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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语言学发展三十年溯往

 

关于中国法律语言学具体产生年代有几种说法,以致总结回顾有关中国法律语言学三十年的文章几年前就已经见诸杂志,但是都没有令人信服的界定根据。严格说来,今年才是中国法律语言学产生的三十周年,因为这一年是“法律语言”一词在中国第一次出现,而且发表了第一篇以“法律语言”为题目的学术论文。自1982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宁志远、刘永章两位学者合写的《法律语言风格初探》在《语文论坛》丛刊第1期发表以来,中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开始进入了正式的研究轨道。尽管自1979年以后宁志远、高潮等学者也开始法律文书中的法律语言讨论,但是都没有明确提出 “法律语言”的主张。《法律语言风格初探》论文的发表,在中国第一次明确了“法律语言”这一称谓,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法律语言学在中国的兴起和成长开启了先河,正式拉开了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序幕。

一、产生背景

从社会客观现实来看,由于中国长期人治的历史,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人治的登峰造极。给社会造成很大的混乱,冤假错案比比皆是,迫切需要用法律方式治理国家,以改变社会无法无天的政治乱局和无政府主义思想的泛滥。

1、民主法制建设提出

1979年,鉴于文化大革命的无法无天、弄得人人自危,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没有任何的安全保障。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国家在总结历史的沉痛教训中果断提出要在社会生活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国家开始制定有关的基本法律,文化大革命砸烂的公安、检察、法院等法律机关开始恢复正常的法律活动,这为法律语言学的产生奠定了事实基础。

2、依法治国国策实施

1985年,在纠正文化大革命给社会带来的混乱现象,进行大量平反冤假错的同时,由于文化大革命以来的无政府主义思想的泛滥,使得违法犯罪活动异常猖獗,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为了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国家把依法治国作为继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计划生育之后的三大基本国策之一,进一步强化了法治建设的力度,为法律语言学的提出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3、实现法制社会要求

1989年以后,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尽快与世界接轨,中国明确提出建设文明法制社会的要求,为此中国立法机构加快了制定法律法规的步伐,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完善了中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对法律法规制定的重视,逐渐引起了学术界的强烈关注,使得法律语言学的产生具备了物质基础。

尽管国家有强烈的变革意愿,但是残酷的社会现实使得法律活动的开展并不尽如人意,社会法律生活的现状实在令人难堪,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尊严,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

1、法律文本漏洞百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废除了“中华民国”的所有法律,国家的运行依靠共产党的政策和红头文件,直1954年才制定了第一部新中国宪法。由于宪法仅仅具有纲领性,没有可以依照的法律、法规,司法活动也往往以共产党的政策和红头文件代替具体的法律文本。国家28年法律的缺失,导致了文化大革命发生,造神运动的危害使社会政治乱像丛生。在国家由政策治国向法律治国的转变中,鉴于专门法律人才的奇缺和法律制订经验不足,中国法律的制定粗制滥造,法律文本很不严谨,错误和漏洞不断,给法律活动的开展增加了许多实际困难。

2、司法活动质量低下

文化大革命的无法无天,政法机关被砸烂,在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当口,从人治到法治理转变的过程中,许多法律人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磨难,还是习惯于秉承领导意志,理解法律精神不能十分到位,执法方式的简单化导致司法质量不如人意,法律文书的模式化,使得词不达意现象严重,由此产生了新的冤假错案,引起了新的社会矛盾,给国家制定的依法治国国策的实施蒙蔽上了厚厚的阴影。

3、法律专业人员欠缺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在法律机关恢复的过程中,本来就十分缺乏的法律专业人员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回到法律工作岗位。在当时急需法律人员的不得已情况下,大量社会人员进入法律机关,来自工厂、学校、部队的各种社会工作人员,仅仅经过短期培训,几乎不懂得法律知识,就仓促上阵,在边学边干中锤炼自己。但是良好的愿望虽然解决了国家开展法律活动人员不足的困难,由于不太了解法律法规,不熟悉法律语言的具体运用,也使法律活动简单、粗暴、刑讯逼供泛滥,给社会造成了新的法律灾难。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举步维艰,迫切需要尽快改变这种有违国家法律精神初衷的局面。这些残酷的现实,引起了具有专业知识的知识分子的关注。使得有良知的知识分子不得不关注法律文书的运用技巧研究。希望通过寻找法律文本中的问题,帮助国家消除法律活动中的矛盾和抵牾。

世界上任何事物的产生,都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都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必然伴随着巨大的社会需求。法律语言学在中国的产生也不例外,它与中国的社会客观现实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中国由人治向法治急剧变革的过程中,这种社会需求与现实缺失的矛盾推动了法律语言学的产生。

二、经历阶段

中国法律语言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遥远的过去,但那充其量都仅仅是法律语言学的萌芽状态,与法律语言学科相去甚远。真正的产生却是近些年的事情,它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这些不同的阶段促进了中国法律语言学的建立,有力地巩固了中国法律语言学的学术地位。

1、准备起步阶段

1982年10月至1990年9月,这是法律语言学的准备起步阶段。它以1982年10月宁志远、刘永章合写的《法律语言风格初探》的发表为标志,到1990年9月余志纯等人合作出版的中国第一部具有初步体系的《法律语言学》著作止。经过中国汉语学者的八年艰苦努力,中国法律语言学开始从无到有,为社会展现了一个新兴学科的雏形。

这一阶段,法律语言学以应用研究为主体,开始进行从无到有的尝试,各种法律语言思想直观、浅显,模仿现代汉语的语言研究模式明显,研究成果支离破碎,基本上还是语言研究的套路,有关法律语言学科理论的争论也时有发生,学者们在运用不同的方式探索法律语言研究的发展道路上摸索前进。

2、形成学科阶段

1990年10月至1998年12月,这是法律语言学的形成学科阶段。经过法律语言学术思想的不断积累,1998年中国出版了两部具有完整体系的个人学术专著。1998年6月,李振宇的《法律语言学初探》出版,1998年12月,陈炯的《法律语言学概论》面世。这两部法律语言学专著的出版,标志着中国法律语言学学科体系的初步建立。

这一阶段,法律语言研究学术性有所增强,系统性有所增加,学者们经过一定时期的研究探索,初步了解了法律语言学的大致状况。许多法律语言学者为适应教学的需要,提高教学质量,法律语言学专门教材风起云涌,丰富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内涵,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语言学体系的完善。

3、深入发展阶段

1999年1月至2006年12月,这是法律语言学的深入发展阶段。1999年,中国外语界开始涉足法律语言研究,用西方语言学理论研究法律语言,开辟了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崭新途径。于2004年杜金榜出版了中国第一部中西合璧的《法律语言学》专著。汉语法律语言学继续得到发展,2006年6月,李振宇出版了《法律语言学新说》的专门论著,深入地讨论了中国法律语言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2006年12月,孙懿华出版了《法律语言学》专门论著,从教学的角度系统地讨论了法律语言学学习的问题。这两部专门论著的出版,使法律语言学的理论研究更加系统。

这一阶段,汉语界法律语言学研究继续推陈出新,在重视应用研究的同时,法律语言学理论研究上升到一个崭新的高度。外语界的异军突起,丰富了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内容,扩大了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范围,汉语界法律语言学研究一家独大的状况得到改善,开阔了中国法律语言学界认识的视野。

4、学术扩展阶段

2007年1月至今,这是法律语言学的学术扩展阶段。2006年12月,中国外语界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召开了法律语言学术会议,标志着中国外语界以独立的力量登上中国法律语言学的舞台。中国法律语言学力量得到壮大,汉语界一家独大的局面已经不复存在,汉语界和外语界法律语言学研究开始并驾齐驱,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对话。除了汉语,英语、俄语、日语法律语言研究也取得进展。外语界运用西方语言学理论研究中国法律语言应用也多了起来,“洋为中用”成为外语界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方向。

这一阶段,汉语界不再局限于学科体系、应用研究,法律语言学历史研究取得突破,2008年6月,李振宇出版了《法律语言学史》的专著,对中国法律语言学历史发展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为人们了解中国法律语言学的过去和现在提供了方便。2009年6月,刘愫贞出版了《判词语体论》一书,从法律语言历史演变的角度丰富了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内容。

三、研究范围

中国法律语言学是个广义的概念,有国内和国外之分,也有不同语种之别。国内法律语言学主要是有关中国法律活动实践中表达运用的学问,国外法律语言学主要是有关国内外法律语言对应翻译形成的学问。

1、国内法律语言学

在中国的国内法律语言学主要是汉语法律语言学。由于汉语是中国的国语,使用人口占全国90%多,因此汉语法律语言学是国内法律语言学的代表。其他少数民族语言由于通行范围小,使用人口少,或者仅仅通行于某一地区而基本被忽略。

国内法律语言学根据各自使用的时代和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现代法律语言学

现代法律语言学是以白话文为基础的研究,主要应用于中国大陆的现实法律实践。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明确了白话文的官方语言地位,六十年的社会发展,白话文已经在大量大陆公民中生根,并广泛应用于法律活动的开展之中。就大陆来说,国家在立法、司法、执法、护法、涉法等方面的活动都不能离开以白话文为基础的现代法律语言学的广泛应用,并已被国际社会所认可,成为对外国际法律交流的重要途径。因此深入研究现代法律语言学有其深远的现实意义。

(2)古代法律语言学

古代法律语言学是以文言文为基础的研究,主要应用于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今译和阅读。1919年的 “五四运动”以后,在中国大陆白话文逐渐取代了文言文,现在的大陆公民对文言文已经非常陌生,非经专门学习,已经没有多少人读懂文言文,因此需要通过深入研究古代的法律语言和现代法律语言的对应关系,对古代法律文献进行特殊的翻译才能使现代人所理解,进而了解古代法律文献的内容,以便人们了解古代法律和现代法律的继承关系,认识古代法律文献对现代法律文献产生的重要影响。

(3)特定法律语言学

由于特殊的政治历史原因,香港、澳门和台湾长期与大陆分离,与大陆所使用的现代汉语并不一致,在这些地区特定法律语言学在法律活动中发挥着现实作用,指导法律实践活动。香港、澳门使用的是汉语方言粤语,台湾所使用的汉语文白夹杂,这些语言都不同程度地带有古代汉语的遗风,这就导致香港、澳门和台湾与大陆的法律文本和文书在法律内容的表达上会出现许多细微的差异,需要通过深入研究,进而明确它们的对应关系,正确理解各自表达的法律含义。比如台湾法律中的褫夺公权、禁见、愿景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语言中是不会出现的,而且所表达的法律含义与大陆并不完全对应。

2、国外法律语言学

所在国的法律语言研究是不需要语言参照系的,他们都是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文化习惯和社会心理以及法律活动的语言环境进行研究的。如中国的汉语法律语言学、英国和美国的英语法律语言学等,都是研究本国的法律语言实践。

在中国的国外法律语言学主要包括英语、俄语和日语、葡语法律语言学。它们与所在国的法律语言学有根本性区别。国外法律语言学虽然研究外国的法律语言,但都以汉语法律语言为参照系。

这里的“英语法律语言学”不是英国法律语言学或者美国法律语言学,而是利用西方语言学理论研究英语在中国法律活动中的运用规律,而不同于在英国或者美国语言环境中的法律语言研究,它是为中国的法律活动服务的。以下的俄语、日语和葡语法律语言学也同样,是研究其在中国语言环境中的运用,不是研究所在国的法律语言运用。

(1)英语法律语言学

中国的对外开放,加入WTO,国际之间的贸易纠纷频繁,国际法律活动增加,迫使中国尽快提高英语法律语言运用能力,以应对西方国家对中国的经济摩擦和法律交流活动。另外中国香港在英国管理时期英语是官方语言,其法律运用也使用英国法律语言表达,回归中国后汉语和英语都是官方语言,法律活动中同时使用中英文表达,客观上促进了英语法律语言学研究。

由于英语的国际性,使用人口占世界的一半,特别是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广泛应用,英语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必要性就很明显了。英语法律语言学研究英语在参与中国的法律活动中有哪些特殊的表现形式,如何掌握这种特殊的运用规律,它们与汉语法律语言如何对应。

(2)俄语法律语言学

俄罗斯曾经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又是与中国重要接壤的邻国,永远不能忽视它的存在。而且俄语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官方语言之一,在许多国际活动中仍然有其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苏联时期,其法律体系曾经对中国法律的制定产生过重要影响,俄罗斯的法律至今仍然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其潜在的联系有时还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在现代,随着中国和俄罗斯的经济贸易提升、政治军事联系非常紧密,也存在着许多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因此俄语法律语言学研究对于中国和俄罗斯的法律活动交往,以及经济摩擦的处理就显得非常重要。

(3)日语法律语言学

日本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科技水平在世界上影响巨大,大量的贸易活动必须涉及法律的运用。另外在对待许多政治问题的认识上也有许多差异,而且影响到法律层面的理解和认识。涉及到法律问题,中国和日本语言理解的对应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更重要的是现代汉语许多外来词的词汇来源于日本语言,为了正确地表达法律思想,就必须研究日语法律语言学,以便在处理中国和日本的各种问题时能够以法律语言准确理解。

(4)葡语法律语言学

葡萄牙是西方殖民在中国的缩影之一。在葡萄牙管理澳门的一百年里,中国政府无权过问澳门的所有事务。葡语是澳门的官方语言,适用葡萄牙法律,由此割裂了中国政府与澳门的天然联系,造成了澳门特殊的社会生态。

葡语法律语言学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回归中国后汉语和葡萄牙语言都是官方语言,表现在法律活动中汉语与葡萄牙语存在对应问题,因此葡语法律语言学研究,有助于适应澳门特殊的社会需要,减少法律运用的矛盾。

四、人员变迁

由于中国历史性的巨大变革,在人治向法治转变的过程中,为了提高法律的应用效果和效率,社会现实迫使许多外行变为内行,以法律语言的现实应用为契机,有社会责任感的知识分子肩负着重大社会使命,为改变国家法制建设的困境勇敢地投身其中。

1、第一代法律语言人

第一代法律语言人的出现,以部分有远见的法律人和语文工作者为主体,在涉足法律问题研究的过程中研究法律语言。他们是在社会的召唤下以自己的历史使命感为法律语言学在中国的建立作出了重要贡献。没有这一批学者的努力,中国法律语言学的未来是不可想象的。1982年8月,李振宇经过政法干部招考,进入司法机关工作。陈炯、潘庆云研究生毕业,被分配到大学法律系进行教学,这都为他们提供了开始涉足法律语言研究的重要契机,使他们有机会成为中国第一代法律语言学者。

作为第一代法律语言学人,还有一批学者,1983年有王洁、邱大任,1984年有刘愫贞,1985年有彭京宜,1987年有许秋荣、华尔庚、孙懿华、周广然,1988年有余志纯、赖启堪、姜剑云等人,他们都是法律语言探索者,另外,司法实践部门也有部分学者,除了李振宇之外,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何平凡,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的王秋良,他们都为法律语言研究贡献了自己的努力。

应该说,中国第一代法律语言学人都是黑暗中摸索前进的,是在前无古人的前提下开展工作的,他们以汉语为基础进行研究,无论是语言工作者,还是法律工作者,他们关注的是中国的法律运用状况,都是围绕中国的法律活动展开的,具有民族性质。

2、第二代法律语言人

第二代法律语言人主要以从事语言学研究的专业人员为代表,他们都是政法高校的语文和语言学教师,有丁世洁、刘高礼等人。他们是在中国法律语言学已经初现雏形的前提下,受到了当时法律语言研究风起云涌的鼓励,积极加入其中的,并在研究中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他们为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补充了新鲜血液,他们的正确选择也是值得表彰的。外语界虽然有一个留学生吴伟平,在美国接触了西方法律语言学,但是由于他直到1999年才回国,并就职于香港中文大学。在这一阶段仅仅发表过两篇美国法律语言学介绍性论文,还不过仅仅是学习者。

作为第二代中国法律语言学人,仍然是以汉语研究者为主,法律汉语研究仍然是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以学科体系建设为重点、以法律语言学教育为前提的中国法律语言学得到许多人的响应。国外英语法律语言学开始零星地介绍到中国来,丰富了中国法律语言学的内涵。

3、第三代法律语言人

第三代法律语言人是汉语和外语并重,汉语界产生了张连举、刘红婴、王道森等法律语言学人,外语界主要是以吴伟平、杜金榜、廖美珍、刘蔚铭等。他们在中国法律语言学体系已经初步完成的情况下,看到了法律语言学迅猛发展的前景,并接触到国外法律语言学,受到国内外法律语言研究的巨大感召和吸引,自愿投身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仁人志士,并在法律语言学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果说中国法律语言人第一代和第二代都是汉语法律语言学人,那么第三代中国法律语言学人的构成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汉语法律语言学人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巩固法律语言学科成果,外语法律语言学人积极投身其间,以自己的成果迅速崛起,发出了特别强势的声音,外语法律语言研究成果开始令人刮目相看,引起了汉语法律语言学人的广泛关注。

4、第四代法律语言人

第四代法律语言人的形成,是以高学历的从事法律语言研究的专业硕士、博士群体为代表,经过了中国法律语言学急风暴雨发展的洗礼,许多高学历人员开始关注法律语言研究,并在自己的学业中体现了出来。主要有宋北平、余素青、何莉,以及程朝阳、袁传有、李诗芳等,当然还有部分受工作环境影响而涉足法律语言研究的博士,比如邹玉华、张彦、易花萍等。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虽然他们都具有博士学位,但是都没有对法律语言研究做出突出的贡献,至少目前是如此,仍然仅仅是法律语言学的潜力股。另外还有几十位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队伍,他们也都为中国法律语言学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扩大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范围。

第四代法律语言学人的加入,改变了法律语言学人土生土长、自学成才的局面,以其专门的学术背景为基础,支撑起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大厦。前三代都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语言知识的学习,而是凭借自己的兴趣,在自我探索或者受到他人的启发和引导逐渐成长起来,最终成为法律语言专门人才的。与前三代不同,第四代法律语言学人在学习期间,都深入接触过法律语言学知识,并对法律语言学有一定的专业了解和深入研究,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这些背景为中国法律语言学未来的科学化、专业化奠定了良好基础。

五、发展现状

中国法律语言学走过了整整三十年的历程,三十年只不过历史的一瞬间,但对于中国法律语言学来说却是至关重要的,它奠定了中国法律语言学这一学科的基础。在世界法律语言学领域占有了一席之地,为中华民族争得了巨大荣光,这是后来者应该铭记的。

回顾历史,20世纪80年代的“建设民主法制社会”,以及90年代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国策,这些举措都有力地推动了法律语言学的发展和进步,使得中国法律语言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壮大,最终形成了完整的法律语言学科体系,这都得益于当时社会形成的法制氛围。

中国社会的进步曾经在一个时期促进了法律语言学的产生与发展,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中,长期的人治思维在短期内得到革新,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从人治到法治的实现理想是美好的,但这个过程必然经过新旧两种思想的激烈博弈。由于中国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人治仍然笼罩着中国大地,法治仍然是人治的工具而不是治国的根本。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国家政治变革的乏力,法律体制的故步自封,现实法制环境并没有给法律语言应用创造多少有利条件,致使法律语言研究成果在法律活动中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基于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中国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以至于中国法律语言学目前几乎已经停止不前。这是历史的的悲哀。三十年来,在中国法律语言的社会实践中造就了一批专业的法律语言专家学者,由于他们远离权力,其研究成果始终不能真正在法律活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许多法律语言学者开始纷纷逃离这一领域,严重削弱了法律语言学界的研究活力。

一个学科的发展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环境的变化息息相关,随着它们的变化潮起潮落,此起彼伏。这些都是学术人无法改变的。中国法律语言学的发展也不例外,也必须遵循和适应这一规律。法律语言学人必须时刻审时度势,紧紧跟随形势的变化,发展自己,壮大自己,力争在不利的条件下变被动为主动,争取最大的生存空间,推动学科建设的发展和进步。

目前法律语言成果能够在法制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地方,一是注意立法文本中的法律语言规范,这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立法活动使用语言规范可见一斑。各级人大常委会基本上都进行了效仿。二是英语法律语言研究成果在法律翻译活动中的规范。大量的涉外法律文件和法律文本相互翻译中比较注重了中外语言含义的对应,力求符合原意。在这方面,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已经扩大到经济、贸易和文化等领域,促进了中国与世界多维度的交往。

在法律语言学者方面,能够做的也就是编撰法律语言词典、语典、句典,为法律语言的广泛应用提供规范标准,避免法律语言应用的随意性。同时注意防止徇私枉法人员为一己私利,蓄意滥用法律语言,任意解释法律含义。在这方面,许多法律语言学者付出了大量的心血,通过语料库的频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法律语言中专门词、语、句的适用范围,进而对它们进行科学的释义,为法律语言规范化应用提供一个参考标准。

树高千丈,叶落归根,法制社会的发展和建设,法制社会的形成和发达,归根结底都不能离开法律语言的积极作用,法律语言知识的正确应用是法制社会成熟的根本。我们切不可放弃为之努力和奋斗的目标,革命尚为成功,同志仍须努力。学者们也应该积极呼吁,逐渐形成强大的法律语言应用氛围,推动国家法律体制的革新和变革,努力使法律语言研究成果能够更多地在法律活动中发挥作用,深化法制建设的内涵。

经过中国法律语言学从无到有三十年的发展,无论法律界还是法学界,都对法律语言在法律活动中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有了一定的认识,不再排斥法律语言的运用,社会法律心理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对于法律语言应用于法律活动产生了极有利的因素,法律语言学者应该充分利用这些有利因素,放下身段,积极与法律工作者合作,促使法律语言与法律实践的结合,尽可能地使法律语言在法律实践中有所作为,千万不要束之高阁,到头来空悲切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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