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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法律哲学与法哲学(法理学)的区分

 

关于法律哲学与法哲学的差异,近100年来争论此起彼伏,从欧洲争论到亚洲,从来没有停止过。在我国,近三十年来,围绕这个问题也有不少学者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特别是近几年来,讨论更加热烈。

在本文中笔者也不揣冒昧,简单谈谈自己的看法。为了便于讨论,首先我们不认为法律哲学与法哲学是一回事儿。这为我们下面的讨论作一个铺垫。本文中暂且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正如卢云先生认为的,“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的法哲学同义”。实际上它们有许多的差异,为了不喧宾夺主,这里不予区别,我们将在另文中讨论。而法律哲学则是边缘法学的分支学科,是法学与哲学交叉形成的新兴学科。正如张宏生先生的看法,“法律哲学是介于法学与哲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法律哲学与法哲学之间其主要差异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区分:

一、理论基础的区分

法律哲学与法哲学作为不同的学科,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对根本性理论问题有所解释,理论基础决定了一个学科的不同发展方向。法律哲学与法哲学的理论基础不同:

1、研究对象不同

学科的不同首先表现为研究对象的不同。这是区别一个学科与其他学科的基础。法律哲学与法哲学研究对象有很大差异,由此决定了构成学科的不同。

法律哲学所研究的基本对象是法律哲学现象,或者说它讨论的是有关法律的哲学现象,是从哲学角度讨论法律现象。法律哲学现象是法律现象和哲学现象的融合体,它不同于法律现象本身,不是纯粹的法律现象,但与法律现象有关。法律哲学研究法律的外部问题,其特殊的研究对象决定了法律哲学与法哲学的根本区别。

而法哲学研究的对象是纯粹的法律现象,主要研究法学和法律问题本身,它是就法论法。一般不涉及其他学科。即使涉及其他学科知识,也是从法学的角度去讨论。法哲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学内部的问题,不是与其他学科相关的问题。

法律哲学的基本对象是应然法,是法律学术思想,是对法律规范蕴含法律思想的挖掘、追究和推论。法哲学的基本对象是实在法,更多地应当是规则、制度和机制的一般原理总结,而不是思想认识。

2、研究范围不同。

学科的不同也表现为研究范围的不同。不同的研究范围也是不同学科的重要特征。法律哲学与法哲学由于研究对象的差异,研究范围也有很大不同。

法律哲学的研究范围是法的价值,是研究法律的应然问题,它是通过研究法律哲学思维,深入探讨如何正确认识法律并验证法律认识正确与否的理论,它不是法学基本理论,是法学的认识论。

法哲学的研究范围是法的理论,是研究法律的实然问题,其研究纯粹是法律问题本身和法律的应用规律,以及这种规律对于法律活动的开展是否具有普遍性意义。它是法学基本原理,而不是认识论。

法律哲学研究法的外在方面,即法学与哲学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相互影响。法哲学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学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基本原理。

3、研究内容不同

学科的不同更表现为研究内容的不同。这是不同学科最重要的事实体现。与研究范围相关联,不同学科都有仅仅属于自己的研究内容。

法律哲学的研究内容是公平、公开、平等、正义等价值思想在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中的体现,着重探讨法律的价值构成、价值关系、价值种类、价值冲突、价值变化、价值重构等问题,研究这些价值观念对人们认识法律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建立价值标准、提出实施方式、开展价值评价、实现法制文明,最终形成一种科学的、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学观念。

法哲学的研究内容是法律的本质、本体、本位、本性、本原的概念,分析和揭示法律的结构以及运行规律,研究法律的时代变化和类型更替,以及法律功能的实现过程。通过讨论法律制度、法律活动以及法律实践等有关法学的根本性问题,为法律的创制、法律活动的开展提供理论指导。

法律哲学研究法的认识,这种法学认识决定社会法律观念的走向,决定了法制建设的文明程度。法哲学研究法的规律,法学和法律规律研究的程度决定了法律的社会特征,也体现了法律的精神面貌。

4、研究途径不同

学科的不同也表现为研究途径的不同。作为不同的学科,由于其学科性质的差异,往往采取不同的研究途径,由此导致了发展模式的差异。

法律哲学因为是学科与学科之间结合的结果,它通常是随着研究进程的深化,必须经过组合、结合、再到融合的创制过程,首先是法学与哲学的有关内容简单的组合到一起、其次是法学与哲学的有关内容有机的结合为一个整体、最后发展到法学与哲学的有关内容紧密的融合为新的生命体,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一学科不断成熟起来,继而形成科学的评价体系。

法哲学作为法学体系皇冠上的明珠,因为它是对法律问题高度概括的结果,因此往往是通过一般线性发展模式,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的传统方法,由具体到抽象,由抽象到一般,通过众多静态法律现象的科学归纳和演绎,进而总结出一套法学基础理论,推动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以指导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的开展。

法律哲学是以交叉为学科前提的,两个不同的学科主体经过有机的交叉渗透,逐渐发展成为一门崭新学科。法哲学则是以逻辑归纳为前提的,是对法学内部的林林总总现象进行高度概括,经过抽象孕育形成的学科。

5、研究方法不同

学科的不同也表现为研究方法的不同。不同的学科由于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得到的研究结论往往有巨大的差异。环顾历史,不同学科的产生都是以不同的研究方法为前提的。

法律哲学主要采用哲理思辩的方法,它以理论论证为前提,通过学科的交叉融合进行先验的方向预设,提出有关法学的认识途径、思想方法、思维方式等,逐渐形成不同的认识论。为了达到研究的目的,在运用哲学方法的同时也采用法学研究方法的有用成分,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以适应和补充可能存在的不足。

法哲学主要采用实证阐释方法,它以事实分析为前提,根据法律现状以及法律所规范的社会事实,采取法律经济分析、法律语言分析、法律社会分析等以及解释法学、比较法学、历史法学等方法进行研究。它以法学方法论作为研究的主要手段,也尽可能采用更加现代技术的研究方法开展研究。

法律哲学以哲学的方法为主体,用非法学的方法分析法学问题,同时吸收了其他学科的方法开展研究工作。而法哲学则是以法学方法为主体,用法学的方法分析社会问题,以期寻找法律适应社会的途径和方式。

二、学科指向的区分

法律哲学与法哲学作为不同的学科,对于学科建设的要求不同。法律哲学与法哲学在学科的称名、性质、目标、结果和归属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差别,在学科指向方面的区分也是显而易见的。

1、学科称名不同

学科称名不是任意的,它反映了人们对事物认识上的差异。学科与学科的不同往往首先是从称名上进行区分的,这是人们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仅仅从字面上看到二者相似而把它们等同,这是不科学的表现,也是不科学的态度。

学科称名不同反映了学者认识的不同。如果不同的称名反映同一事物,则往往会造成人们认识的混乱。法律哲学与法哲学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含义大相径庭。法律哲学也可以称呼为法学哲学,法律哲学反映了一个学科的全新内容,是结合论。而法哲学可以称呼为法学理论,法哲学反映了一个学科的最高层次,是本体论。

在法学界把法律哲学和法哲学等同的意见不绝与耳,与此类似的认识也有许多,比如法律社会学与法社会学、法律政治学和法政治学,法律语言学与法语言学、法律伦理学与法伦理学,似乎这样的认知顺理成章,实际上则成为错误理解的统病。之所以有这样的模糊认识,是由于许多使用者并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仅仅是想当然地人云亦云。

2、学科性质不同

学科称名不同决定了学科的不同性质。法律哲学是关于法律思维和法律认识的学科,而法哲学是研究法学发生发展一般原理和普遍规律的学科。

法律哲学关乎法学认识论,是从哲理上研究法律问题的学科,体现了人们对法的反思过程,是对法的构成、法的创制、法的运用进行评价的学科。法律哲学是对法进行哲学意义上的研究,思辨色彩非常浓厚,回答的问题更具本质性,可称为“智慧性的学问”。

法哲学是关于法学基本规律和基本理论的学科,反映了人们对法学和法律基本问题的探索,是对法律创制、法律构成、法律运行进行指导的学科。法哲学以对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理进行阐述解释为主,具有很强的知识性特点,可称为“知识性的学问”。

3、学科目标不同

学科性质不同导致其实现的目标不同。法律哲学为法学研究和法律评价提供认知方向,法哲学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科学依据。前者在于评价,给人们提供认识法律的尺度。后者在于应用,使人们认识法律的运行规律。就法律制度来说,法律哲学研究的是法律制度好与坏,法哲学研究的是法律制度是否实用。

法律哲学运用主客观、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等辨证法理论探讨法律实践的矛盾冲突和避免冲突的方式,揭示法律的局限性和可能存在的逻辑漏洞。法律哲学研究的目的是给人们提供关于法的世界观、方法论、认识论等等。

法哲学通过人们对法律规范的梳理、总结,得出一套能够技术化的学理、思维和操作机制。法哲学主要是提供关于法律的知识体系,以及如何在法律领域得到应用。主要作用是不断总结和概括出关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护法活动的基本规律,继而服务于法律活动和法律事务的开展。

4、学科结果不同

由于学科目标的差异,导致法律哲学与法哲学产生的结果也不同。法律哲学形成法的意识形态,建立怎样认识法律好与坏的价值取向标准。法哲学则成为实在法的理论,以指导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法律理论的广泛应用和基本功能的充分发挥。

法律哲学在于建立一套建立客观的法学和法律评价体系,从应然的角度讨论法的逻辑范畴、价值取向、认识途径、思维方法、相互关系等,使人们明确法应是什么。通过提出认识法学的具体标准,给人们正确认识法学和评价法律活动提供途径,帮助人们正确认识法学和法律活动。

法哲学在于建立法学的知识框架,从实然的角度讨论法的结构方式、规律形态、存在形式、功能特征、本体实践,以此回答法是什么。它通过深入分析法的结构形式,寻找法的基本原理,逐渐形成一套教义法学体系,以便具体指导法学发展和法律实践。

5、学科归属不同

学科结果不同导致了学科归属的不同,学科归属不同又进一步扩大了法律哲学与法哲学的差异。法律哲学现象的研究决定了法律哲学已经超出了传统法学研究的范畴。因而法律哲学是交叉学科、边缘学科,法律现象的研究表明法哲学没有超出法学的范围,因而法哲学是概括性学科、抽象性学科。

法律哲学是法学与哲学两个学科的结合,所以法律哲学应该归属于法学交叉学科,它是边缘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在边缘法学中,与其他具体学科相同,仅仅是分支学科之一,不具有统治地位。在边缘法学中,由于各门具体学科来源不同,都有各自的分工,服务的对象也自然不同,不存在学科地位的高低之分。

而法哲学不是交叉学科,它是从大量法律现象和事实中归纳出的一套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因此它是所有法律的基础,在法学中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哲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或者说就是法理学,也即法学理论,它凌驾于其他法学具体学科之上。它是法学和法律研究的纲领,任何现代法学的研究都离不开它的指导。

三、 对应范畴的区分

上面我们对法律哲学和法哲学从理论基础和学科指向进行了区别,可以看出:法律哲学是一套法学评价体系,通过价值来判断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正确性的,而法哲学则是一套法学理论体系,通过基本原理以指导部门法学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开展的。应该说,它们有各自的理论体系以及所对应的学科范畴。

1、对应大类不同

法律哲学和法哲学由于思维方式的不同,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逻辑范式。从学科认知看,法律哲学对应的是交叉学科,法哲学对应的是归纳学科。这是因为法律哲学是法学与哲学两个学科的结合,仅仅是边缘法学中的分支学科之一,不具有统治地位。而法哲学是从大量法律现象和事实中归纳出的一套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因此在本体法学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2、对应种类不同

法律哲学和法哲学由于涉及性质的不同,她们分别属于不同的科学场域。从学科指向看,法律哲学是观念(认知)性学科,法哲学是指导性学科。法律哲学在于通过学科理论的建立,提高人们认识法学的能力和水平,而法哲学通过人们掌握自己的知识理论,去指导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的开展。法律哲学是理论学科的范畴,不能在法律活动中应用,法哲学是应用学科的范畴,它通过指导法律活动发挥作用。

3、对应部类不同

法律哲学和法哲学由于涉及对象的不同,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学科部类。在当代法学中,法律科学由边缘法学和本体法学两个平行的部类构成,从法学体系看,法律哲学对应的是边缘法学,法哲学对应的是本体法学。这是因为法律哲学研究有关法律现象,法哲学研究法律现象。研究对象的差异决定了它们所属部类的范畴。

4、对应门类不同

法律哲学和法哲学由于涉及内容的不同,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从学科门类看,法律哲学对应的是基础边缘法学,法哲学对应的是理论法学。这是因为法律哲学是基础边缘法学的一门具体学科,法哲学是理论法学的一门具体学科。研究内容区别决定了它们只能分别属于不同的学科领域。

5、对应次类不同

法律哲学和法哲学由于涉及重心的不同,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具体学科。从学科路径看,法律哲学对应的是部门法律哲学,它们之间有上下位的互动关系,这是法律哲学所关注的领域。法哲学对应的是部门法学,它需要给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指导,必须关注部门法学的发展和现实。

四、内部关系的区分

就其内部关系来看,法律哲学研究法律认知,其法律价值是评价,反映法学与哲学的关系;法哲学研究法学理论和基本规律,其法律价值是归纳,反映法律关系。

由于法律哲学研究内容的限制,法律哲学与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并不发生紧密联系,只是从法律本源的评价标准去考量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当然,由于社会的变迁,不同社会形态可能产生不同的评价标准。法律哲学与部门法哲学直接联系,所以在研究过程中主要涉及具体的刑法哲学、民法哲学、经济法哲学、行政法哲学以及诉讼法哲学、宪法哲学等。法律哲学虽然与部门法学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基础仍然是部门法,从这个意义上,法律哲学与部门法学的间接关系是不可分割的。

法哲学作为法学理论的代名词,必须全面考察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它与部门法学直接联系,在进行研究时必须考虑两者的关系。因为法哲学是部门法学抽象概括的结果。在研究过程中,必须注意部门法学各个具体学科的发展状况和现实要求,通过对现实法律的理论概括,以崭新的理论来指导部门法学的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不然,法哲学的建立和发展就是无根之木。

应该说,法律哲学和法哲学与部门法学联系的侧面不同,法律哲学关注的是实践评价,法哲学重视的是规则建立。法律哲学是把法学价值理论运用于更加具体的部门法哲学研究中,通过评价继而完善和规范部门法的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法哲学是把法学基本原理运用于实践性强的部门法实证研究中,以便深入探讨部门法的基本制度和实施机制。这就导致法律哲学法哲学在与部门法学联系的程度上有所不同,以至造成了直接联系与间接的区别,由此出现了法律哲学与法哲学构成基础的差别,形成了法律哲学与法哲学不同的学科体系,凸现出法律哲学与法哲学不同的法学场域,因此分别属于不同的学科类型也就不足为奇了。

当然,法律哲学与法哲学也不是完全油水分离的,正是二者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联系,才使法律学术人产生许多错误的联想,把法律哲学与法哲学当成一回事儿。法律哲学研究法学观,解决认识问题;法哲学研究一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有什么样的认识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理论,不同的认识产生不同的理论。从这个意义上,法律哲学与法哲学的联系就非常紧密了。也就是说,法律哲学是法哲学形成了认识基础,认识深刻,法学理论研究就深刻,认识肤浅,法学理论研究就简单,认识有偏差,法学理论研究就可能走弯路。

通过多侧面的对比,可以看出从法律哲学与法哲学的主要方面说,其不同是显而易见的。从对象上看,法律哲学研究法律哲学现象,而法哲学研究法律现象本身,其侧重点不同。从内容上看,法律哲学研究法学与哲学的关系,法哲学研究法学的一般原理,其侧面有差异。从性质上看,法律哲学在法不言法,法哲学是就法说法,其角度不同。从任务上看,法律哲学研究法学的认识观念,即法学观念;法哲学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即法学理论,其场域不同。从目标上看,法律哲学在于给人们提供一种法学思维模式,法哲学在于给人们提供认识法律事实的途径,其路径不同。从结果上看,法律哲学是法学与哲学分化整合的结果,法哲学是法律现象分析综合的结果,其方式不同。

总之,法律哲学与法哲学的差异是多方面的,它们有不同的学科功能,服务法学的方式和达到的目的都是千差万别的。法律哲学是站在法学主体之外研究法学,而法哲学是对法学主体自身的抽象研究。法律哲学是通过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对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的正确与否进行评价。法哲学则不同,通过对法律活动的开展和法律事实的实践,逐渐形成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机制,不断丰富完善法学理论和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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