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经济学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走向
内容提要:法律经济学研究在我国方兴未艾,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不仅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也对我国法律经济学的未来产生误导,这对我国法律经济学的发展是极其有害的。
当前,法律经济学在我国非常时髦。许多人认为只要与经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有关的经济现象都属于法律经济学,使得法律经济学标签满天飞。这是法律经济学领域的不正常状况,是我们应该澄清和注意的问题。
一、法律经济学存在的问题
1、我国法律经济学基本状况
法律经济学成长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西方,在我国也已经有了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但是直到目前,我国学者对于法律经济学的探讨,还基本停留在外国理论的翻译介绍和诠释说明上。仍然在不遗余力地介绍国外法律经济学以及它的发展历史,或者对照西方的法律经济学理论来套用中国的现实。照搬和运用外国所谓法律经济学理论的多,根据我国国情对法律经济学理论独立思考的少。具体案例分析多,创新性思维见解少。
从近几年发表的文章和出版的论著来看,我国的法律经济学研究过多地迷信西方,对西方奉若神明的大有人在。研究中迷失了方向,失去了自我,成为西方法律经济学思想的传声筒和忠实代言人。在中国津津乐道西方的法律经济学如何如何,并没有认真思考我国的法律经济学,没有独立思考中国的法律经济学如何发展,法律经济学如何适应中国的社会现实和政治背景,这在一定程度上纯粹成为西方法律经济学的宣传者。也有的虽然言称法律经济学,实际上研究的是制度经济学或者经济分析法学,还有的把经济法学的案例当作法律经济学来对待。
2、有关法律经济学的模糊认识
法律经济学一词源于西方,实际上在西方并没有这样的学科。因为这个“法律经济学”是中国人杜撰来的,并没有事实上的依据。关于所说的法律经济学,在英文中有“Law and Economics”和“Economic Analysis
of Law”两种说法。前者与《法与经济学》、《法和经济学》相吻合,指的是制度经济学;后者与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相一致,指的是经济分析法学。对于这些重要的误解,我国有些学者已经注意到西方的所谓法律经济学称谓的不合理性。就连麦乐怡在《法与经济学》一书中也明确指出,“法与经济学”与“经济分析法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相当程度不同的学科,两者应该加以区分。当然,法律经济学也不是“Economics of Law”,这是法律的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种,不是法律经济学本身。
“法律经济学”正确称谓的英文是“Law Economics”,可是西方至今还没有一部这样的论著。除了波斯纳以《法律的经济分析》命名之外,大都是《法和经济学》、《法与经济学》等称名。就连著名的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法律经济学杂志》的英文也是“Joumal of law and Economics”,翻译成中文仍然是《法律和经济学杂志》。我国有许多学者甚至对法律经济学究竟是什么都没有搞清楚。就把制度经济学和经济分析法学当作一回事儿,认祖归宗为法律经济学。最为典型的是我国学者们居然还把《法和经济学》与《法律的经济分析》当作法律经济学的经典大谈特谈,使法律经济学步入误区。
这种种的举动,严重地混淆了法律经济学的概念,使人们对法律经济学理论产生了很深的误解。
二、法律经济学之我见
中国的法律经济学是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实现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与西方的政治制度、经济状况、社会习惯、文化背景等方面都不相同,因而不能照搬西方的理论和模式,必须有自己的特色,适应中国的国情,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为我国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服务。
由于法律和经济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念研究法律问题,探索法律活动中的经济因素和法律运行的合理条件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时代就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把市场经济的原理和规则推广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部分,以市场规律来判断和衡量立法和司法活动的价值,自有其积极的意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法律不仅要收到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良好效果,还必须有一定的效率和效益,使投入的法律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和充分的回报。
法律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结合的新兴边缘法学。由法学与经济学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而成。法律经济学是研究法律经济运行规律的科学,其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都有自己的特色。
1、研究对象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它以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为出发点,研究法律和经济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由于效益、效率、效果对法律制定、法律实施产生着一定的影响,对于调节法律与经济的关系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因而法律的效益、效率、效果就成为法律经济学的核心。从整体上研究法律的收益,具体中研究法律文本和法律活动中的盈亏就成为法律经济学不可缺少的内容。
2、研究范围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是法律中与经济理念有关的问题,法律经济学的效率、效益和效果反映在法律成本与收益的变动上,法律效率、法律效益和法律效果这三个方面构成了法律经济学的总和。效率是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和法律文本可操作性的要求,效果是开展法律活动的社会需要,效益是法律制定和法律施行的盈亏状态。因此法律经济学研究也就围绕法律的这三个方面展开。研究法律在时间上的效率、社会上的效果、经济上的效益,保持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这是时代的需要,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客观要求。
3、研究内容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主要是法律的经济性,表现在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利益是否适度,立法活动与立法结果是否相适应,司法、执法、守法和护法各环节是否协调,法律规范的落实程度和社会执行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如何克服和避免消极效益、效率和效果。法律经济学所说的“经济”,仅仅表现为一种经济理念,并不体现在法律活动的经济收入上。它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中自身的经济运行问题,但不是研究法律的直接经济收益,而是立法、执法时间上的效率、法律实施在社会上产生的效果以及法律活动在理论上的效益。
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中宏观上的经济合理性和微观上的经济最大化。经济最大化必然对法律的本质——公平、公正、正义构成威胁,有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为了防止最大化给法律活动带来负面影响,必须考虑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对经济理论和经验方法的最好验证,是经济合理性的具体保证。
4、研究方法
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有经济学的投入产出理论、效益、效率理论、社会学的观察法、调查法、通常的定性与定量结合法、运筹学的优选法、数量统计法等。作为新兴的边缘法学,利用经济学的投入产出原理评价、衡量法律活动的实际价值。它以经济学中的投入产出法为基础,有限度地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并移植了运筹学的优选法,借用了社会学的观察法和问卷调查法等有关方法。通过定性鉴定和定量分析客观地评价法律活动的效果、效率和效益。这些方法,构成了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总和,都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手段之一。
5、研究意义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在于为人们提供新的认识法律的思维方式,更新人们认识法律活动的观念。通过研究达到法律效益最大化,成本投入最小化,使法律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避免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力争使法律活动更经济、更合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经济的标准衡量法律活动的优劣,评价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的社会效果,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法律经济学通过建立以经济的成本与收益为中心的预测机制和评价体系,使法律始终保持调整社会关系的活力、控制社会秩序的平衡和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在为法律的制定、修改提供有根据的事实参数,提高司法执法活动的效率,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以比较小的法律成本取得比较大的法律收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三、法律经济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由于法律和经济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研究的角度不同,其学科体系就不同。法律经济学首先要弄清与相关学科的种种区别和联系,明确法律经济学是一门崭新的交叉学科。法律经济学以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为出发点,研究效益、效率、效果对法律制定、法律实施产生的影响。法律经济学不研究法律关系、法律本质、法律制度以及意识形态对法律的影响等问题。
在有些人看来,法律经济学好象成了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成为万能的金钥匙。其实不然,法律关系、法律本质、法律制度以及法律中的意识形态都不属于法律经济学,有的属于法理学、有的属于制度经济学,也有的属于经济法学,它们已经超越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法律经济学只研究法律在理论上的盈亏,以增强法律活动的预测和评价。事前预测法律规范、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是否符合经济的原则,事后分析法律规范、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成本与收益状况,为今后法律活动的经济合理性提供事实依据。
1、法律经济学与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与经济学有联系。经济学是创造经济效益和经济价值的学科,它是法律经济学的基础学科。没有经济学思想的启发和诱导,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就成为无源之水。法律经济学运用和借鉴了效益理念和经济思维,使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更加符合经济效用原则,逐步建立起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成本与收益的预测和评价机制,使法律活动建立在经济、合理的基础上。
法律经济学不是经济学的延伸,而是自身内容的阐发。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要站在法学家和法律人的角度研究法律经济问题,理性地看待法律的效益、效率和效果,不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或者用经济学家的观念研究法律中的经济问题。如果这样,法律经济学就可能成为法律的经济学,而不是法律经济学。事实上,我国目前的法律经济学就存在着此类问题。
2、法律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
制度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个部门,它反映制度对经济的影响和制约。制度不仅仅是法律制度,还包括诸多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等。与法律相联系的法律制度虽然与法学有关,但不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内容。制度经济学与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关系,涉及到法律制度与经济的相互影响和制约。特别是在法律中运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说明意识形态对法律的影响,更与法律经济学相去甚远。由于法律经济学不研究法律制度,所以制度经济学无法代替法律经济学,更不能把制度经济学当作法律经济学看待。
也有人把制度当作规则,以此认为制度经济学就是法律经济学的内容,这是在偷换概念。制度和规则有联系,但不相等,是两个不同的研究范围。
3、法律经济学与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方面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它与法律经济学有一定的联系,但它关注的是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制度建设,而不是研究法律经济合理性和效益最大化问题,因而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法学是本体法学的具体部门法学,而法律经济学属于边缘法学的内容,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
经济法学研究社会经济关系,以便合理地确定某种经济法律规则,使某种经济行为规范化、制度化,让全社会遵守。研究经济对法律的需求,使人们从更高层次上认识经济立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为更经济、合理地制定经济法律法规创造条件。法律经济学不只是研究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活动,它研究整个法律活动的经济问题。
有人认为法律经济学主要与经济法有关,这种有所偏颇的观念对于法律经济学的发展是极其有害的。法律经济学与经济法学有天然的联系,但把法律经济学仅仅局限于经济法律方面,大量运用于物权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等方面,正在引导人们产生认识的误区。也有的把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当作法律经济学事实,这是一种错误的信号,应该切实引起警惕。
法律与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相互之间不可分割。既要注意它们的区别,又要注意它们的联系。法律经济学不是经济学,它不能创造直接的经济效益;也不是经济法学,它不研究经济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规范,因此决不能使法律经济学成为法律中的经济学和经济领域的法学。
研究法律制度,是制度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关心的问题,法律经济学不应该涉及这些问题,因为这样就偏离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方向。在法律中,研究经济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学的任务,在制度经济学中,法律制度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内容之一。
法律经济学研究者要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区分法律经济学与其他学科的不同,还法律经济学一个清白。法律经济学对经济理论和思想的运用是有限度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范围也是有限度的。不能把所有的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硬塞给法律经济学,也不能把所有的与法律有关的经济问题都归在法律经济学名下。因为法律经济学不是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经济法学的翻版,当然也不是它们的延伸与改造。
四、法律经济学与经济分析法学
经济分析法学是西方法学的一个学术流派,是一种法学方法论学术派别。(美国)理查德·A·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是其代表性著作。法学的经济分析是研究法学的方法之一,是“术”而不是“学”,更不能成为一门新兴学科。被学者们津津乐道的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衰败和经济疲软时都无法拯救经济市场自身,还要用这种并不成功的模式去充当法律问题的救世主,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更何况这种形式化的经济分析法学虽然被经济学界认为具有万能的效果,但实际效果却不甚理想,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特别是以描述和分析案例的研究方法无法推广到整个法律活动中来。
“法律的经济分析”是在新古典主义的经济模式中研究既定社会制度中的法律问题。经济分析法学用经济分析方法讨论法律本身的问题,研究法学的理论,探讨法律的本质,描述法律制度的结构,这与法律经济学并不相干。法律经济学不讨论属于法学自身的问题,它运用经济的基本思想和基本方法研究法律事实和法律活动中成本与收益问题,研究法律活动中的效率、效益和效果问题。
法律经济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法学,是法律与经济交叉的学问。虽然有极强的应用性,但不是方法之学,它有自身的学科体系。法律经济学体现了经济学的基本理念,并不是完全以经济分析方法形成的学科,还需要社会分析和语言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等等方法。
法律经济学不是从经济分析法学演化而来的,它是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产生的。当然,经济分析法学对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有着诱因作用,但是它不能代替法律经济学。就像法律语言学和法律社会学一样,法律语言学不是语言分析法学,法律社会学也不是社会法学派。不能模糊了它的区别,把它当作一回事儿。
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是法律和经济的关系,这就决定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方向、内容和性质。法律经济学研究经济因素对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活动的影响,不研究法律经济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用经济的观点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不是法律经济学的任务。被国内许多人推崇为法律经济学标志的美国波斯纳著作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只是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作,而不是法律经济学的标志性著作。
在我国,目前经济分析法学似乎很有市场,但那只是经济分析法学流派的活动,不是法律经济学的繁荣,因此,要防止把经济分析法学当作法律经济学。法律经济分析的应用范围是有限的,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必须注意用有限的经济方法分析法律,不能使法律的经济分析标签满天飞,否则会在实践中产生不良后果。
我们注意到,从事经济学研究的学者非常热衷于经济分析,并把经济分析引进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领域,这自有其积极意义。但把经济分析当作法律经济学的核心,这就过分强调了经济分析的作用,错误地引导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方向。法律经济学只是借用了经济学的效益思想和投入产出原理,并不是用大量的经济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如果这样就成为法律的经济学研究,而不是法律经济学研究。
五、法律经济学未来走向
法律经济学既不是方法之学,也不是制度之学,更不是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律与经济的关系,解决法律与经济的相互制约,使法律活动与经济效益能够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把经济思想运用到法律中去,以便保证法律活动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客观实际,同时在制定法律时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法律经济学主要研究法律运作的经济意义和价值,不断优化法律运作方式和途径,研究法律中的经济思维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所产生的影响,考察法律决策、法律活动中的预测效果和法律实践中的实际效果。
法律经济学不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制度、法律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也不研究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过程本身,而是研究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的经济因素,以便使我国的法律经济学能够实实在在地显示其实际作用。从立法效益抓起,以便上行下效,形成自上而下的法律经济学思维方式和观念,形成以经济观念立法、执法的氛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自觉地把效益思想贯穿到法律活动的开展中去。
研究法律经济学,除了研究投入的成本对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影响之外,还要研究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监督过程中的收益。法律经济学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层面上发挥作用,观察法律制定、法律实施中效益、效率和效果问题。突出效益原则,以新的思维方式评判法律文本的优劣、评价法律活动的成败、评估法律制定和司法进程的成本与收益。]用经济学基本理论和方法揭示法律规范本身,以及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护法过程中的经济因素,以便提高法律的效益、效率、效果。运用投入产出理论、效益、效率理论分析法律问题,预测和评价法律规范、法律运作优劣和好坏。达到优化法律资源配置、实现最佳法律效益、效率、效果。
法律经济学与直接的经济效益关系不大,但是在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却处处反映了经济思想和经济思维。着眼点在于引导人们用经济思维去研究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效率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效率使人们以有效的方法对现实的法律问题作出清晰、明确的政策表述。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是效益,效益高低反映资源配置的状况。效益理论要求一切立法和司法活动都要有利于法律资源配置,使法律活动的收益最大化。有效率才有效益,有效益还必须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的效果。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公正、公平,如果只考虑效率和效益的收益,忽视法律的根本目的,法律的经济性就不能得到广大公民的理解,必然遭到广大公民的消极对待。法律效果是法律经济学从宏观方面对法律活动的整体要求,法律效益是法律经济学从中观方面对法律活动的评价,法律效率是法律经济学从微观方面对法律活动的具体测定。这三个方面,构成了法律经济学的核心,使法律经济学呈现立体的三维结构。法律效益体现法律运作的盈亏事实,法律效率显示资源配置的状况,法律的效果反映公正、公平的现实。法律经济学的理念是效益、效率和效果三者的统一,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盈亏问题。这是法律经济学不同于经济学的根本区别。
法律经济学研究的目的是揭示法律规范、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成本与收益,建立法律规范和法律运作的预测机制和评价体系,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误。通过对法律的制定、修改、后果进行分析和评价,预防法律活动严重背离成本与收益的经济规律。
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理念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中的预测机制和评价机制,增强法律规范、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合理性,建立法律事实、法律活动的客观测定体系。从法律流程来看,法律经济学是在立法、司法、执法活动和守法、护法过程中用成本与收益理念预测和评价法律运作的优劣,使法律资源达到最大限度的合理配置,逐步建立起预测和评价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的机制。
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现实,利益的驱动总是希望以较少的付出获得较大的利益,这是投入产出法的基本理念。不讲投入产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工作,都将要陷入被动局面。法治运行需要投入支付成本,降低法治成本,提高法治效益,这是法律经济学的重要追求。立法的繁荣、司法的公正、执法的快捷,都需要从提高法律的效益入手,把公平与效果联系起来、正义与效率结合起来,使立法者立法时多考虑一些经济动因,司法者多考虑一些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执法者多考虑法律活动能够或者应该产生的经济效益,这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本任务。
参考资料:
1、张晓宏,试论“法律经济学”的存在价值,《山西金融》2000年第8期。
2、周显志,法律经济学若干理论问题探讨,《财经理论与实践》1996年第2期。
3、李振宇,法律经济学冷思考,《经济与法》2003年第12期。
4、田明君,对法律经济学基本假设的反思,《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200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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