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法中的法律传播问题
李振宇(江西 南昌 330045)
作者简介:
李振宇,男,河南安阳人,博士、教授,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边缘法学。
内容摘要:
我国自1985年开展普法活动以来,至今已经进入了“六五”普法活动,但是长期以来普法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但是效果却总是差强人意,其主要原因是缺乏法律传播学理论的指导,没有重视法律传播学理论在普法实践的广泛运用。本文就普法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传播学知识作一系统阐述,以期对普法活动的开展有所帮助。
关 键 词:
普法活动 法律传播 法制教育
我国自1985年开展普法活动以来,至今已经进入了“六五”普法活动,但是长期以来普法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但是效果却总是差强人意,其主要原因是缺乏法律传播学理论的指导,没有重视法律传播学理论在普法实践的广泛运用。本文就普法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传播学知识作一系统阐述,以期对普法活动的开展有所帮助。关于普法中的法律传播问题,我们从六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法律传播者
法律传播者是在法律传播活动中利用自身和媒体以及各种手段向接受对象传递法律信息的人、组织和单位。法律传播者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是传播法律信息的个人和组织。法律传播既有个体传播者,也有集体传播者,是个体与集体的结合体。法律传播者的整体由个体和群体集合而成。法律传播者的群体往往体现为一定的社会部门,如政法机关、法学会、律师协会、法制报社、法律出版社等。在法律传播中,个体和群体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个体是法律传播者的承担者,群体是法律传播者的组织者。只有个体和群体互相结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法律传播才能取得最大成效。
(一)法律传播者构成
了解法律传播者的构成,有利于我们认识法律传播者的基本情况,对于我们搞好法律信息传播有着积极的意义。法律传播者构成既与工作性质有关,也与工作条件有关。法律传播者有四个主要类型。
1、传播关系
按照传播关系,法律传播者可以分为直接传播者和间接传播者。直接传播者是面对法律接受者传播法律信息的人。如一定场合的法律演说、课堂上的法律授课者、办案人员在询问中的法律解释。直接传播内容集中,反馈及时,传播信息针对性比较强,容易解决实际问题。
间接传播者是通过一定方式和手段传播法律的人,包括法制记者、编辑、主持人和文章作者等人员,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间接传播法律信息比较分散,反馈迟缓,针对性差,不能直接处理法律问题。
2、工作性质
根据工作性质,法律传播者可以分为主要传播者和次要传播者。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都是主要法律传播者,因为他掌握比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在法律传播过程中发挥者重要作用。次要传播者不是直接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比如文艺工作者、图书管理员都是次要传播者,他们的工作与法律活动距离很远,只不过是利用工作的特殊性传播了法律信息。
3、人员组成
以其人员组成,法律传播者可以分为个体传播者和集体传播者。个体传播者是某个具体从事法律传播的人,普通百姓、教师、研究人员、律师、法律部门的工作者等都属于这一类。这是因为他们在法律传播中都是以个人的面目出现的。集体传播者是多人组成的法律信息传播组织和机构,法律报社、杂志社、广播、电视、信息港、图书馆、档案馆、书店以及法学院校等都属于这一类。
4、身份属性
以其身份属性,法律传播者可以分为职业传播者和业余传播者。职业传播者是以法律信息传播为职业的人。比如法律宣传者和法律教育者都是职业法律传播者。他们是法律传播的主体。业余传播者虽然从事法律工作但不以法律传播为主要职责的人员。比如公检法工作人员和律师、公证、管教人员,他们主要在于开展法律活动,没有法律传播的特定任务,因为工作性质的关系,也自觉不自觉中传播着法律,在法律传播中起补充、辅助性的作用。
法律传播者具有广泛的内涵,为了使人们对法律传播者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这里以主要法律传播者为对象。法律传播以从事法律宣传、法律教育、法律职业、法律研究的群体为主体,构成了法律传播者的轮廓。
1、法律宣传者
法律宣传者是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法律知识传播的人,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助理员,通过处理民事纠纷、调解民间矛盾,向公民宣传、传播有关法律信息,以此影响和引导公民的法律观念、思想和心理。
2、法律教育者
法律教育者是面向特定对象进行的法律知识传播的人。法律教育者是法律专门院校中或普通学校中从事法律教育的群体,他们通过课堂教学、组织课外活动、进行个别辅导等途径和形式对学生传授法律知识、传播法律信息。
3、法律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是在开展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向有关人员进行的法律知识传播的人。法律工作者通过处理和协调法律活动,传递有关的法律信息,为司法工作的开展铺平道路。
4、法律研究者
法律研究者是把自己的研究成果向社会发布新思想的法律知识传播的人。法律研究者利用个人掌握法律知识的优势,阐述各种法学观点和法律思想,以自己在法学理论、法律学说方面的建树和突出贡献,用著书立说方式或者社会影响传播法学理论和法律思想。
(二)法律传播者素质
法律传播者作为法律传播的承担者,肩负着国家赋予的重要使命。其素质的状况直接影响着法律传播的质量和效果。法律传播者的素质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饱满的工作热情
就是要有社会责任感。法律传播者必须热爱法律信息传播工作,有献身于法律传播工作的浓厚兴趣,对法律传播工作极端负责任。不能机械地开展法律传播,要发挥最大的主观能动性。在法律传播工作中能够脚踏实地,不浮夸、不张扬,一步一个脚印,为传播工作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对成绩谦虚谨慎、对失败吸取教训,努力向高标准看齐,发扬吃苦耐劳精神。富有进取心,有坚定的信念,创造性地履行法律传播职责,把高质量的法律传播作为工作的追求。
2、良好的职业道德
就是要有正确人生观。法律传播者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心态,有高尚的精神境界和思想情操,要有强烈的敬业精神,有一身正气,以实际行动树立法律传播者的社会形象。遵守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不弄虚作假,故意误导接受者。严格遵守国家法令,不能泄露法律活动中的有关机密,避免好心办坏事,给司法机关的工作造成被动。在法律传播过程中,既要用法律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也要维护、尊重他人的尊严,避免伤害无辜百姓,真正肩负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惩恶扬善、反腐倡廉的历史重任。正人先正己,俗话说,歪嘴和尚念不出好经,就是这个道理.
3、丰富的专业知识
就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是理解和把握各种法律信息特征的前提。只有了解各种法律信息特征,才能从复杂的法律信息现象中找到它们内在的有机联系。丰富的法律知识来源于传播者的努力程度。要做好法律传播者,首先要当好法律接受者,体味接受者的心态、感情、接受习惯以及所思、所想和需要。继而虚心求教,不耻下问,认真钻研法学理论,了解法律实践,全面掌握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思想精髓。没有丰厚的法律理论,就难以准确地表达法律信息的内容,其传播法律信息的力度就会相形见绌,缺乏爆发力。
4、扎实的文化功底
就是有较高文化程度。扎实的文化功底是法律传播者综合文化知识储备的标志。文化功底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写作、历史、民俗、教育、文学、语言、哲学、心理学以及自然科学等多个方面。这些知识在一定情况下对法律传播是不可或缺的。宽广的文化基础对于理解法律传播的真谛有着巨大的帮助,能够更好地适应各种复杂的法律传播工作。相反,文化基础不牢、知识面过窄,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自己的思维,不能在法律传播活动中游刃有余、纵横驰骋。现代社会,我国法制建设发展很快,法律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如果没有相当深厚的综合知识储备,就不能适应纷繁复杂的法律信息传播的需要。
(三)法律传播者能力
熟练的业务能力是指传播技能的娴熟。法律传播者要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准确判断形势走向,紧跟形势的变化,顺应时代潮流,审时度势,使传播信息既不落在人后,又符合时代的要求,并通过一定途径把有关法律信息及时传递给全体公民,保证国家法律与政治活动的一致性。
1、熟悉国家法律精神
熟悉国家法律精神,是法律传播者开展法律传播的基础。不懂法律,对法律的基本思想、原则以及法律的具体行为尺度就难以正确把握,就可能在法律传播中产生误导,给法律传播带来负面影响。不仅不能收到传播法律信息的效果,反而造成社会的混乱。
2、了解公民法律需求
传播者作为国家法律与公民吸收的桥梁,如何使两者上下呼应,使法律信息收到应有的效果,其中最重要的是传播者要找到法律精神的指向与公民需求的切合点。公民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应该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首要问题。法律传播者要站在接受者的立场上考虑传播法律信息问题,以增强法律传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3、掌握法律传播理论
掌握法律传播理论,是法律传播者的最基本功底。一个法律传播者不掌握一定的法律传播理论,就不可能正确认识法律传播现象,更不可能熟练地开展法律传播活动。掌握法律传播理论,需要付出许多努力,才能够收到比较明显的法律传播成绩和传播效果。
4、创新法律传播方法
法律传播技巧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的过程。要不断地总结前人和已有的传播经验,从中吸取有益的营养,开发出具有特色的传播方法。特别要注意法律传播的特殊性,推出新颖的传播手段。注重法律传播实践的概括,充分发挥视觉和听觉的功能,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在实践中发掘技巧、提炼技巧、检验技巧、优化技巧和施展技巧。
(四)法律传播者责任
法律传播者是社会稳定的引导者。没有法律传播者,法律信息难以进行传播,法律信息的学习、宣传、教育、交流就不能实现。没有法律传播者的介入,法律信息就不能进入传播过程。没有法律传播者的强力推动,法律信息的生发和传递就不可能,也就难以产生预期的社会效果。法律传播者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公民守法意识
法律传播首先是使全社会绝大多数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遇事不盲目。引导人们以法律为准绳,思考问题、处世为人、指导行动,这是法律传播者神圣而伟大的重要使命。在法律传播中不仅让人们明白真善美,区分善恶美丑,还通过法律传播,为社会筑起一道防止社会不良风气和预防社会越轨行为、犯罪行为的防火墙。
2、提高社会用法能力
法律传播者的责任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提高公民正确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各种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氛围。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保障每个人应有的法律权利。
3、提高法制建设质量
法律传播的责任在于努力推动自上而下是建章立制,使机关、企业等单位都能够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形成人人都遵法守法的良好法制环境。
4、提高法制文明程度
文明执法,形成良好的法律氛围。通过法律传播者不遗余力坚持不懈宣传、教育、劝说、警告的努力,把法律接受者的观念、心理、行为引导到依法办事的轨道上来。以此提高社会法制文明,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稳定。
二、法律接受者
法律接受者是法律传播的重要方面,分析法律接受者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传播对象,开展法律传播活动。
(一)法律接受者类型
法律接受者从理论上应该包括所有生活在我国范围的公民,他们对法律信息接受的程度直接影响着法律传播的效果。具体来说,大致分为几个类型。
1、性别类型
从性别上,人可以分为男人、女人两部分。人类社会由男人与女人共同创造,男人和女人是社会和谐与矛盾的决定者。由于社会的分工,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上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在违法犯罪概率上男性占绝大多数,因此对男性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播尤其值得法律传播者关注。女性虽然是社会的半边天,尽管在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里,女性由于生理结构的天然弱势和和对男性的依赖心理,在违法犯罪方面稍微逊色,但是在家庭矛盾处理中仍然不能忽视可能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男女性别的不同决定了他们关注的问题不同,对法律知识的要求也有不同。男性关注广泛,女性多涉及有关自身保护和儿童权利的法律知识。
2、年龄类型
从年龄上,人有老年人、成年人、青少年之分。成年人承担着创造社会和发展社会的重要任务,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产生与各个方面的问题和矛盾都可能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他们所具有的法律责任更加重大。青少年学生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未来社会发展,由于青少年学生涉世不深,极容易头脑发热,给社会造成,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律信息的传播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而老年人大都涉及抚养、养老等诸多实际问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也就增强了老年人了解法律的动力。
3、身份类型
从身份上,有工人、农民和干部、知识分子、学生等区别。由于身份上的差异,他们有不同的法律知识要求和利益诉求,以保护其各自的权利。工人、农民和干部、知识分子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体,对他们进行法律传播,是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执行的重要问题。很多法律需要通过他们得到贯彻执行,没有他们的配合,法律的实施就是空话。工人、农民是劳动成果的直接生产者,他们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干部和知识分子作为社会管理者和服务者,他们有着更多的诉求,也需要法律给予保护。
4、市场类型
从市场上,人有商人、经理人、消费者的差别。不同的角色需要不同的法律知识的支持。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商人、经理人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但是无商不奸的历史古训仍然在召示着人们,不能忘记商人、经理人追逐最大利益的天然本质,对他们进行必要法律知识的传播有助于降低社会投机倒把的不法行为。同时也应该使商人、经理人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消费者是商品的使用者,在市场不规范的条件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需要熟悉有关的法律知识。
(二)法律接受者内因
法律接受者在法律传播过程中的心理活动,是以种种特殊形式和规律表现出来的。各种各样接受心理,增加了法律信息传播的多样性,但同时也是法律信息接受的关键所在。为了使法律信息传播达到预期的目的,了解法律接受者的心理活动和心态变化,避免和克服法律接受者心理上对法律信息接受的消极影响和制约因素是极为重要的。
1、实用心理
讲究实用是法律接受者最基本、最普遍的心理活动。法律信息的内容对法律接受者有使用价值,它是法律传播者扣开法律接受者心扉的重要途径。人生活在现实中,对问题的判断有用为上,有用原则是人们认识问题的首选。法律信息在法律接受者身上有着最直接的体现,有用的法律信息最容易引起接受者的共鸣和反响,夸夸其谈、不着边际的法律信息不但不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反而容易引起人们的反感。
实用心理包括现实的有用和根据自己推测可能的有用或者未来的有用,现实的有用是能够对实际生活产生直接的作用,可能的有用是在没有发生的生活中将要产生的作用和影响。这种实用心态决定这人们对法律信息的摄取状况。人们对法律信息的接受带有明显的目的性和一定的价值取向。由于年龄、职业、性别、阅历、兴趣、文化水平和生存需求的差别,其关注的法律信息内容也有很大的不同。人们对法律信息的要求总是各取所需,为己所用,体现出一种有意识的自觉行为。这是一条基本的规律。
2、选择心理
选择是人们审美意识的体现,也是人们思维高度发达的结果。法律信息有千千万,每个人的记忆又是有限的,更何况根据个人的经历、背景对法律信息的需求也有差别,这就必然产生法律信息接受的选择。人的记忆是有限的,在有用的法律信息中只能选择接受那些最直接发挥作用的内容,而难以顾及那些间接有用的法律信息。人们有着强烈的审美意识,比较希望接受那些传播生动而有用的法律信息,教条式、古板的法律信息则很难被人们选择和接受。当然法律条文除外,但对法律条文的阐述一定要生动,才能吸引接受者的注意。人的经历、背景对法律信息的需求也必然需要选择。从事经济工作的人们一定关心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法律实践,你让他去学习、了解刑事法律恐怕其积极性极难调动。但一旦有亲戚、朋友或家人犯了罪,他马上对刑事法律就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说到底,这还是有用至上原则在人们心理上的反映。
接受者在接受法律信息时,总要选择那些符合自己需要的信息接受,选择那些自己感兴趣的法律信息。这也是法律接受者大多数人的愿望。为了适合接受者的这种心理需求,法律传播者在信息传播时要注意法律信息的多样化,方便人们的自由选择。
3、有利心理
有利心理也是接受者认识法律的重要方面。现实生活,巨大的利益心态推动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也推动着法律信息的传播与接受。法律是社会利益的再分配,法律文本中对人们权利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处处都与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各种合法权益的维护有关。单位在各项社会活动中也往往牵涉到经济、权力等多方面的实际利益。要维护自身的利益就必须接受法律信息,特别是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信息更容易被接受、被运用,也许还能发挥到极致。这种心态促进了法律信息的接受,也促进了普法活动的深入,增强了法律信息传播的广泛性。在实际生活中,普通百姓对法律信息的接受大都漠不关心。但是一旦碰到与己关联的问题,其了解法律信息的强烈情感就占了上风,积极的情感因素就可能发挥的淋漓尽致。在农村、在城市,因为房产纠纷发生的案件非常普遍。双方为了争得一己私利,都不惜代价打官司。为了赢得胜利,原来不关心法律的人,此时对法律的接受变得如饥似渴,争相寻找法律信息中对自己有利的内容。案件的增加并不是好事,但从法律信息接受的角度却具有积极的意义。
4、安全心理
安全心理是接受者接受法律信息的动力之一。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人身的安全、家庭的安全、利益的安全等方面都与法律密切相关。人们为了生活的安全起见,也为接受法律信息提供了诱因,创造了条件。法律给公民生活提供了保障,正是这种保障的作用,促使人们重视法律武器,自觉地、主动地去了解法律信息、接受法律信息的传播。在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的是正当防卫问题。许多人对正当防卫的法律精神了解的不深不透,对正当防卫的含义和尺度往往比较模糊,以至于许多案件中有理的一方却违了法犯了罪。由于这些生活中案件实例的警示,二十年多来人们正当防卫意识在法律传播中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也是残酷现实改变了以往人们漠视法律信息的接受观念和社会心理。
人生在世界,安全第一。只要有利于人身的安全、家庭的安全、利益的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信息接受者都愿意接受,都能够引起接受者的关注,这是由于人们需要安定的生活、稳定的工作而不致伤害人身、妨害工作的心理所致。法律传播者在传播法律信息时,在如实宣传法律事实中重视法律后果信息的传递,以引起人们的注意。
(三)法律接受者外因
中国长期形成的社会观念、文化环境、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因素对法律信息的接受起着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制约着法律接受者的接受心理。政治经济条件变化,社会和工作环境的变迁等因素,都能够促使接受者产生新的法律信息需求。
1、社会观念
在社会观念方面,人们在长期的旧有思维模式中生活,对形成的思维习惯已经熟悉。我们今天的法律传播,是在改变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势力,因而需要花费更多的努力和代价。社会观念决定着人们的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又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法律信息接受的态度,影响着法律思维的理念。观念的陈旧必然制约法律意识,使法律思维落后于社会的要求。与时俱进的法律意识有可能大大促进新的法律理念,要求法律思维紧跟时代步伐,用新的社会观念对待法律知识、对待法律信息的接受。
2、经济环境
经济环境对接受者接受法律信息有重要的影响。经济的形态、经济的发展程度直接关乎着法律信息传播的力度。自然经济是物与物的交换,其交换建立在良心和道德的基点上,尔虞我诈还没有形成气候。人们对法律信息还没有太大的需求,从心理上感觉法律离自己比较远,对法律漠视是极易产生的。在我国建国后的几十年里,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基本上处在配给状态,法律与人们的生活相去较远,大大弱化了法律在人们心理上的影响。正是我国几千年来法律市场发育的不完善和人为的缺陷,导致了公民对法律信息要求的疲软,接受法律信息的主动性不强。
3、文化背景
我国是一个文化相对封闭的社会,社会教育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接受的态度。文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文明程度。文化与文明成正比,文化水平越高,其自我要求和控制越强,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能力就会越强烈,这是文明人的社会尊严使之然。要做有尊严的文明人,就需要了解和掌握现实需要的法律信息和法律知识,以应付可能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相反,文化水平越低,头脑中的愚昧意识就越多,固有的传统观念就越强。社会尊严是建立在习惯和道德的基础上,因为忽略了现实法律的制约作用,因而其法律信息的接受积极性必然要受到一定的影响。由于还不能确立以法律精神作为立身处世的观念,学习和掌握法律信息的积极性不高。
4、居住地域
对于接受者来说,生活地区在接受者心理上也产生着这样那样的不同。生活在城市和在农村就有差别,大城市和小城市也有差别,富足的乡村和贫苦的乡村有不同,广袤的平原和大山深处也有不同。大陆和海岛、内地和沿海也会有显著的差别。这是现实生活对公民法律心理的影响。在城市,人民接触频繁,生活流、物资流、交际流、关系流时时刻刻在人与人之间摩擦,因而产生矛盾、纠纷的机率很大,与法律摩肩接踵的机会很多。大山深处小桥流水、独自为大,或者几户人家生死相伴,从不知道法律为何物,也并知道法律对于他们有何用处。法律几乎给他们没有关系,这种情况下的法律传播无疑于对牛弹琴。因为他们没有法律的需求。偏远的海岛也莫不如此。法律毕竟不是人的第一需要。
(四)法律接受者价值
法律接受者不仅仅是法律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接受者已经摆脱了消极机械接受的局限,对法律传播活动产生了更加深远的影响。现在,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接受者所具有的重要价值。接受者在法律传播中的价值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继续传播
接受者有主动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法律信息传播的权利。在法律信息传播过程中,接受者接收到传播的法律信息,如果继续将接收到的法律信息传播给他人,法律信息传播过程就会延伸。他们可能会利用已有的法律知识,向更多的人进行有效传播,使法律信息得到更加广泛的传播。原来的法律信息接受者成为法律传播者,开始新一轮法律信息传播过程。
2、反馈传播
法律接受者不仅接收传播的法律信息,还可以进行逆向信息传播,开启新的传播过程,向传播者传播有关法律传播的信息。接受者的信息反馈直接或间接影响法律传播者传播法律信息的方式、手段、内容。在这一逆向信息传播中,改变了传播着与接受者的身份和地位,传播者成为接受者。
3、改变传播
当法律接受者社会心理和社会环境发生变化以后,法律接受者对法律信息的需求也会发生这样那样的改变,这就迫使法律传播者在法律信息传播的内容、方式和方法有所变化,才能使法律传播达到一定的目的,满足社会公民对法律信息的要求。
4、决定传播
法律传播者传递的法律信息是否被接受者所接收,怎么接收,接收以后采取什么行为完全取决于接受者的主观态度。接受者针对传播者所发送的法律信息内容,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理解能力和行为需要决定采取的措施。接受着对法律信息传播的回应程度直接左右着法律传播效果。
三、法律传播形式
在法律传播过程中,法律传播的形式有许多,可以通过法制教育、法律宣传、法制新闻、法律文书、法律文献等途径进行法律传播,但具体到普法活动方式主要有四类:
(一)简单形式
基本方式是普法活动中最常见最简单的形式,是普法活动的初级阶段,主要有法律板报、法律墙报、法律标语、法律口号、传单广告、图片漫画等。它是基于我国生产力落后的状况产生的。它与社会的教育水平、人们对法律接受的能力相适应的。就象我国五十年代大炼钢铁一样,土法上马仍然适合我国人民的传统习惯和接受模式。
初级方式是“文化大革命”民间信息传递形式的的遗存和遗风,在我国法制建设时期被作为普法活动的传播途径重新加以利用。法律广告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国策思想最方便、最便捷的传播形式。这种几乎近于作坊式的活动,一般不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体进行,而是采用比较原始的运作方法。
1、标语口号
标语口号一般是根据法律现实的要求,用红黄绿各种彩色纸张临时书写有关的法律内容和法律知识,以便能够引起公民的注意,积极传递国家发布的最新法律信息,使一般公民对国家的法律精神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和认识.
法律标语内容简洁、鲜明,多是法律口号。有的是在彩色纸张上书写的,有的是写在墙壁上的,还有的是在红布横幅上书写。在彩色纸张上书写多为召开会议创造气氛,或集中开展普法活动形成轰轰烈烈的氛围。这类法律标语有时效性,贴得及时,去得迅速,很难长期保存。内容更新快捷,易于紧跟形势的需要。写在墙壁上多见于城镇、郊区和乡村,有一劳永逸之功效。有的几年都不会消失,只是这类口号有时难免滞后于形势的变化,长期一幅面孔,容易失去新鲜感,不易吸引人们的欣赏视觉。红布横幅上书写法律口号主要用于有关法制会议,这是一种更为时尚的标语口号。通过横幅上的法律信息加深人们接受法律内容的印象。
法律标语的写作要简明扼要,使法律信息得到最大限度的浓缩,力争以最少的文字传播最多的法律内容。因此法律标语语言要极其洗练,抓住最有表现力的字眼来传递法律信息,突出法律信息的主题。比如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就是在宣传计划生育法。
2、墙报板报
利用固定的板报、墙报栏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换有关的法律知识,使公民在生活中能够不断地接触到新的法律信息,了解更多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常识,潜移默化地熏陶公民的心灵。
墙报、板报多是针对某些法律问题进行宣传或者有选择地摘录某些法律条文,以帮助人们加深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认识。板报、墙报传播法律信息主要在选择材料上,新颖别致的材料可能会对法律接受者产生视觉的吸引,有助于引起接受者的注意,从中受到教育,从而接受法律信息。
墙报在城市已经比较少见。但在司法、执法机关和居民区居委会门前也还有市场。只是在选择法律信息内容上各有侧重,多为发布一定的法律信息或者介绍有关司法、执法工作的信息。既可以是法律法规条文,也可以是法律口号和法律对公民的要求,内容上多种多样,形式上丰富多彩。
板报主要是黑板报,有活动黑板和固定黑板两种。多用粉笔书写,其内容很难确定,主要是围绕形势的需要编写有关法制宣传的小文章或摘录有关法律条文和法律小知识。活动黑板由于多用于集中某些法律宣传活动,其中往往带有评奖性质,制作比较精致,在内容选择和形式方面生动活泼,对人们有一定的吸引力。固定黑板多为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内容,有的从外观设计到内容选择都很有品味,对法律传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有的虽然没有什么外观的讲究,但其传递的法律信息比较实在,符合公民生活中对法律的需求,也有一定的接受者。
近年来,在城市、城镇、乡村这一类法律传播的方式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城市居民区以及城镇的大街小巷、乡村的房前屋后墙壁上随处可见。
3、传单广告
法律传单是把有关法律知识的内容信息印刷成各种彩色传单散发给群众,以引起公民对法律知识的重视。法律传单内容比较具体,不象法律标语笼统。法律传单主要用于法律咨询,旨在帮助法律咨询创造气氛。把预先知道的法律信息打印在单页纸上,散发给公民,以减少人们对同样法律问题询问的次数。法律传单主要内容为有关法律条文、对常见法律问题的解决办法以及问题解决的基本途径,以方便人们自我处理身边困扰生活的现实法律问题。
法律传单选择的内容要有针对性,要尽可能用清晰、明白的语言表达法律信息的意思,内容应该正确、准确无误,不要使用模糊的话语,避免产生理解上的歧义。传单的写作要选择公民最关心的法律问题,使人们阅读后能够解决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使读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运用于法律实践。
利用广告形式传播法律信息由来有久,适应了最广泛民众对法律的基本需求。使平民百姓在有意和无意中了解法律精神和要求,减轻了人们专门学习法律的负担,节省了公民的时间。其内容简单易懂,能强化印象,对增强公民法律心理素质、加强民众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积极的意义。
法律广告多在民间,主要有日历招贴画广告、日历画册广告、日历记事广告,法律内容在日历上显示,人们在查看日历时一并记忆法律内容。这几种广告依次增加法律信息。贴画广告主要是号召性的法律信息、画册广告可以具体到有关人们生活中常用的法律信息、记事广告涉及的法律信息就比较详细,有的公民可以直接应用。
电视法律广告还少有出现。主要是视觉广告,而且以语言文字叙述和图像展示为基本广告形式。现在见到的仅仅是交通法规广告和制作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电视公益广告等。法律广告对于法律信息的准确和广泛传播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法律广告简洁明快,便于接受,它起到新闻等传播方式不能起到的和不可代替的作用。比如“为了你的生命安全,请遵守交通规则。”“有困难,找民警,有问题,拨110。”
法律广告在实践中也不断发展和创新。2003年7月,宜兴市检察院在各乡、镇机关和市行政执法部门的大院内,一块寓意深刻、画面新颖的预防职务犯罪公益广告牌格外引人注目。这一广告形式,受到了人们的欢迎和好评。这是宜兴市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宣传中想出的新招。他们从共和国阳光行动一一预防职务犯罪的公益广告牌中,挑选了两幅进行组合设计,分发全市各机关,将广告放置在干部、职工上下班看得见的地方,从而起到天天提醒、日日警示,人人参与预防犯罪的行列。
4、图片漫画
图片、漫画一般是一组有连续性的图画,通过一组图画集中传播一个法律内容和法律信息。图片、漫画主要在于图画的构思,构思奇特的画面比较容易吸引人,在配以文字的说明,更能够引起平民的兴趣,产生一种视觉美,达到传播法律信息的目的。
图片与漫画实质是相同的,其区别在于法律图片制作比较复杂,需要通过印刷才能用于法律宣传活动。漫画制作极为简单,不需要涂抹色彩,寥寥数笔,一个活灵活现的人物形象即展现在人们的眼前。
把有关法律知识制作成系列图片,让公民在欣赏各种图片的过程中了解有关的法律信息,有助于通过图像的变化解释法律事实,说明犯罪的轨迹。图片以彩色的组图反映一个完整的法律活动过程。通过制作精美的图画广为传播,为法律宣传提供立体的法律传播途径,从视觉上引起公民的注意。图片一般需要在下方有一定的文字说明,才能使人们明白事物的发展过程。
法律漫画多见于报纸和杂志上,以素描的形式既简单又传神地勾勒一组图画,再以画龙点睛的人物话语匹配其间,活灵活现地反映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事件,让人们在欣赏中接受法律信息。
几十年来,上述这种传播形式已经司空见惯,虽然在普法活动中曾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认真思考和总结一下就会发现,实际上这种形式并没有收到直接明显的普法效果。当然,也不是说这些传播形式没有一点用处,在创造法制建设的氛围仍然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通常形式
在普法活动的初期,这种基本传播方式是有显著效果的。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人们对法律信息需求的精密要求越来越强烈,简单传播方式就显得力不从心了。于是开始运用这种基本传播方式,主要有以会代训、以会代普、案场释法、以案说法、法律竞猜、知识竞赛、法律知识测验和考试等,促进法律传播活动的深入。
1、以会代训
为了使有关人员尽快对最近颁布的新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并尽快在法律实践中进行应用,以会代普、以会代训是常用的方式,这有助于人们尽快掌握新的法律规定,应用到工作和生活中去。
2、案场释法
利用目前发生的案件现场,以案说法,说明为什么违法,犯罪的根源,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使人们在了解案件的基础上,内心有所触动,继而掌握法律知识,传播法律信息。
3、竞猜竞赛
为了提高公民对法律的兴趣,编写法律知识的灯迷或者简短法律知识,推动竞猜和竞赛的进行,使人们在娱乐中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法律灯迷竞猜、法律知识竞赛在法律传播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吸引更多接受者的关心和注意,法律信息传播机构和媒介适时地推出法律知识有奖竞猜节目,这些内容紧紧围绕需要法律接受者注意和知道的法律知识、信息,比如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纳税务法等。法律传播机构和媒介将这些法律知识和信息加工成为比较简单、容易记忆和操作的节目,组织现场观众和社会公众进行参与,设立奖品予以肯定和鼓励。在五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五周年之际,济南日报就采用了有奖竞猜的形式宣传价格法,并对得分最高的参与者给予一定的奖品予以鼓励。
法律竞赛是派出专人和队伍进行强化训练,各个队伍经过比赛推动法律知识传播的方式,由于形式正规,并在公开场合进行,人员引起人们的关注,也产生积极的传播效果。
4、测验考试
测验是随意的考试,考试则是比较正规的方式。测验是随时随地提出某个法律问题让人们回答,以活跃法律传播的气氛;而考试是以试卷为载体进行的笔答.考察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法律知识测验、考试是有组织的活动,是对一定时期掌握法律知识的检验过程.
测验在与活跃气氛,引起人们对某个法律问题的注意,借以提高人们的法律信息记忆。测验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法律传播的要求可以随时随地变化.
考试是有计划的了解法律接受者对传授法律内容的掌握和记忆程度,通过试卷出题技巧的变化考察法律接受者对法律信息在模拟实践中的应用能力。现在的考试测验一般采用客观题与主观题互相结合的方法来考察。客观题主要是法律信息知识性的掌握和记忆,主观题在于考察法律接受者的理解能力、分析能力,通过法律接受者自己的论述、论证、发挥、阐述了解对法律信息的接受、运用程度。
(三)提高形式
这些传播形式是普法活动的提高阶段。是普法活动进步的结果,因为有一定的组织性,收到了一定的普法效果,引起了公民的兴趣。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重要影响。
1、法律讲座
法律讲座是由法律演说者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以有声语言为重要手段,并伴随表情、手势等态势语言面对广大听众发表、阐明和宣传法律,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和专题讲演。
法律讲座是法律传播者宣传法律知识的重要形式,也是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有效方式。法律演说由于演讲的对象十分广泛,主题各不相同,因而法律传播者必须根据演讲主旨、听众特点、演讲时间、演讲场合等诸因素选择和运用最有力的语言和表达方式。
法律讲座是一个人讲众多人听的口头传播形式,是法律传播者在特定的环境中直接或借助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传递法律信息的活动。
法律的严肃往往给人冷峻的感觉。法律演说者要对法律的宣传活学活用,使人们对法律有一个正确理解。在阐述法律内容时要动之以情、又要晓之以理,使情理交融。既要振聋发聩,又要和风细雨,做到情中有理、理中含情,启人心智、导人之行。
法律讲座要声情并茂,形象生动,能够打动公众,增强感染力,提高法律演说的效果。也要生动活泼,简明扼要,注意与听众的情感交流。对于讲稿不熟悉和记忆力差的演说者,也不要勉为其难,也可以按照原稿演说,避免临时忘记内容,弄巧成拙,损害形象、影响效果。在演说中,对于法律条文的说明和解释还是以讲稿的摘录为准,不可凭借记忆弄错。用词要高度精确,避免造成歧义或出现误解。口齿要清楚、让听众听得明白,语言要流畅、不可结结巴巴,让人们着急。
法律讲座主要是为了向听众传递法律信息,解释和阐述法律法规,使公众了解、掌握有关的法律内容,着重在于知识性,使听众相信法律的公正、公平,并用事实来说服听众接受法律信息,只有摆事实、讲道理,寓理于法、寓法于例,才能引起听众的兴趣,使人们接受法律信息。
2、法制新闻
法律新闻是法律传播活动中最重要的传播类型,它是对新近发生的法律活动和事实、事件的报道与评述。
法律新闻在社会生活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具有宣传和反映、引导社会法律舆论的功能。法律新闻通过对法律活动的客观报道,使公众透过法律事实本身从中得到一定的启示,形成某些法律观点和倾向,以便改变和选择自己活动的准则和标准,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法律新闻对法律活动的报道是有选择的,这为形成一定的法律舆论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指引法制建设的方向。
法律新闻依据法律事实阐明法律内容,通过对法律事实的评价,围绕事实阐述法理,表明主张。通过法律新闻扶持渲染正气,帮助人们明辨是非,提高法律意识和对法律事实的鉴别力。通过法律新闻传播揭示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警示公民、教育人们积极遵守法律。
法律新闻最重要的是对法律接受者传递新鲜的、未知的和希望了解的或与自身有关的以及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信息内容。作为公民的法律接受者一旦接受了认为与己有用的法律信息,就可能按照法律新闻提示的方向、调整自己的观念和行为、作出趋利避害的举动,并积极付诸实施。作为公职人员的法律接受者则可能在执法活动中及时地更新执法方式、调整执法行为,尽快适应社会环境对法律活动的实际要求。
法律新闻大都来源于法律活动领域,其传播的法律信息内容是人们希望了解的法律活动中最新发生的事实。法律新闻通过传播公民希望获得的最新法律讯息,为公众提供法律活动的发展趋向。法律新闻不仅来源于法律活动,也服务于法律活动,起着推动和引导法律活动健康开展的作用。
法律新闻具有传播经验、为各级政法、司法部门提供信息资料,沟通上下级和横向机关的有机联系,促进法律活动不断向前发展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传播国家法律法规和法律管理部门的法律意图,控制法律活动发展的方向。
法律新闻传播的信息内容面向社会各阶层,一般没有限定的范围。法律新闻适应于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公民的需要,大多数法律信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法律新闻来源广泛,涉及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能够充分反映社会各方面的要求。
3、法律文艺
法律文艺是指通过艺术作品反映法律活动和法制建设的舆论形式,它通过潜移默化的人物描写、故事勾划以及形态描摹反映法律事实、事件以及法律活动,让人们在欣赏和消遣中接受法律信息的法律传播形式。利用文艺形式传递法律信息、反映法制建设在我国由来已久,我国很多文艺、文学、戏剧作品中都有体现。
法律文艺包括电影片、电视剧、小说、戏剧、报告文学或者纪实文学和相声、小品等。这些不同的作品形式从各个方面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过程,也在不同程度上宣传、传播了法律信息,给人们以各个法律思想的教育。
通过艺术形式传播法律信息,使人们在寻求艺术享受的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自觉性。朱时茂和陈佩斯的《警察与小偷》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电影《人证》也是很强的感染力的作品。
通过电影、电视剧、相声、小品等作品的形象表演和具体描写,教育人们远离违法犯罪、遵纪守法,这是法律传播的重要方式。就有关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事件和问题,利用比较轻松、恢谐的笔触,站在法律制度的角度上喜笑怒骂和嘲笑、讽刺某些人和事或者社会现象。这种形式不乏恢谐的神来之笔,指点法律、激扬法制,抒发法律情感,揭示法律真知。大大丰富了法律信息的内容,丰富了法律传播的途径。影视作品近二十年来,反映法制建设的也有不少。八十年代初期的电影已经开始在法制教育方面迈出重要一步,并起到很大作用。近年的电视剧也紧随其后,传播法律信息的作品也产生有很多,大大超过了影片在法律宣传方面的影响。相声、小品也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形象地讽刺违法犯罪、或解说法律内容,在寓娱寓教的同时起到传播法律信息的作用。
4、法律短信
手机短信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它传递的大多是简短的个人信息,也有些部门不断“开发”手机短信的其他“功能”。据《三湘都市报》消息,湖南省廉政宣传教育又出新招。“口渴时觉得能喝下整个大海,这叫贪婪;真喝时只喝下属于自己的一杯清水,这叫自律。能划清贪婪与自律的界限,就可达到‘廉’的境界。”2003年6月27日上午,湖南省近3万名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手机同时收到了这条特殊的短信。这是由湖南省纪委编发的廉政短信杂志第一期。据称,此举是将快捷、先进、科学的移动信息平台引入廉政建设领域,从6月开始,该省每月将编发3期这样的“廉政短信”。
据《检察日报》消息,江西广昌用手机短信平台送法律知识。今年以来,江西省广昌县检察院利用该县移动手机用户较多的优势,与该县移动公司协商开通短信平台送法律知识的业务。前不久,该县吁江镇新安村民吴志刚,从手机短信中了解到,务工人员虽然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但只要劳务关系客观存在,雇员发生意外,雇主必须承担责任。吴前年在个体片石场打工不幸摔伤,因之前没有签订劳务合同,赔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吴志刚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向法院起诉,不久,就获得了1万余元的赔偿金。截止目前,该院已向全县5000余部手机用户发出短信1万余条,接到群众咨询电话数百个,该院从中获悉申诉案件线索5条。
(四)实践形式
通过法律活动传播法律信息由来已久,但是由于传播方式的落后,法律信息被人们接受受到极大的限制。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在法律传播方式上的推陈出新,使法律信息传播的途径得到改善,方便了人们对法律信息的了解。特别是现代生活的出现和法制形式的变化,也给人们了解法律信息提供了条件。
1、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在我国早已存在,只是应用范围比较小,并没有引起社会的注意。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已经被人们所认同,依法办事成为社会的共识。这一形势的需要为法律咨询这一形式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法律咨询是法律专门机构的人员以对法律掌握的熟练和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及实际经验为背景,为公民和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供的法律帮助。参与法律咨询的部门比较固定,也有专职和专门的人员。对企业进行的法律咨询多是企业的法律顾问处或顾问室,在国家机关进行法律咨询一般是专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对于社会公民的法律咨询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法律服务所的专职人员、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局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主要力量。政法院校师生和司法行政机关也多有参与。
法律咨询为开展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法律咨询为经济部门的领导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信息,以帮助领导者纠正违法、违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用法律知识防范、规避经济活动的风险,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法律咨询为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的社会管理提供法律支持。社会管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要把社会管理好,仅仅靠人治不能管理好现代社会,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才能使社会处于良性循环的管理态势。法律咨询为领导者有效管理社会提供了法律依据,以便领导者作出科学的决策和对社会活动的正确指挥。严格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承诺,提高国家机关在公民中的良好形象。
法律咨询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诊断,面对经济滑坡、濒临倒闭的企业开出法律治疗处方,为病态企业建章立制提供方案和思路。用法律手段堵塞工作中的漏洞,防止病情的加重,造成管理上的缺陷和混乱加剧,使企业尽快走出困境。
法律咨询为公民运用法律、寻求法律手段提供法律帮助。普通百姓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往往出现了法律麻烦时才感受到法律知识的重要。但由于平时对法律了解的缺乏和条件的限制,往往对解决法律问题手足无措。法律咨询就成为维护公民自身权益的重要方面。法律咨询提高了公民参与法律活动的信心,也为公民学法、普法提供了契机,增加了人们接受法律信息的自觉性。
2、法律调解
法律调解能够解决民间争端、缓和公民之间矛盾、改善人们的关系和协调处理各种社会纠纷,能够遏制纷争,减少麻烦,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社会稳定。法律调解就是法律信息传播的过程,就是法律信息作用于公民的过程。法律调解是以双方和解为前提,在法律信息作用下互相让步的结果。
在法律调解中,调解人、仲裁者扮演着法律传播者的重要角色。他们应当是双方可信赖的人,有比较高的可信度,能够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地解决争端、平息纠纷的人。参与调解的双方都有着自己的特殊利益和要求,各自都希望通过调解满足自己的部分或全部利益要求。参加被调解的双方对调解人有一定的信任,通过调解人给予双方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人的解决方案,则说明调解成功。在调解人的见证下,把调解结果制成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以为凭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调解在一定场合面对面进行,各方地位平等,不存在谁比谁地位高、占优势,完全处于平等地位,因而发表意见机会也基本相等。通过调解人的主持,平等对话、平等协商,在调解人的努力下,使双方达成协议,形成共识。
3、庭审旁听
旁听法庭的过程也是法律传播的过程。法庭是在审判长主持下诉讼双方根据法律和事实以及进行的面对面的辩论。公诉方和被告方或原告方法和被告方为维护自身利益,都在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事实、证据以及法律理论说服对方、击败对方,维护国家和被告人和以及被告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以事实教育公民和广大群众,了解法庭是如何根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决的,让旁听者明白地消除疑惑,增强对法律的理解程度,在深入了解事实的基础上不自不觉地接受法律信息内容,提高遵守法律的主动性。整个庭审活动都是在传递法律信息,通过亲耳聆听开庭活动,亲眼目睹法律活动的实际状况,对旁听者的教育作用无疑是巨大的,使他们心理上产生了强烈的法制意识,对违法犯罪的尺度掌握有了一个感性认识。
在法庭辩论中,刑事案件的辩论最为典型、最有意义。也是比较规范的辩论模式。由于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都是职业法律工作者,辩论条理性强,依法切事论理,基本上紧紧围绕事实和法律两方面进行,传播的法律信息比较有价值,对旁听公民有一定的法制教育意义。有典型意义的大案、要案,往往对一方公民有广泛的影响。通过一个案件,教育、影响一大片,具有大众传播的轰动效应。刑事案件的辩论在法庭调查证实犯罪事实以后,围绕法律的理论和实践辩论成为中心。案件的定性、罪行的轻重、定罪的依据就成为辩论双方关注的焦点。这些问题的辩论对于旁听者深入了解法律、就具体案件理解某些方面的法律信息是极其重要的。它给公民以后遇到类似问题提供了一个法律的参照。
行政案件的辩论重在事实、重在根据、重在法规行使的范围和权限,这往往是辩论的焦点。普通公民与当地的父母官对簿公堂,这一事件本身使公民看到了法律为民撑腰的事实,极大地提高了公民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法律事实教育了公民,激活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使公民的法律心理更加成熟,促进他们敢于主动地参与法律活动、挑战违法行为,这种具有实用价值的法律信息比一般法律传播者苦口婆心的劝告和用心良苦的谆谆教诲传播效果要好的多、作用也大的多,它对公民有着直接的诱导作用。
民事案件的辩论一般对社会的影响不大,但社会名流民事案件的辩论却具有超常的传播效应,而且这类案件往往多是训练有素的知名律师,其辩论就格外引人注目。辩论质量比较高,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比较大。民事案件的辩论事实是基础,没有确凿的事实根据,再好的律师也无力回天。但是业务精通的律师的确能够注意到很多不为人注意的细节,这对于案件的胜负往往起到极其关键的作用。这就是棋高一筹的巨大力量,也为在极其不利的情况下反败为胜做好了准备。很多刑事案件的冤假错也多是从细枝末节中导致案件得到纠正的。
4、公益诉讼
利用打公益官司进行法律传播是近年来法律传播的一种新动向。这是法律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新生事物,也是法律传播取得比较明显效果的标志。是法制文明程度提高的结果、是法律文化丰富完善的结晶。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为公民维护自己的权益和争取自己的权利创造了条件。公益官司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案件,它带有巨大的轰动效应,对于一般公民具有带动作用和示范性,有力地唤醒了公民主张法律的新型思维模式,冲破了旧有的国家主张的愚昧观念,开始成为法律的主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保护自己。
《检察日报》7月23日第八版载:因为修路引起单行和改道,高速公路无法达到合理获得的高速通行的目的,浙江宁波市一律师状告沪甬高速公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高速公路通行费20元。
根据《市场报》消息,北京市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涨价的消息公布后,近日北京一名律师将歌华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已受理此案。
据《每日新报》消息,因收费明细表多次“变脸”,天津市民王某近日将天津通信公司告上法庭。
在这种法律传播形式中,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也有平民百姓。所诉讼的事件多为公益性的,具有比较普遍的社会意义,非常容易激起公民的心理共鸣,达到法律信息传播的效果,给人们某些法律意识的启发和引导。这种方式鼓舞了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的勇气,增强了人们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明确了利用法律武器讨个说法的方向。这些年来,有的为了看自行车应该如何收费,有的为上公共厕所,有的为了电话收费。从打官司的金额上都不过是区区一、二角钱,或者几元钱,但其案件的社会意义远远超过案件本身价值的数百倍,它所受到的社会关注程度以及引起的法律思考反映了时代的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其对社会和公民所传播的法律信息比正面传统的法制教育效果要大的多,人们从这些案例中接受的影响也大的多。最近,河南开封一律师为了4.16元的手机频占费和河南电信局打了一场官司,北京一律师为一元钱的停车费在通州与某宾馆打了一场官司,这里虽然不排除个人借机出名、媒体借机炒作的因素,但是客观上使公民开了眼界,为人们传递了一个明确的法律信息,什么事情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只要公民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法律会公正、公平地处理问题的。这一方面提高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一方面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自觉性,使法律在公民心中树立崇高的位置。前一段,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位副教授也在北京打了一场官司,其官司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也是有关公共事务的官司。他们为了什么要打这样的官司?一方面这是法律人的社会法律义务,他有义务为公众和国家的利益讨个说法,另一方面通过这场官司,促进了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应该说这是一件好事。还有一层意义,就是这类案件涉及到众多民众的利益,容易受到社会的普遍注意,也比较容易得到公民的支持,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
利用打公益官司引起社会关注虽然具有炒作的成分,以此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但比起公民从中受到的启示以及法律信息传播的影响力,应该说是微不足道的。通过案件打官司传播法律信息,这是法制建设发展中的进步,也是法律信息传播的特殊形式。这是中国法律传播中的新方式、新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法律传播内容
基于法律和个人权力义务以及有关权益维护、社会共同遵守的内容方面无论任何人都是接受者。法律接受者的需求制约着接受者对法律信息的选择和接受。法律接受者的需求有其自身的特性和规律。
(一)基础法律知识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首先要了解法律规定个人在社会中的权利义务,了解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个人活动即可。对于青少年,特别是初涉法律的人,由于文化程度不高,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主要是以宪法为基础,附带了解一般的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治安处罚法的基本常识。
1、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是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必然要求。法律传播首先应该告诉每一个生活在社会上的自然人,宪法赋予了他在社会上享有什么权利,同时他应该承担什么社会义务。明确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便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违法犯罪
在法制社会,不懂得法律,就意味者可能违法。所以在社会生活中,必须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掌握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什么情况违法、什么情况犯罪等基本法律知识。还应该了解治安处罚法等基本的法律知识,避免在不知不觉中违法犯罪。
3、行为能力
在社会中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应该知道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哪些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年龄界限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法律意义,特别是青少年的年龄更加重要。在特殊情况下,比如痴呆的人和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行使法律权利。
4、自身保护
提高自己保护自己的法律意识,在自己有危险的情况,首先要报案,及时拨打110电话,寻求法律机关的保护,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遇到法律问题,不要意气行事,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避免造成更大的矛盾和冲突。
(二)生活法律知识
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法律传播者要传播人们在生活中可能涉及的法律信息。为了提高生活的质量,还需要了解民事法、刑事法、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环境保护法、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文物法等有关的法律知识。学会运用这些简单的法律知识,既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也维护了社会的正常法律秩序。
1、家庭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家庭关系对人的影响很大,涉及婚姻、抚养、赡养、财产归属、继承等方面,正确处理家庭关系中的问题必须学会法律知识,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导致更大的冲突。对于现在的农村,空巢老人主要是有关赡养法律、妇女主要是妇女儿童保护法律。以及尊老爱幼、赡养老人、善待妇女儿童等法律知识。
2、社会秩序
在日常生活中,家庭关系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相互作用。学会环境保护法、生态保护法,减少对社会环境的破坏。同时学习财产保护法和合同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与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学习交通安全法律,能够有效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少数民族地区还要掌握一定的民族法律政策,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民族纠纷.
3、预防犯罪
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深入了解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中有关违法犯罪的内容,预防犯罪的发生,减少违法的频率。由于违法犯罪给家庭造成的灾难,掌握一定的刑事法、诉讼法、能够时刻提醒自己和家人,防止违法犯罪不幸事件的发生。
4、维护道义
通过普及基本的法律常识,使公民认识法律的重要性,形成基本的遵法守法意识,逐渐建立起初步的法律观念,并在受到不法威胁时能够学会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活秩序。在社会生活中,自觉与坏人坏事作斗争,遇到危险能够挺身而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福社会。
(三)工作法律知识
法律接受者分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由于各种不同职业、不同生活境遇的特点,了解公司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合同法、劳动保障法和保密法、会计法、统计法、知识产权法、廉正法和土地法中与自己有关的法律知识。
1、安全生产
对于有工作岗位的人,特别是在生产一线工作的人们,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必须格外重视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规定,防止人身伤害和重大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危害生命健康,给国家和个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2、劳动保障
劳动保障关切劳动者生存的大问题,关注有关工伤、死亡的处理、人们的生活保障和养老,不断提高自身的保护能力。人的生老病死是自然现象,在有限的生命里,劳动保障与生活息息相关,重视劳动保障法律,就是重视自己的生命,重视自己的权利。
3、保密事项
一定的工作岗位是需要保密的,必须树立保密意识,维护国家安全和单位生产的安全。在生产企业特别是军工企业,保密制度非常重要。在国家机关同样存在者保密的问题,不然就可能使国家的社会管理造成混乱。特别是在政法部门,保密更加重要。
4、廉正建设
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各种不良思想腐蚀者干部队伍。干部是腐败廉正的中心,要不断提高腐败廉正意识,防止成为人民的罪人。提高干部廉正意识, ,时刻警示手中掌握权力的干部,学会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防止以权谋私或者玩忽职守,在执法中违法。
5、公司活动
我国厂矿企业众多,开办企业就应该了解有关开展企业活动的各种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首先掌握公司法和经济合同法知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正确执行会计法\统计法,如实报告企业活动,反对弄虚作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坑害国家和社会公民,危害公民健康。
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阶层还需要接受涉及有关部门、行业、阶层法律信息的传播,这是开展各项具体工作的需要。社会分工造就了大量的职业群体。从职业群体上来说,任何人都对与自己职业有关的法律信息感兴趣。这些法律信息与他们的生活、生存、权利、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
1、工人首先要了解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搞好安全生产。其次要了解劳动后天法、劳动保障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农民应该了解文物保护法、村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承包、耕地保护、林权改革、农业开发、城乡统筹、民主管理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干部必须了解廉正法,防止违法乱纪。从事管理工作者则要了解本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正确执行,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4、商人应了解生产经营法、市场管理法,引导诚实经营。从事经济活动,要了解国家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免违法犯罪,造成经济损失。
(四)学习法律知识
了解教育法、学位法、知识产权法以及有关盗窃、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等民事和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明确考试作弊、替考的危害性、论文剽窃、抄袭应付的法律责任,以及侵害知识产权应负的法律后果.
1、教育制度
作为学校,应该了解办学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能违规办学. 防止招生中的各种违反规定现象发生,禁止滥发文凭学位,降低教育质量,
2、考试纪律
作为学生,应该了解学校纪律\学生守则等法律法规,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 切实遵守考试规则\,避免论文抄袭,提高学习质量,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
3、知识产权
作为教师,应该了解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专利法、著作权法的学习和掌握,避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使自己多年在学术领域形成的社会影响毁于一旦。
4、教学秩序
教学秩序是学校开展正常活动的保证,无论学校\学生和教师,都必须切实遵守有关教学秩序的各项法律规定, 避免打架斗殴现象的发生,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后果,给学校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法律传播内容根据不同环境、不同身份都会有所差别。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商人、知识分子、劳改劳教人员既有共同的法律需求,以有各自不同的要求。这是法律传播中必须注意的问题。就是在法律传播活动中,要有的放矢,不打无准备之仗,提高法律传播的针对性。
五、法律传播技巧
法律传播质量是法律传播者的生命,没有高质量的信息传播,法律传播者的价值就不可能得到体现,法律传播机构的存在就失去了基础。法律传播有其规律性,只有熟练掌握并自觉地合理利用,就能够取得比较满意的法律传播效果,达到法律传播的目的。
法律传播技巧是法律传播者高超的创造意识和美学追求的具体体现。法律传播是一门艺术,它能巧妙地用法律信息刺激接受者的感官,扣开人们的心扉。如何使这门艺术发挥到极致,传播技巧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注重互动交流
要使法律活动起来,切不可我传播我的,你接受你的,各不相干。一定要使法律接受者积极参与进来,创造条件使传播着与接受者融为一体,消除接受者被动接受的心理,主动了解和接受有关法律信息。努力形成传播与接受交融的大好局面。才能提高法律传播的效果。
1、权威示范
法律传播者要想使法律接受者接受法律信息,以其个人的具体行为引导公民接受法律信息也是非常有说服力的措施。但这种方法要求法律传播者自身有良好的形象,有一定的社会权威和威望,能够征服公民,获得人们的信任,让他们心甘情愿地以传播者为榜样,认真地、严格执行法律,用法律要求自己、自觉规范法律行为。比如国家领导人每月专门组织听一次法制讲座,其社会影响力就很大.带动了社会各界学习法律的热情。领导人亲自进行法律传播,其影响力往往能受到重视。
2、主动启发
对于接受者来说,如果他没有对法律信息的需要,对所传播的内容没有积极的愿望,他的行为是懒散、拖沓的。为了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一方面要点燃自尊心、唤起羞耻感,另一方面要予以警告、劝诫,向接受者提供刺激性的事实和信息,通过举出大量接受者身边的发生事例,使其感受到法律信息的重要和法律的严肃,以引起接受者的关注。通过接受者身边事情的法律问题,启发接受者的法律接受意识。
3、吸引参与
给接受者创造或提供一定参与法律信息传播活动的机会,如周围发生的案件有什么看法,公民普遍关心的有关法律信息有哪些,对自己有关的法律是什么,有哪些法律法规能够维护工人下岗权益,农民税费改革对农民有什么好处以及有什么具体法规保护自己的利益,等等。通过这些问题的关注和了解,使其有一些亲身经历,增加对法律信息的耳闻目睹,培养接受法律信息意识。通过解释最近公民比较关注的法律问题,吸引接受者参与到法律传播活动中来。
4、问题指正
在某些事件发生之后,有关媒介应该及时组织针对性的讨论,设立专门栏目,提出有实际意义的命题,让人们积极参与到这个活动中来。一方面提高人们参与法律传播的积极性,一方面通过人们的讨论使问题更加明确,人们的认识更加前进一步。比如“假如我是法官?假如我是警察?我们应该怎么办?等等。通过题目设定,使人民在积极的讨论中提高法律认识,扩大法律信息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比如通过提出问题,指出接受者认识中的错误,进而启发接受者的热情。
(二)把握社会心理
法律传播必须体现本身的特点,适应法律信息传播的需要,顺应和改造接受者对法律固有的吸纳习惯和思维惯性。
法律接受者对法律信息不是兼收并蓄,而是有选择、有重点地接受。他们根据自己的思考和判断确定是否接受所传播的法律信息,并把所获得的法律信息应用于自己的行动或法律实践。不同的受教育程度、认知能力、年龄、需要、兴趣和目的决定了他们对接受法律信息表现的心理状态有很大不同,感官刺激对感知法律信息的能力也有差别,人们法律需求层次在生存、安全、权利的步调上有前有后。由于法律接受者的需要参差不齐,法律传播要满足众人的需求没有针对性是很难奏效的。
1、信息适宜对象
法律信息的选择要与传播对象的要求和现实相符合,这是法律传播取得法律接受者信任的可靠保证。法律信息的夸大或缩小都是对法律传播质量的挑衅,可能导致接受者对法律传播者或法律传播媒体产生误解,失去对传播者的应有信任。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人与人的互相信赖,一旦失去信任,法律传播就没有了意义。法律传播信息只有符合法律接受者的需求,法律传播者的价值才能得到体现,不然法律传播的存在就失去了基础。
2、因时因地制宜
法律传播有时间、地点、场合、背景的差别,不同的场合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不同的接受者要使用不同的传播方式。这是法律传播目标一致性与方式灵活性的有机结合,是取得法律传播应有效果的重要问题。不能适时地掌握法律传播的火侯,不是“该出手时就出手”,就会引起接受者的心理骚动,就会使法律传播活动陷入被动。要不适时机地创造强有力的法律传播氛围,强化法律信息对公民的刺激强度,使公民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体会到接受法律信息的紧迫感和重要性,从而重视法律信息的接受。
3、避免机械单调
法律传播进入现代社会,在传播手段上已经是林林总总。既有原始的传播方式,也有非常先进、具有现代化技术的传播方法。这些手段要呈立体的、交叉的、互动的、网状的形式,避免单一的传播模式,变机械单调为丰富多彩,使接受者经常保持良好的心态,产生新鲜感,极大地刺激接受者的神经感官,使接受者满怀兴致、充满激情来接受法律信息。综合运用各种法律传播方式,可以使公民从不同的形式中得到相同的信息,又不至于使教育、宣传单调乏味。
4、注重社会习惯
社会习惯对法律传播起着制约作用,法律传播者要因势利导,利用其有利的一面,避开其不利的一面,充分发挥社会的推动作用。法律传播需要深入时要不厌其烦,循循善诱。需要简单时要见好就收、适可而止,准确把握,避免喋喋不休,让人腻烦。对涉及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事实要从众从俗,防止个人隐私的扩散,增加法律传播的负效应。
(三)重视事例释解
以事实说明法理,能够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通过具体的法律活动来说明,使深奥的法律事理变得浅显易懂。深入浅出,用事实说话,不要使用抽象的语言、口语化,有亲切感。选择法律事实,讲究就地取材,运用时间和空间上离接受者近距离的事实,最好是接受者比较了解、有亲身感受的事件,增加接受者对事件的真情实感,便于接受者通过身边的事例来理解法律、认识法律。
1、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不失为一个很有市场的法律传播方式。在法律传播中,图片、法制半小时、今日说法以及开庭等形式更为直观、有效,它用生活中活生生的例子使公民形成一个法的尺度,这远比严肃的条文容易记忆、容易联想、也容易在公民心目中树立起一个法的标准。
2、典型示范
典型案例示范法是选择典型案件的事例讲解法律的内容。它能促进以点带面、以个别带动一般,在法律传播中发挥示范引路的功能。典型案例示范法通过某一方面的案例说明问题的利害,告诫人们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引导接受者形成违法必受罚的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抓住典型以实际事例大力宣传法律,在法制教育中起着重要作用。
3、故事引导
在一般的法律传播过程中,人们对法律条文和案例往往失去兴趣,为了提高法律传播的效果,可以变换方式,用讲解历史故事来传递法律信息。
把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当作故事来讲,既能够吸引听众的注意力,又能够把法律讲明白。但这种“讲故事”为了达到演说的目的,可以改变事实的顺序采用倒叙法,也可以按照时间顺序边讲事实边穿插法律。有一篇法制宣传资料这样写道:
女青年陆某某受到道德败坏的张某某的欺骗和污辱,可是今天她却被押上了法庭的被告席。这是为什么呢?
接着倒叙了她被张某某欺骗和凌辱及发现上当后不听从亲友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劝告,却用凶器砍击张某某致死的经过。然后过渡到法律演说的主题上去。
有了一个精彩的开头之后,也不能不注意一个余音缭绕、富有感召力的结尾与此相匹配。决不能虎头蛇尾,要虎头豹尾与精彩的开头相呼应,以回味无穷、摇荡心灵的魅力感动听众,使听众从心理上对演说产生强烈的共鸣。开好头结好尾就是法律演说成功了一半,接近了法律宣传的目标。
至于中间,在把握两头的基础上,要引人入胜、起伏跌荡,主线明确、思路清晰是其根本。根据特定功能和听众情况,以法律内容为中心向纵深发展。不可枝杈交错,层次繁多,引起听众的情绪波动,影响传播效果。要有张有弛、波澜叠起,始终使听众的情感随着法律信息的进展自然变化。或平铺直叙、或夹叙夹议,或议中有叙,紧紧围绕传播的信息做好衔接。使内容深浅适度,作好重点内容的阐释,力争使多数听众满意,使听众不仅增强法律知识,也从中受到教育。
4、比方解释
通过打比方的方法,深入浅出地被法律信息传递给公民。打比方就是利用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似点进行比照说明。这种方法在生活中经常使用。《中国法制报》以前曾经报道一位律师进行演说的实例。原文的开头是这样的:
赵律师沉着地走上讲台,清清嗓子,讲道:“大家知道吧,护送唐僧到西天取经,有一个齐天大圣孙悟空”。听众一下子纳了闷,嗡嗡声也随即停止了。“孙悟空厉害非常,一个跟头能翻出十万八千里,手上金箍棒上下翻飞。而唐僧没什么本事,但他只要在马上念念咒,孙悟空立刻痛得满地打滚,这样唐僧才能管束住孙悟空”。“我们这里也有‘孙悟空’,你也得常常念念紧箍咒。当你把手伸到旁人口袋里摸钱的时候,你就要念一念,念什么呢?你就要念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法律演说的开头,利用事物之间的某些相似,使比方与要讲的事物巧妙地联系起来,才能调动听众继续听下去的情绪。在法律演说的中间,为了使听众对难以理解的法律问题容易明白,也需要利用打比方来进行形象的解释。
(四)变换刺激角度
新颖的刺激更能够唤起人们的注意。法律信息有时候需要反复地宣传,但是一个面孔常常使人生厌,这就必须不断地更换形式和角度,使人们在不同的刺激下加深对某个法律信息的认识和记忆。对同样的法律信息不能老生常谈,应变换传播的方式方法,始终保持给人新鲜感,群众容易接受。
1、运用吸引心理
唤起接受者对法律信息的注意,首先要从感官上刺激接受者的视觉和听觉,继而使接受者产生接受愿望。对重要的法律信息加大刺激强度,以引起人们注意。把重要的法律信息放在显著位置,如报纸的头版头条、杂志的首篇、广播电视的头条新闻以及图书封面处理等。为了突出起见,报纸可用通栏标题,还可版面套红,也可以使用大号字或黑体字等手法以示重视,形成强烈反差和对比。对重要内容和关键信息增加重复频率和密度,从多个方面或角度反复突出,容易使人们警觉和关注。特别是听觉刺激效果比较强烈。
2、破除定势思维
促使接受者改变固有的思维模式,引起其法律心理和法律行为的变化,可以采用法律信息警告法,使其感受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一定威胁。为了维护即将出现的危及自身利益的后果,进而转变态度和行为,积极主动地接受法律信息,并以自己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实施,还可以采取法律信息灌输法,采用多种传播方式和传播媒体就同样内容交替进行,形成法律导向,在大量信息的猛烈轰炸中,迫使接受者与社会氛围和法律趋向保持同步,继而在行动上自觉适应法律的要求。
3、翻新传播内容
法律信息要始终保持新鲜感和实用性。法律接受者已经对各种“假、大、空”的法律信息宣传深恶痛绝,甚至在神经上对类似的宣传麻木不仁、无动于衷。法律传播面对饱经风霜的接受者有着一定的难度,这就要彻底改变过去的宣传方式,从人文关怀上理解接受者、了解接受者,以接受者的思维去传播法律信息,努力变换法律传播的角度,给他们提供新鲜有度、实用至上的法律信息。大轰大嗡不如和声细语,声色犬马不如娓娓动听。应该说,法律传播是法律传播者与法律接受者心与心的交流,只有为接受者着想,为接受着服务,法律传播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4、及时传播话题
针对当前社会发生的最新事件和最新议论等人们关心的热门话题,法律传播者要因势利导、顺水推舟,适时地向社会和有关人员传递这方面的法律信息。由于这种专门性的法律信息,一方面可以澄清事实,一方面可以了解法律规定,极其容易引起人们的强烈关注,扩大了法律信息传播的范围,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可能达到空前的状态。既满足了人们对事件来龙去脉的全面了解,避免了小道消息满天飞引起社会思想的混乱;也满足了人们需要法律信息的急迫心情,以及用法律标准衡量事件的正确与谬误,提高自身判别事物的能力,同时也达到了法律传播的目的。
六、法律传播评价
法律传播评价是法律传播实施程度的说明和佐证,是法律传播活动达到法律传播目标、规划的事实尺度。法律信息传播能否取得最佳社会效果和明显的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发挥法律信息的功效,法律传播者不仅要凭借丰富的传播经验对传播效果作出正确的判断,更要通过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和完善法律信息传播评价体系来实现。
(一)及时信息反馈
法律信息反馈是法律传播者检验其传播效果的直接反映。为了保证法律信息传播的质量,及时地回收反馈信息非常必要。由于传播法律信息的方式不同,反馈信息的来源也不同。
掌握反馈信息,是了解、检测法律传播效果、调节、优化法律传播活动的重要前提。法律传播机构要想使法律传播切合实际、符合民意,就必须采取有效方法详尽、准确地了解民意,从而传递出顺乎民意、合乎现实需要的法律信息。
1、观察接受者反应
通过观察法律传播之后社会上人们的行为变化情况。
接受者接受法律信息以后的行为是法律信息传播效果的直接反馈,法律传播者只需要认真考察社会上法制建设情况,就能基本了解法律信息传播的反响,这是法律信息传播的重要证明形式。
2、吸纳接受者意见
接受者是大众传播生存与发展的前提,也是职业传播者工作绩效的评价者。大多数法律接受者提出的反馈意见,往往反映了整个社会对法律信息的意愿、心声和需求。传播者必须予以正视,认真对待,充分尊重,并作为调节、优化传播活动的重要依据。
3、重视接受者要求
群众信息主要是来信、来电,对无法当面反映的信息,接受者通过书信向法律信息传播者传递自己的意见以及需求。通过光缆通讯和互联网中的电话、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迅速、及时地传递反馈信息,使传播者随时掌握法律信息传播活动情况。
4、听取行业专家建议
行业专家对法律信息传播有的有实践经验,有的进行过某些方面的研究,他们的经验教训比较丰富、了解正反情况比较透彻、感受生活现实比较深刻,其见解往往具有充分的参考价值,值得传播一方权衡、尝试。由法律信息传播者召集座谈会或征求意见会,法律传播者主要是汇报会、工作阶段性小结和各种报告等。
(二)开展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应该着重调查公民和社会对各种法律法规的需求状况,使传播的法律信息能够满足法律活动开展的要求和人们对法律法规的现实需要,实现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意图,以便主动掌握法律传播的动向,达到比较理想的传播效果。
1、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是法律传播调查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问卷调查不是要求调查接受者把已经掌握的法律信息或技能表现出来,而是考察公民对法律信息传播的意见、建议,经常收听、观看什么法律信息、对什么法律信息有兴趣、喜欢从什么渠道吸取、喜欢在什么时间接受法律信息,对传播内容、传播过程、传播者有什么要求?印象如何?通过调查,法律传播机构可以从中找出法律传播的规律,公民对法律传播的态度、兴趣、期望和要求。
2、电话询问
电话询问是法律传播效果检验行之有效而简便的方法之一。通常是针对就法律传播过程设定的某些法律问题,通过向观众、听众直接打电话,听取他们了解法律信息的情况,以及他们在接受法律信息之后的行为、行动和处理法律问题的表现。在某个法律节目进行中或者结束,向热心的听众和观众征询意见、直接听取他们的建议、收集社会的各种反映,通过掌握公民的思想倾向和真实想法,了解法律传播活动达到的真正社会效果。
4、网上统计
随着互联网的推广和普及,通过网络进行调查已经成为时髦。我国每年的春节联欢晚会已广泛采用这一形式。由于使用法律网络和法律信息港了解法律信息是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和掌握新技术的人们,代表着法律接受者的发展方向,对他们利用新形式进行调查更便于进行信息交流和反馈,更能够收集到法律接受者比较理性的意见和建议,对法律传播更具有建设性,更能够得到比较客观的法律信息传播效果的反映。网上调查使法律信息传播效果的检验更加简便快捷,是法律传播调查发展的方向。
4、跟踪考察
跟踪考察也是获取传播效果的方法。既适用于法律传播长期效果,也适合阶段性的效果评价。通过实地跟踪,了解法律传播的实际现状。传播跟踪能够校正其他检验方面的不足,以亲自实地查看中得出比较接近事实的正确结论。法律传播机构跟踪考察一般主要是对法律传播活动及法律传播者的跟踪考察。对法律传播活动或法律传播者的跟踪考察也可以通过社会上法律接受者的意见反馈进行考察,从另一个侧面检验法律传播的效果。后者涉及范围很宽广,但对于法律传播活动的意义很大。
(三)进行数据分析
作好法律传播分析是法律传播规律现代化的重要方法,也是判断法律信息传播结果的重要条件。进行数据分析,把法律传播现状客观地展现在法律传播者面前,使有关人员对传播现实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法律传播分析不是胡乱总结,而是需要采取比较科学的方法。数据分析方法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比分析法
在同一条件下将相同的数据资料和传播效果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找出彼此之间的联系与差距,提出改进措施。
2、因素分析法
通过比较分析存在的差距,弄清楚各种因素对法律传播造成的影响,抓住主要因素和带有倾向性的因素,趋利避害。
3、专题分析法
针对某些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寻找造成不良后果的原因。同时也要注意传播成功的经验总结,以便在今后的法律传播中能够更上一层楼。
4、综合分析法
对法律传播中的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都找出来,分析这些因素都法律传播效果的实际影响。
(四)检验传播效果
法律传播效果是主、客观结合,检测、分析、评定结合,全面考虑实际效果以及效果形成过程。以效果论是非,可以防止对制定的传播方案抱守残缺,防止对法律传播有关问题清谈式研究,防止对传播者和传播工作的无聊赞美或责难,防止法律传播者失去奋发进取的动力,迷失努力的方向。
1、综合衡量评价
法律传播不仅重视个案效果的充分发挥,更注重法律的普遍社会效果。这是因为效果是法律传播活动的根本目标。法律传播的社会效果也是体现法律传播者价值的最终检验。法律传播效果评价要考虑各方面影响效果的因素,广泛搜集意见,多方面进行考察,不囿于一个模式,这样才能比较客观和公正,令人信服。法律传播效果评价的内容、规范、标准、办法等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媒体、不同传播方式区别对待。
2、定性定量结合
力戒抽象、烦琐,选择主要的、简便易把握的内容,通过定量记分加以累积。也要注意适当运用传统的定性方法,不可被现代定量方法所束缚。定性和定量互相结合,既要对社会的观察、又要采用现代的社会调查方法,对法律传播效果进行系统科学分析,得出使法律传播效果真正符合社会实际的结论,实事求是地不夸大不缩小,为制定今后正确的法律传播规划打基础。定性围绕着法律信息传播的目标调查分析信息传播的效果,定量统计法则安排建立信息接受者群体抽样调查模型,了解法律信息接受者的反馈意见和法律信息传播效果。
3、科学依据认定
凡是影响法律传播的重要因素都可以通过传播效果的检测得到鉴别,而不是人为的信口开河。传播者个人能力的强弱、传播方式方法的适宜程度、传播的组织形式以及控制措施是否到位等都需要根据实际传播效果来下结论。要进行科学的鉴别,为后来开展工作提供客观依据。法律传播效果评价,切忌真实、可靠,不能建立在歪曲的、失真的事实上,以多数可靠证据证明的事实基础为基本,最准确地反映法律传播效果实际。
4、民意指数评估
民意指数在社会生活中和法律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权威的、有普遍意义的社会评价。这种功能经常用于测定社会公众对法律传播活动、法律实施结果、法律政策制定的评价。民意指数不仅反映公众对法律活动整体的看法,也直接、间接反映公民对国家法律法规决策的态度,因而成为法律传播机构调整传播策略和传播规划的重要参考。因而,法律效果的评价不能忽视民意的倾向,与公民的意愿有很大的反差,必须在接近和基本接近之间作出选择。
效果评价是法律传播的基本目的。主要反映在法律信息传播对法律接受者产生的心理效应、法律传播者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法律传播活动的社会覆盖面等方面。法律传播效果的评价既包括法律接受者的多少、也包括法律传播后所产生的社会变化。前者是数量上的效果,以接受者接收的信息量反映出来。后者是质量上的效果,以社会的反响程度和产生的明显效益形式表现出来。
参考文献:
1、李振宇:《法律传播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李振宇:法律传播学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04(2)。
3、李振宇:法律传播实践,当代传播,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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