律经济学更关注现实意义的法律经济效益问题,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寻找一个有效率的、与竞争经济相互适应的法律框架,推动法学与经济学科交叉的研究。这有助于经济学与法学交叉融合,促进学术创新,领先学术前沿,给学界同仁展现一道思想上的盛宴。
法律行为与经济思想的结合,是人类思维的一次重大飞跃。法律活动与经济方法的联姻,造就了法律经济学,也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善、人们经济意识的成熟彻底改变法律制定、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的运作模式和操作习惯, 这应该说是社会的巨大进步。但是人们观念转变和发展的不平衡性,运用法律经济学思想和方法去思考法律问题、运作法律活动并实施于社会实践还有相当长的路,还难以产生席卷之势,还需要法律经济学者的大力倡导和示范,以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效仿。
三、法律经济学与有关学科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律规律、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管理经济法律活动的科学。经济法学由经济法律、经济法规、经济规范性文件等内容构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倾向。它研究经济法律制度、调整经济法律关系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凸现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调控作用,给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立法以及及时解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避免经济活动的法律真空给国家经济秩序造成混乱。
法律经济学研究立法效益、司法效益和法律在经济活动中对经济效益的限制与促进,而经济法学则是经济立法和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问题。其主要区别就是它们不是法律的经济效益,而是经济问题在法律上的反映。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律制度的效率和效益,它们虽然有共同的客体,但研究的侧面并不相同,研究角度和侧重点有着很大差别。其研究的内容就更大相径庭,追求的目标也有很大区别。不可否认,经济法律的制定必须考虑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经济效益、效果和效率,不考虑这一点,经济法律必然在市场经济自然规律面前遭遇失败,使经济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都处于被动局面,不仅阻碍经济和社会的自然运营和发展,还使成本入不敷出,形成法律制定中的呆帐。但其重点仍然是研究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而不是研究经济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围绕经济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是经济法学问题,围绕法律而产生的经济问题是法律经济学的范畴。
法律经济学与经济法学有关系。但二者并不能互相取代,它们是两门不同的学科。弄清法律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区别和关系至关重要,切务把经济法学的案例当作法律经济学问题。
法律经济学不仅与经济法律有关,而且与法学的诸多领域都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如法理学、立法学、宪法学以及实用中的刑事、民事、行政实体和程序法律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法律中处处充满着经济问题、处处体现着经济思想。只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没有或者不善于从经济的角度审视法律,我国没有这样的先例,也没有这样的传统,因而也没有这样的习惯,更不可能有这样的认识。我们认识到了,这是时代的进步,我们应该感谢西方的探索者。中国学人不能脱离中国实际,以我国的法律现状为基础,用经济的观点分析法律、实践法律,解决法律中不符合经济原则的弊端。
我们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要注意全面发展,不能因为很多人研究经济法学中的法律经济问题而误认为法律经济学只是研究经济法学中的法律经济问题,而忽视刑法、诉讼法以及法理学、宪法学等与经济没有直接联系法律中的法律经济问题,使人们对法律经济学产生片面的认识。
刑法在人们的印象中,似乎离经济比较远,实际上刑法中处处都与经济相关。量刑中的罚金与经济直接相关,对经济犯罪的量刑也体现着经济思想和原则,关于量刑幅度也与经济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在刑法的制定上,也与经济原则有密切的联系。提高犯罪风险,要从经济上的重罚和刑期上的长度体现出来,使犯罪人觉得犯罪得不偿失,以此抑制犯罪的发生。在侦察案件中如何降低法律活动成本,提高案件侦破效率也是经济思想的具体反映。由于我国从上到下还没有形成法律活动中的经济意识,因此刑法中亟待解决的经济问题还很多。这也正为法律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律在制定、实施中投入成本、产出效益之关系,包括两方面,法律操作的成本与效益和法律规定的成本与效益。法律效益分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法律经济具有象征性,有的可以直接、具体地去计算其经济效益,有的则体现在社会的安定、文明、进步和发展上,只反映法律中的经济思想,不能简单地用数字来衡量。这是法律经济学与经济学的不同。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为法学的发展与实践注入了新的活力,必将深刻地影响人们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通过改变公民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认知观念。促进人们主动地运用经济的观点研究法律、实践法律,就可能使经济与法律联系更加紧密,从法律意义上促进经济的不断增长。法律经济学只是利用了经济学的某些理论、方法和手段,不能也没有能量对经济学本身构成颠覆性,但对法律的影响将是深刻的,触及灵魂的。
四、结语
笔者认为, 法律经济学不是经济法学,也不是法学经济,它研究的是法律的效益和效率,这是法律经济学的根本。离开这个根本,就偏离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轨道和主旨。但是也应该看到,不尽人意的现象还很有市场,这样的结果必将导致人们对法律经济学在理解上的偏差,使得法律经济学标签满天飞。为了避免新兴的法律经济学中途夭折,法律经济学者应该万众一心,共同为澄清和发展法律经济学而努力。
(写于200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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