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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边缘法学界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盟的名称为国际边缘法学界联盟,英文译名是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Frontier Law Circle,缩写为ISFLC。

第二条 本盟是由世界各国边缘法学研究者和爱好者自愿组织起来的国际性民间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盟遵守国际法的有关原则,团结和组织世界各国从事边缘法学的研究人员和相关人员开展学术活动,交流边缘法学研究成果,促进边缘法学的繁荣和发展。大力培养法学复合人才,为建设法制世界服务。

第四条 本盟住址设在中国南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盟业务范围 

1、开展边缘法学理论和应用研究,促进边缘法学与法律实践的结合;

2、加强与各国有关专家学者的联系;

3、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

4、加强理论与实践部门的合作,促进边缘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5、办好学术刊物,为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6、其它。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盟实行个人盟员制。凡从事边缘法学的研究者和爱好者,承认本盟章程、履行盟员义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联盟批准即可成为本盟盟员。

第七条 盟员权利:

1、本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盟的各种活动,

3、优先享受本盟提供的信息资料等各种服务;

4、对本盟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自愿入盟,自由退盟。

第八条 盟员义务:

1、遵守本盟章程,执行本盟决议;

2、及时向本盟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维护本盟合法权益;

3、完成本盟交给的工作任务;

4、积极参加本盟的各种有关学术会议:

5、向本盟交纳会费。

第九条 盟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盟。

第十条 盟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取消盟员资格。

1、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2、严重违反本盟章程的;

3、连续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每六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出席大会的特邀代表,由本盟执行委员会提名。大会期间,由上届主席负责大会的领导工作,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大会的主要职责:

1、修改和通过联盟章程;

2、选举产生新一届执行委员会和本盟主席;

3、审议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盟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委员组成。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领导本盟开展工作。执行委员会任期六年,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由执行委员、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聘请名誉主席或顾问;

2、执行大会决议;

3、审议阶段性工作报告;

4、筹备召开下一届大会;

5、决定盟员的吸收或除名;

6、增补或更换执行委员以下的个别组成人员;

7、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由专门从事本领域研究的人员担任,参加联盟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在联盟的决策中有建议权。

第十九条 委员 委员由在本领域做出一定成就的专家学者担任,参加联盟执行委员会一般会议,在联盟的决策中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 执行委员由本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担任,参加联盟执行委员会重要会议,参与联盟的重大决策。

第二十一条 联盟主席资格:

(一)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二)在本领域内有重要影响或者对本领域有重大贡献;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具有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的魄力。

第二十二条 联盟主席权利:

1、联盟主席为联盟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本联盟,对内领导执行委员会。

2、负责联盟重大事务的处理。

3、决定职务范围内的事项。

4、协调联盟内部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联盟主席任期为六年,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第六章 其他事项员

第二十四条 本盟机关刊物为《边缘法学论坛》。以运用汉语为主体,发表各种有关边缘法学研究的论文。

第二十五条 本盟工作语言和会议用语为汉语,英语是本盟的辅助语言,使用其他语种需要翻译为汉语。

第二十六条 本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有关专门学会。

第二十七条 本盟办事机构设在江西省南昌市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盟经费来源:

1、盟员缴纳的会费;

2、单位与个人资助;

3、本盟的各项服务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盟经费的使用,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接受盟员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2009年10月31日经盟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讨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盟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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