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语言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国际法律语言学会。英文译名: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Forensic Linguistics,缩写为ISFL。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世界各国汉语法律语言研究者和爱好者以及从事中外法律语言翻译研究的专家学者自愿组织起来的国际性民间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团结和组织各国从事汉语法律语言研究和相关人员以及中外法律语言翻译研究人员开展学术活动,交流汉语法律语言研究和中外法律语言翻译研究的成果,不断提高汉语法律语言应用水平和中外法律语言翻译能力,促进法律语言学繁荣和发展,提高世界法制文明。
第四条 本会是国际边缘法学界联盟的专业学会,接受国际边缘法学界联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汉语法律语言理论和应用研究,促进中外法律语言翻译水平的提高;
2、加强与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学、法律口才学、法律论辩学、法律文书学、法制新闻学、法制文学等有关专家学者的联系;
3、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
4、加强理论与实践部门的合作,促进汉语法律语言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5、办好学术刊物,为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6、其它。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从事汉语法律语言的研究者和爱好者以及中外法律语言翻译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即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法律语言学是边缘法学的分支学科之一,本会不单独发展会员,其会员同时必须是国际边缘法学界联盟的盟员。
第九条 其会员权利和义务与国际边缘法学界联盟的盟员相同。除参加法律语言学交流活动之外,还必须参加国际边缘法学界联盟的有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每六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一条 大会期间,由上届会长负责大会的领导工作,并主持会议。出席大会的特邀代表,由本会理事会提名。
第十二条 大会的主要职责:
1、修改和通过章程;
2、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和本会会长;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执行理事、理事和候补理事等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任期六年,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
2、执行大会决议;
3、审议理事会阶段性工作报告;
4、筹备召开下一届大会;
5、初审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增补或更换副会长以下的个别组成人员;
7、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理事资格:
1、候补理事由专门从事本领域研究的学者担任。
2、理事由在本领域做出一定成就的专家学者担任。
3、执行理事由本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九条 理事权利:
1、候补理事参加理事会扩大会议,对学会的决策有建议权。
2、理事参加理事会一般会议,对学会的决策有表决权。
3、执行理事参加理事会重要会议,参与学会的重大决策。
第二十条 会长资格:
(一)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二)在本领域内有重要影响或者有重大贡献;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具有领导本会开展活动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权利
1、会长对外代表学会,对内领导理事会;
2、负责学会重要事务的处理;
3、决定职务范围内的事项;
4、协调学会内部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会长人选必须是国际边缘法学界联盟的重要领导成员,由国际边缘法学界联盟执行委员会提名,并接受国际边缘法学界联盟主席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会长任期同会员代表大会,其任期为六年。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刊为《法律语言学说》,以运用汉语为主,以发表汉语法律语言研究和中外法律语言翻译研究的文章为主要对象。
第二十五条 本会工作语言和会议用语为汉语,英语是辅助性语言,其他语种必须翻译为汉语。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江西农业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单位与个人资助;
3、本会的各项服务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接受国际边缘法学界联盟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2009年10月3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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