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语言学和边缘法学

评选荣誉个人和优秀论文、论著条件和要求的说明

 

各位代表:

    关于法律语言学和边缘法学评选荣誉个人和优秀论文、论著的问题,我们从去年十二月就着手准备。这中间,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和江西农业大学法律语言学的有关人员做了许多具体而烦琐的工作。包括网上论文、论著检索、对许多重要论文的内容进行审查、有关法律语言学和边缘法学论著的审阅、结合各位代表的自我评价,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对比、比较,根据法律语言学和边缘法学各自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提出了荣誉个人和优秀论文的初步名单,之后又经过江西省边缘法学研究会有关机构的讨论,对不符合条件者进行了更换,最后本次会议学术委员会又对名单进行了审查,确定了荣誉个人和优秀论文、论著获得者。

这次法律语言学和边缘法学荣誉个人和优秀论文、论著的评选在我国作为专业性评价是历史上第一次,因此,我们以非常慎重的态度来对待,在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荣誉个人和优秀论文、论著评选的标准和条件。自始至终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对个人和论文、论著进行评价。虽然我们没有经验,但是我们尽可能做到公正、公平,不论个人的社会地位、学历、职称,按照学术成就、学术贡献、学术影响三个方面客观评价每一个人。下面我根据评选内容的不同具体说明。

关于法律语言学荣誉个人和优秀论文、论著评选,我们根据法律语言学二十五年来的发展状况,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1981年宁志远《与政法工作者谈语法》开始,到1989年潘庆云《法律语言艺术》著作的出现结束,这一阶段是法律语言学的准备阶段;第二阶段以1990年余志纯等人《法律语言学》教材的出版为标志,到1998年底陈炯《法律语言学概论》著作的出现结束,这一阶段是法律语言学的初创阶段;第三阶段以1999年王洁《法律语言研究》为标志,到现在是法律语言学的丰富阶段。这三个阶段对我们评价法律语言学荣誉个人和优秀论文、论著的评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我们对法律语言学的评价是放在一定的历史阶段来进行的,与法律语言学每个人、每篇论文和每部论著都有直接的关系。

我们承认,我们对法律语言学领域的评价是运用历史评价法,而不是现实评价法。不能用现在的认识去评价历史,也不能用历史来评价现实。有的论文、论著从现实的角度似乎已经没有多少新意,但是在当时的历史阶段则可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从历史的角度客观地评价在法律语言学发展过程中的每个人、每篇论文和论著的价值是我们的着眼点。

法律语言学领域的个人荣誉分为法律语言学家和法律语言专家两类。这是因为法律语言学家侧重于法律语言学体系的建立,法律语言专家侧重于法律语言实践。法律语言学家的基本要求必须具有独立个人体系的法律语言学论著,法律语言专家的基本要求一般也必须具有独立个人体系的法律语言论著,教材、编著、主编都不在评价之列。由于法律语言专家情况比较复杂,没有独立个人体系法律语言论著的,可以放宽到多次参编、主编法律语言论著者。

法律语言学家和法律语言专家都分为资深和一般两类。我们分为两类表明了对他们在法律语言学二十五发展过程中不同历史地位的认可。资深法律语言学家和资深法律语言专家的评价是按照法律语言学的历史阶段认定的,凡是1989年以前从事法律语言研究的个人,具有法律语言专著类研究成果,1999年以后仍然从事法律语言研究有成果的,可以在法律语言学家和法律语言专家前面加上“资深”二字。1990年以后从事法律语言研究、有专著类成果的个人,不能享受“资深”二字。另外,法律语言研究中各人研究的内容都有所侧重,而且各人对法律语言学的贡献也表现在各自的侧重点上。为了使人们了解研究者的具体研究方向和重要贡献,又增加了一个具体称号。

法律语言学论文的评价与法律语言学的不同历史阶段有直接的关系,有的论文或者论著从现在看来没有什么新意,但是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可能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所以我们对法律语言学论文评价也主要从历史角度进行,越是早期的论文价值越大,现在的论文可能很有水平,但是在历史上其影响和价值极小。所以我们这次评选的优秀论文基本上是以前发表的。一等奖的论文都是对法律语言学科建立和发展有过重要价值和影响的,二等奖则是对法律语言学发展产生过较大影响的论文,三等奖则是具有一定价值的论文。

法律语言论著的评价也与法律语言学的分期有直接的关系。同样一部《法律语言学》著作,先出版与后出版、几年前出版与现在出版,其对法律语言学的影响和价值是完全不同的,这是任何一个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都知道的基本常识。所以对于法律语言论著评价也是根据先出版还是后出版,是过去出版还是现在出版,现在出版、过去有无人研究过等因素来评价。具体来说,评为一等奖的,都是在法律语言学发展过程中有特殊意义的著作或者是某一方面产生的第一部著作,二等奖则是在法律语言发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著作。这是我们评价法律语言论著的基本标准。三等奖也是具有较大作用的论著。

关于边缘法学论文的评选与法律语言学不同,边缘法学在国际国内都从来没有从学科的角度进行评价,由于资料搜集困难,所以我们这次对以前的论文不予评价,只对参加本次会议的论文进行评选。因为边缘法学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整体水平不高,所以论文要求不高,一等奖是对边缘法学研究有较大价值的论文,二等奖是对边缘法学研究有一定认识的论文,三等奖带有鼓励性质。

关于边缘法学荣誉个人的评价,由于边缘法学体系还没有完成,所以对于边缘法学荣誉个人的评选采取简单的办法。凡是具有边缘法学领域著作的个人都统一称呼为边缘法学研究专家。边缘法学研究专家来自各行各业,各人研究的内容都有所侧重,而且各人对边缘法学的贡献也表现在各自的侧重点上。为了使人们了解研究者的具体研究方向和重要贡献,也附加了一个另外的称号。

这次个人荣誉和优秀论文、论著的评选,一是表明了我们以一定的方式正式认可了专家学者们对法律语言学和边缘法学的贡献,并承认他们在这些领域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一是规范了法律语言学和边缘法学研究长期以来一盘散沙的状况,改变老死不相往来的传统,为我们科学地规划法律语言学和边缘法学学科提供了参考。有利于宣传各位同行所作出的贡献,促进学术研究的均衡发展。

    我的说明完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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