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问题冷思考

 

一、法律经济学现状

法律经济学源自外国,因而我国自上而下没有法律经济学的意识,对于法律的成本与效益并不看重。我国几十年的立法和司法情况就说明了这个问题。由于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的缘故,法律制定和实施没有讲究经济原则的习惯,没有形成法律经济化的社会观念,仅仅从维护国家安定的角度实施法律。法律制定与实践成本非常昂贵,而且效果并不理想,效率也不快捷。这都严重地违背了法律本来应该具有的经济、高效原则,使国家和公民都交了贵重的学费而不自觉和醒悟,造成社会弊端和矛盾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和处理,影响了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发展。

在我国立法成本过高,而得到的收益却很低,这一高一低,反映了我国在立法问题上并没有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以至有的法学家对我国立法的现状发出强烈的感慨。大意说我国制定的法律有500多部,真正发挥作用的就是十几部,产生了大量的废法和垃圾法。很多法律自颁布之日起就是一张废纸。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往往不惜一切代价,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围追堵截,大轰大翁,声势浩大,造成了成本与收益的严重失衡,直接违背了投入产出的法律经济运行规律,加重了国家司法活动的负担。

正是由于种种原因,无论立法与司法活动,经济意识相当淡薄,以至我国法律活动的成本一直居高不下,而法律活动的收益却每况愈下,表现为官僚和腐败的滋生蔓延,直接影响着国家机器运转的效率。

二、提高法律效益之途径

法律的效果、效率、效益是法律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实施法律如何使效益最大化,这是法律经济学应该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同时,也要求国家和公民在法律活动中都需要更新观念,树立经济意识,从经济的角度处理法律问题, 最大限度地提高法律的效益。提高法律效益的途径应该从几方面入手:

1、  立法上的经济学原则

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律制定的经济学原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开放力度的加大,人们的市场意识明显提高,因而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也要体现经济的原则。经济有几层意思:一是法律的制定要简约,内容要精当,语言要精练。一是法律条文含义本身所能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一是法律制定与实施中付出的代价和产生的效益、效果和效率回报。这后一种更为重要,也是法律经济学着重研究的内容。

2、司法活动的经济学观点

执法者的法官、律师以及检察官和警察在执法中要有经济学观点,使他们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如何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活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把法律活动开展的更加有声有色。保证案件质量、加快办案效率,这本身就是法律效益的体现。降低司法成本,节约法律(人力、物力、时间)资源,多、快、好、省地办理案件,这是法律活动中应该十分注意的问题。执法者的经济学观点不是让他们从案件中费劲心机捞取好处和钱财,而是用法律经济学的原则规范执法者的行为,避免他们通过正当途径恶意攫取钱财,控制执法者的违法行为,这是一个重要问题。

3、用法律手段规避经济风险

健全法律、经济规章制度、降低经济风险是每一个经济实体都需要认真考虑的事实。法律经济学也要研究法人如何用法律手段规避经济风险,增加经济效益。同时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经济实体使其提高经济风险,迫使其打消钻法律空子、投机取巧心理,依法经营。

4、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提高犯罪风险,迫使犯罪者不敢贸然触犯法律、包括经济的、人身的、利益的。增加犯罪的风险成本,也是法律经济学的课题之一。在法律制定中如何体现这一经济学原则,也是法律制定者必须面对的问题,法律经济学也必须从理论上有一个合理的论证过程。

5、降低社会受害概率

提高防范成本、降低受害损失,也是法律经济学要讨论的问题。从社会防范和受害程度的横向比较,受害程度往往大于防范成本,这是社会实践已经证明了的事实。要使公民、法人和社会受害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就必须在防范社会犯罪上增加投入,加强防止犯罪的预防措施。虽然国家已经注意到犯罪预防的重要,但仍然需要法律经济学从理论的高度对此有一个详细的论述。

6、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在法制建设中非常重要,也与法律经济学有着紧密的联系。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节约法律实施成本,这是法律经济学追求的目标。这表现在违法犯罪事件的减少,积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减少民事矛盾和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可能。共同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可能自我解决和消化人与人之间各种问题的诉讼,化解矛盾的升级。

三、法律经济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经济学研究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百家争鸣、百花争艳是好事,有利于这一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但在法律经济学研究过程中,有些倾向值得注意。

1、对待外国思想的态度

法律经济学诞生于美国。诚然,美国人对法律经济学的立论和贡献不可否认,而且对我们认识法律经济学也有很大的启发性,但把一个人的认识作为一门学科的定论奉若神明却是要不得的。每个人都是根据自己的经历、经验来认识事物的,即使是最伟大的人物其认识也有着极大的局限性,马克思、恩格斯就是证明。如果不能破除这样一个迷信心态,任何科学研究都难以创新,都难以发展。法律经济学也不例外,把西方人或什么名人的论述作为圭皋,就可能限制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和深入,导致法律经济学的庸俗化。不仅法律经济学,从国外引进的新兴学科都存在这样的弊端。殊不知,中国的情况与外国的情况千差万别,要使这些学科适应中国的实际,就必须按照中国的具体情况来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而不是一味的照搬和模仿,或者人云亦云,鹦鹉学舌。

2、经济分析方法的有限性

法律经济分析只是法律经济学的方法之一,并不是法律经济学的全部。现在有不少关于法律经济学的论文和论著都把“一个法律经济分析”作为副标题,以显示时髦。其实这是在误导人们的思维,把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当作法律经济学整体。研究法律经济学的确不能离开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但也不能过分夸大的作用,好像经济分析万能论。经济分析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不确定性和泡沫现象已经在国家管理中暴露了其缺陷,完全用经济分析方法建立法律经济学是否科学值得怀疑。

3、如何建构法律经济学

中国历来喜欢归纳,以经验的积累来建设学科,这是国内国外最大的区别。我国的传统善于把复杂社会现实中的各种因素考虑进去,既综合了各种因素的影响,又考虑了学科发展的实际状况,这其中自有其积极的因素和合理的成分。现在学者们早已认识到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各自的不足和缺陷,因而一般是经验与量化的方法互相结合,并不单纯使用一种方法。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它需要技术手段的支撑,但不能忽视经验的支持和完善。否则,法律经济学只能是一种方法之学,而不是学科之学。或者说,它只是“术”,而不是“学”。

4、制度经济学的归宿

有人也把制度经济学纳入法律经济学,其实完全不是那回事儿。制度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科学、文化、伦理、道德等方面,其中只有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与法律经济学有关。政治方面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制度、经济方面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制度等虽然都是制度,但它们都不能成为法律经济学的内容。法律经济学对法律的经济效益、效率、效果研究是具体和微观的,它不能改变制度,只能能动地反映法律制度下法律活动的效益,以明确衡量法律活动运营的成本与收益的盈亏,为国家采取法律行为提供依据。制度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虽然有关系,但由于制度经济学研究内容的广泛性,远远不是法律经济学所能够涵盖的,因而制度经济学不是法律经济学。

5、正确对待法律经济学研究

有人提出伪科学的问题,这似乎有点帽子工厂的味道。科学研究需要百家争鸣,允许各种不同途径、不同方式的探索。各人的经历不同、知识结构有差别,对问题的认识和研究的方式也有各种各样。法律经济学也不是华山一条路,也应该允许多头并进,从各个方面进行探讨。或许结果南辕北辙,但结论正确与否需要时间的证明,而不是所处的地位、占据的有利地形所决定的。当“非典”来临时,中国疾病控制中心首席科学家洪涛院士很快宣布其病源是衣原体,后来他也承认了自己的失败。在科学研究面前,没有权威、没有领导、没有上下级之分,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见解,哪怕是错误的结论,切不可轻易抛售伪科学的帽子,窒息人们对法律经济学探索与研究的积极性。

四、余论

法律经济学的认识和发展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允许探索中的曲折和失败,允许循序渐进的深化认识,要有一种宽容的态度,正确引导。法律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认识的参差不齐是可以理解的,把经济与法律结合起来研究,这是具有创新意义的进步,值得肯定和发扬。但法律经济学研究需要反思。

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现状来看,的确存在着经济学的语言和经济学的手段生搬硬套到法学研究中的现象,企图标新立异,制造轰动,耸人听闻。这是亵渎法律经济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表现,需要法律经济学者保持高度警惕。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各方都应该极力避免陷入这样的误区。经济学者要避免经济法律相加式研究,不要把制度经济学问题硬贴上法律经济学标签。经济法学者要避免把经济法问题当作法律经济学问题来研究,要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不要模糊了经济法学与法律经济学的界限。其他法学者也不要把与法律有关的经济问题轻易地认定为法律经济学问题,更不要经济与法律贴边,就当作法律经济学问题,造成法律经济学理论的混乱。

(写于20035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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