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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外法律语言学发展十五年述评

李振宇(江西 南昌 330045

 

作者简介:

李振宇,男,博士、教授,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律语言学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边缘法学。

 

内容提要:

中国的国外法律语言学是在我国外语院系开设法律外语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英语、法律俄语和法律日语通过介绍法律专业词汇等基础知识,让我国涉外法律人员和学生了解外国法律术语的运用情况,不作更加深入地分析研究。国外法律语言学不同于法律英语、法律俄语和法律日语,它是运用西方语言学理论研究法律语音、法律语义、法律语用、法律语篇等问题,以及进行不同法律语言之间的对比,进而在法律翻译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准确把握不同法律中语言的含义。

关 键 词:

中国  国外法律语言学  十五年发展  述评

 

通常情况下,作为边缘法学领域中具体学科的学术研究,在世界上只有一个统一的称名,比如法医学。然而,由于世界语种的千差万别,各有其不同的民族特色,所以法律语言学这一学科就成为特例。

一、国外法律语言学概述

在中国,由于研究的对象不同,法律语言学一般分为国内法律语言学和国外法律语言学。国内法律语言学研究中国人使用的语言,国外法律语言学则研究外国人使用的语言。根据研究的语种不同,法律语言学还可以分为汉语法律语言学、英语法律语言学、俄语法律语言学、日语法律语言学等。汉语是中国人的母语,汉语法律语言学自然也就成为国内法律语言学的代表。至于英语、俄语、日语等都是外国人使用的语言,在我国自然就成为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范围。

1、称名由来

我国的国外法律语言学是从英语法律语言研究开始的,所以谈到国外法律语言学,在许多时候,说的就是英语法律语言学。它是我国国外法律语言学代表性的语种学科。这是因为俄语和日语等法律语言学在我国研究力量还非常微小,不能与英语法律语言学研究相提并论。

在中国,国外法律语言学是在法律英语、法律俄语和法律日语等法律外语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适应了我国对外法律交流和开展国际法律活动的需要,在开展国际双边和多边法律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的国外法律语言学主要包括英语法律语言学、俄语法律语言学和日语法律语言学等。当然随着我国国家发展的需要,今后也还会有法语和德语以及西班牙语和阿拉伯语的法律语言学出现。在我国对于这些由外国语言形成的法律语言学,我们统称为国外法律语言学。

2、社会背景

国外法律语言学在我国能够迅速发展,与我国当时的政治气候有直接的关系。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加速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入WTO成为社会和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无论是对外开放,还是加入WTO,都需要通过外语与外界进行联系。加入WTO,首先是解决贸易争端和纠纷,这都需要法律外语发挥积极的作用。

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正是适应了我国当时的社会迫切需求,于是很快在我国形成了一股潮流。我国的国外法律语言学兴起于1999年,首先是从英语界开始的。客观地说,在英语法律语言学发展的前半期,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学术舞台,国外法律语言学在我国仅仅是单枪匹马,依附于已经初步成军的汉语法律语言学的。

3、学科作用

众所周知,由母语形成的法律语言学在自己的国家可以直接应用于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比如在中国的汉语法律语言学和在美国、英国的英语法律语言学等。由外国语言形成的法律语言学则不同,不能直接应用于法律活动,只能应用于法律翻译。它们所具有的功能不同。

因此,所谓的国内法律语言学和国外法律语言学,由于在我国法律活动中使用的环境和条件不同,其研究的内容就有很大差别。汉语法律语言学研究我国法律实践中的法语法言使用,英语法律语言学研究英汉法律语言之间的语义转换。其他语种法律语言学也与英语相同,仅仅研究不同语种的意义转换。同样,汉语法律语言学在美国也只能研究汉英法律语言的转换,而不能研究法律活动中的语言运用。这是不同的使用功能使之然。

就英语法律语言学来说,在美国、英国和中国,研究的内容大相径庭。美国、英国可以研究法律活动中的语言证据,而在中国研究英语法律语言中的语言证据则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既不能符合美国的法律环境,也不能适应中国的司法规定。何况,英语法律语言学在中国仅仅在法律翻译方面能够发挥作用,无法深入到中国的法律活动实践中去。

尽管外语界特别是英语界认为国外法律语言学在法律活动中无所不能,事实说明,国外法律语言学在中国与外国的法律交流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的司法活动中作用非常有限,不能人为地夸大其功能。国外法律语言学在中国能够发挥作用的仍然是法律翻译,即法律活动中的同声传译、包括询问、开庭中的现场翻译,法律文本中的翻译包括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的翻译,其专业性受到的限制是显而易见的。正因为如此,尽管英语学者也希望尽量接近中国的法律活动,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但是由于语言背景和研究内容的差异,国外法律语言学在我国能够使用的范围实际上是很小的。

二、英语法律语言学前期

英语法律语言学前期,从1999年到2006年。这8年间,英语法律语言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过8年的辛勤耕耘,英语法律语言学便在我国站稳了脚跟。这是了不起的进步。

1、发表论文

1999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杜金榜的《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和应用》一文,在“全国第二届外国语言文学博士学术研讨会”上宣读,由此拉开了我国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序幕。之后,他在《现代外语》2000年第1期发表《从目前的研究看法律语言学学科体系的构造》,在2001年第3期发表《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到司法结果的确定性》,在2002年第1期发表《谈法律语言心理学的定位及研究状况》,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发表《论法律语言学研究及其发展》。这一组专题论文,推动了英语法律语言学在我国的兴起。从2002年到2004年,廖美珍也发表了7篇关于法庭话语研究的一组论文,丰富了英语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内容。与此同时,吴伟平、刘蔚铭也发表了自己的有关研究论文,促进了英语法律语言学在我国的形成。

2、专门论著

英语法律语言学研究2006年以前共出版五部专著,分别是吴伟平2002年出版的《语言与法律:司法领域的语言学运用》、刘蔚铭2003年出版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廖美珍2003年出版的《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和2005年出版的《法庭语言技巧》、杜金榜2004年出版的《法律语言学》等专门论著。这些论著的问世使我国的英语法律语言学逐渐显示出学科的雏形。

另外,与英语法律语言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还有2004年陆文慧出版的《法律翻译》一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研究法律翻译的著作。本书以法律实践为基础,具体讨论了法律翻译中的语言准确运用、模糊语以及翻译原则等问题。2006年李克兴、张新红出版了《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一书,该书以美国的法律翻译实践为基础,比较了香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术语与概念的异同,对比了英汉法律的文本类型和语言使用,探讨和总结了新的法律翻译现象,提出了翻译的原则、策略和方法。这两部著作,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英语法律语言学的社会实践。

前半期出版著作的特点是给中国人介绍英语法律语言、进行英汉法律语言比较、用西方语用学知识讨论中国法律实践和以西方语言学理论建构法律语言学体系。当然,也不能忘记外语的专长——法律翻译。

3、研究人员

英语法律语言学早期尽管都是单枪匹马的研究,但是还是出现了杜金榜、廖美珍以及吴伟平、刘蔚铭等几位英语法律语言研究的专家学者。马庆林、李克兴、张新红等也在不同程度上积极参与其中,为英语法律语言学研究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另外,自1999年招收英语法律语言学研究生开始,一批批硕士以及一些有志于英语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博士生得到锻炼,壮大了英语法律语言学的研究队伍。

2000年开始,吴伟平作为英语法律语言学者第一次参加了汉语界的法律语言学术会议,2002年在北京由中国政法大学召开的“全国语言与法律研讨会”上,参加会议的外语界学者的身影也不再形单影只。2004年,英语学者杜金榜、廖美珍、吴伟平以及刘蔚铭和马庆林都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国际语言与法律大会。初步显示了英语法律语言学研究者的力量。以参加国内法律语言学的学术会议为基础,英语法律语言学研究者有机会进行相互交流,促进了英语法律语言学研究队伍的逐渐形成。

4、研究生教育

2006年之前,我国英语法律语言学硕士研究方向有两家。一是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开设的英语法律语言学研究方向,一是在西南政法大学开设的英汉对比法律语言学研究方向。这些研究方向的开设,通过专门研究生的招生,既给外语教学与研究几十年一贯制吹进新鲜空气,也使得英语法律语言学的影响不断扩大,在我国外语界形成了一股新兴的力量。

2006年之前,我国英语法律语言学博士研究方向有两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每年各招一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是在外国语言学中开设法律语言学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是在法学中开设法律语言与逻辑研究方向,由于导师是研究英语法律语言学的,自然培养的博士研究生仍然是研究英语法律语言学的。当然,也有相关外语学院虽无英语法律语言学研究方向,但事实上也在培养英语法律语言学的博士生。这些博士研究生的招生促进了英语法律语言学高级人才的培养,为英语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和发展准备了一批专门人才。

5、学术组织

在提到论文、论著以及研究人员的同时,还有一个重要的事项不能不提起。因为它在国外法律语言研究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听起来名正言顺,这的确是一个非常正规的学术组织,实际上其中存在的问题让人无语。

所谓的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是20007月由我国汉语法律语言学者在上海成立的中国修辞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由于成立后随着会长的退休基本上没有开展活动就寿终正寝。从2006年以后,英语界接受了汉语法律语言组织的这份遗产,并改为现名。从此该学会被改造成为中国英语法律语言学的学术组织。这从2006年以后每两年召开一次的学术会议都由我国不同的外语学院举办可见一斑。更能说明问题的是不仅会长由外语学者担任,绝大多数副会长也是由我国各个高校外语学院领导担任。尽管中国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以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英语学院的有关领导都被任命为副会长,但丝毫改变不了许多人仅仅是外语学者而不是法律语言专家学者的窘况。更有甚者,有些外语学院领导连法律语言为何物都不知道竟也赫然成为副会长,不免让人贻笑大方。当然,为了让人们相信组织的合法性和专业性,也没有忘记拉来几位已退休的汉语法律语言专家学者作为点缀。

不管怎么说,自2006年以后,该学会在推动我国英语法律语言学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值得我们注意。但是存在的问题也让人疑窦难消。

三、英语法律语言学后期

200612月英语界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召开第一次全国法律语言学研讨会开始,国外法律语言学正式登上了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舞台,成为与汉语法律语言学平分天下的半壁江山。

1、专业论文

2007年开始,英语法律语言研究的论文发表不少,但是这些论文对于中国的法律实践都意义不大,因为其研究方式都是运用西方语言学理论,与中国的法律现实和法律人思维距离甚远,虽然研究了方方面面,但是在一个以汉语为母语的国度里,英语法律语言根本无法在我国的法律活动中发挥作用。只能作一些理论的探讨。从各个方面和角度讨论英语法律语言的文章虽然很多,其中也有不少学术垃圾,因此这里不予介绍。

就英语法律语言研究内容来说,诸如打断、语气、语言权力问题的研究,对于中国法律人开展法律活动几乎没有帮助,实在有无病呻吟之嫌。英语界通过法律活动中语言的打断现象研究,得出发话的权力在强势一方,说明公诉人、律师在法庭上处于强势者,而证人、被告人处于弱势者。实际上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庭审判中出现的自然现象,不存在强弱的问题,各方都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机会,与权力是没有关系的。但是在英语法律语言界却津津乐道。

2、专门论著

2007年以后,英语法律语言学虽然也出版了几部研究外语法律语言学的专著,但大都是博士学位论文改编而成,真正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专著出现极少。

真正单独研究的只有2007年陈建平著成的《法律文体翻译探索》,2009年马莉著有的《法律语言翻译的文化制约》,2010年宋雷、张绍全著有的《英汉对比法律语言学》等著作。

2007年杨敏出版的《法律语篇权力意志研究》,这是中国英语界继廖美珍之后第二部由博士论文修改成的专门论著。之后2010余素青出版《法庭言语研究》2011年熊德米出版英汉现行法律语言对比与翻译研究》,2011年董晓波出版《法律文本翻译》,2011年赵军峰出版《法律语篇信息结构及语言实现研究》,都是由自己的博士论文修改而成的。由于英语界在我国有法律语言学博士研究方向,从2007年开始每年都有几个博士毕业,每年都有博士论文修改为专著以就不足为奇了。因为到现在为止,还有多位毕业的博士没有把论文修改为专著出版。

这一时期出版的著作,没有前半期出版的法律语言著作重要,更没有里程碑式的专门论著出现。但研究范围明显扩大,语言权力、法庭言语、英汉对比、语篇结构都已经涉及到。有关法律翻译的讨论更加丰富多彩,更加深入浅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法律翻译事业的进步。

另外,英语界也出版了有关法律语言研究的两套丛书,一个是由廖美珍、苏金智主编的《法律语言学译丛》,2007年开始出版。其中包括了五部美国和英国学者的法律语言研究论著。一套是由沙利金、程乐主编的《法律与语言译丛》,2012年开始出版。现在刚刚出版3部著作。虽然不完全是法律语言研究,但也翻译了德语法律语言研究者的论著。

3、研究人员

2007年以后,一批从事英语法律语言研究的专家学者成长起来。宋雷、肖云枢、陈建平、马莉、张绍全、杨敏、余素青、熊德米、赵军峰等逐渐露头脚,大都出版了自己的专门论著,从不同侧面丰富了英语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内涵。同时,由英语界培养的法律语言学博士相继毕业,科班出身的专业研究者不断增加,壮大了我国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的队伍,提升了研究者群体的理论素质。

但是从2007年开始陆续毕业的英语法律语言学博士来看,到现在还没有一个能够在我国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领域站稳脚跟,更不用说形成广泛的影响力了。甚至有的已经从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领域销声匿迹。这是值得注意的问题。国家培养一个专门人才很不容易,应该充分发挥每一个专门人才在专门领域的积极作用,使他们早日成长为学科栋梁之才。

4、研究生教育

2007年以后,随着英语法律语言学的影响扩大,发展势头良好,英语法律语言学硕士研究方向又增加了西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两家。英语法律语言学的硕士每年毕业者大概有二三十人,这是英语法律语言学的宝贵财富,有助于提高我国对外法律交流和开展国际法律活动的质量,同时也有助于提升我国法律传译和法庭翻译的水平,应该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但是,相对于英语法律语言学硕士而言,2007年以后英语法律语言学博士招生只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一家,每年招收一名博士研究生,华中师范大学廖美珍教授虽然名义上招收语用学博士研究生,实际上仍然是研究英语法律语言,只是无名无份罢了。英语法律语言学博士教育基本上没有什么发展。总的来说,英语法律语言学的博士教育也是危机重重,并不兴旺发达。当然,比起汉语法律语言学至今没有博士招生资格还是强得多了。

5、学术会议

英语界最早召开法律语言学学术会议是在2006年底,因此对于英语法律语言学后期的发展还是有非常重要影响的。自200612月英语界在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召开第一次法律语言学的学术会议以后,每两年举办一次学术交流活动,至今已召开四届会议。2008年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语文科基地召开了自办的法律语言学国际会议、2010年在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举办了全国法律语言学的学术交流会议、2012年在郑州中原工学院外语学院召开了全国法律语言学的学术交流会议。2014年将由西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举办。

这四次学术会议,有力地推动了英语法律语言研究的发展。从举办会议的单位可以看出,这是专门为外语法律语言研究者提供的学术交流舞台。尽管涉及我国传统的政法院校,但是其交流的外语本质属性并没有改变。着重法律语言翻译和法律语言教学,而非法律语言研究,与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立法活动和的司法活动法律语言运用关系不大,对于提高我国法律人的语言能力帮助有限。因而并不被法学界和法律界所关注和重视,这是其致命的缺陷。试想,在中国,所谓的法律语言研究却与法律人无关,仅仅是外语人的独角戏,那是一种什么感受。

6、实验室建设

据说,英语界建立了我国第一个法律语言实验室,这种专注于法律语言深入研究的精神非常可贵。因为直到目前,汉语界还没有建立起一个法律语言实验室。

如果说在中国建立汉语的法律语言实验室,的确是鼓舞人心的事情。但是在中国建立英语法律语言实验室,到底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恐怕令人怀疑。因为作为母语的英美等国的法律语言学者研究英语法律语言比我国学者研究的深入很多,不需要我们去操心。作为中国英语学者,如果研究英语中的法律用语,外国人是不会看的,中国人看意义不大。因为既不符合美国的法律国情,也不适合中国的法律环境。如果是研究英语和汉语法律用语对应关系,这倒是可以的。因为在我国,任何外语都是为更好地进行翻译服务的。如果仅仅英语和汉语法律用语对应关系建立实验室,也许还有其积极的作用。但是如果英语学者们研究汉语法律用语,那就有些不自量了。因为研究汉语法律语言,首先得具备扎实的汉语基础知识,英语学者虽然是学习语言学,但毕竟研究的对象不同,运用的方法不同,思维的方式不同,研究必然会困难重重。愿望是良好的,但是现实是残酷的。

对于建立中国的第一个法律语言实验室我们持积极的态度,对于其研究的结果我们只能拭目以待,希望有实际价值的研究成果出现,能够在推动中国法制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其他法律语言研究

在我国,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主要是英语法律语言学研究。其最为兴旺,研究也比较深入。除了英语法律语言学之外,还有俄语法律语言和日语法律语言研究,但都仅仅是初级阶段。不能与英语法律语言学相提并论。就俄语和日语法律语言研究来说,论文数量不多,人员也不稳固。至于德语法律语言和法语法律语言主要是在欧洲有研究,目前在中国还没有人涉足,还是个空白。

1、俄语法律语言研究

俄语法律语言研究在我国开始于2005年以后,而且主要是在靠近俄罗斯的中国北部地区,地域性非常突出。

1)学位论文

俄语法律语言硕士论文目前只有两篇,分别是2005年毕业于吉林大学窦可昀的硕士论文和2011毕业于燕山大学窦美玲的硕士论文。具体如下:

《法律语言学与俄语法律术语初探》窦可昀著,吉林大学2005年硕士毕业论文。

《俄语法律术语汉译研究》窦美玲著,燕山大学2011年硕士毕业论文。

从姓名看,这两人似乎是俩姐妹。如果是,倒也成就了俄语法律语言研究中的一段佳话。

2)发表论文

有关俄语法律语言研究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前也就是6篇,而且大都是讨论法律术语的,研究内容非常单一,还不能算是真正法律语言研究。根据论文的标题,确切地说,其研究仅仅是法律俄语。从发表论文的杂志可以看出,俄罗斯法律语言研究有一定的地域性,主要是在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等靠近俄罗斯的地区。

《俄语法律术语中的同义、多义和歧义现象》窦可昀著,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这是我国第一篇涉及俄语法律语言研究的论文。

《俄语法律术语初探》阿茹罕著,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72期。

《俄语法律术语寻根溯源》窦可昀著,术语标准化与信息技术2007年第3期。

上述3篇论文可以看作是俄语法律语言研究的起步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窦可昀对俄罗斯法律语言研究的努力。之后,由于窦可出国乌克兰攻读博士学位,我国关于俄罗斯法律语言的研究暂时中断

2012年以后,又有关于俄罗斯法律语言研究的论文3篇,但都是新面孔,与窦可昀没有了关系。其论文分别是:

《从俄文法律文本的特点看俄文法律文本的翻译原则及方法》孟庆艳王峰岐著,佳木斯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俄语法律术语的来源与类型解析》姜晓辉刘俏著,黑河学院学报20131期。

《俄语法律术语的特点及其翻译方法》刘娜著,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年第1期。

从这3篇论文看,又涉及到5位新人,说明俄罗斯法律语言研究后继有人,有进一步扩大和深入研究的趋势。

3)会议论文

除此之外,还有20076窦可昀在河南郑州召开的“言词证据”研讨会上交流的论文,《俄罗斯法律语言鉴定概述》一文。也正是这一篇参加会议的论文,使我们了解了许多新的信息,认识到外边的天地很宽,因此对中国的国外法律语言学有了全新的认识。国外法律语言学不再是英语法律语言学独有的天下,而是与其他语种法律语言共同分享的语种之一。这正是俄语法律语言研究在我国出现的重要意义。

2、日语法律语言研究

日语法律语言研究在我国起步于2007年,比俄语法律语言研究还要晚。因此研究的水平还仅仅是在起步阶段,所以并没有受到我国外语界的关注。

1)发表论文

关于日语法律语言研究,在我国发表的论文仅仅有4篇,也处于研究的初级阶段。从发表的论文分布看,与俄语法律语言研究相比,日语法律语言研究在我国没有地域性。而且也开始就有点法律语言研究的味道,不象俄语法律语言仅仅研究法律术语。从研究内容看,涉及日本法律语言的词法、句法、古词、今词以及历史研究,范围比较宽泛。从发表的杂志看,地域倾向并不明显。

《法律日语中的若干句法及词法介绍和辨析》刘小勇著,日语知识2007年第12期。

《日本法的现代化与法律语言变迁》赵立新著,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论日语法律名词的研究》聂中华著,人民论坛2010年第3期。

《中日古代律令语词比较》肖遥著,边缘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

这四篇已经发表的论文,各有特点。从不同角度讨论了日语法律语言的有关问题,拉开了中国日语法律语言研究的序幕。

2)会议论文

由于日语法律语言研究在中国还非常少见,没有形成自己的学术圈子,好象与我国的英语法律语言研究还没有建立起一定的联系,因此也没有人能够参加我国英语法律语言学的学术会议。

正因为这方面的研究非常罕见,201110月在江西南昌召开的边缘法学:第四届法律语言学国际研讨会上,江西农业大学硕士生肖遥提交的《中日法律语言比较一瞥》论文宣读,立即引起了与会者的强烈关注。大家认为这是中国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又一新生事物。

201310月,在江西南昌召开的边缘法学:第五届法律语言学国际研讨会上,江西农业大学硕士生肖遥再次提交了《中日古代法律词汇比较》的论文,进一步研究了日语法律语言学的有关问题。

肖遥在两次会议上提交的学术论文,扩大了法律语言学者对日语法律语言研究的认识,强化了学者们对日语法律语言研究重要性的认知。

3)学位论文

日语法律语言研究到目前为止,在我国还没有硕士学位论文出现,有希望的只有2014年江西农业大学硕士生肖遥的关于日语法律语言研究的论文了。这给我们新的期待,使我们看到日语法律语言研究正在我国兴起。

 

在中国,英语法律语言学、俄语法律语言学和日语法律语言学之所以得到发展,其原因是因为英语是国际性语言,国际交流比较频繁。至于俄罗斯和日本,则是因为他们是我国的邻国,一个是世界政治大国,一个是世界经济大国,研究他们的法律语言学自有其现实意义。

由于英语已经渗透到的国际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英语法律语言学在我国发展比较迅速。而俄罗斯语言和日本语言的法律语言研究都仅仅有几篇比较浅显的论文,都没有英语法律语言研究的深入。俄罗斯语言和日本语言的法律语言学一直不景气,则与在国际交往中使用不多有关。这些外国法律语言学发展缓慢主要是我国社会应用比较少,不能引起更多学者的关注并下工夫进行深入的研究。所以我们在讨论国外法律语言学时,主要是讨论英语法律语言学的发展研究状况,这是我国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现实使之然。

 

参考文献:

1、李振宇:《法律语言学史》,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出版。

2、李振宇:《边缘法学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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