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法学:第四届法律语言学国际研讨会
会 议 综 述
2011年10月29日至30日,由国际(汉语)法律语言学会举办、江西农业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所主办的边缘法学:第四届边缘法学国际研讨会在江西农业大学校友楼召开,国际(汉语)法律语言学会、江西农业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所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来自国内外的五十余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在开幕式上,国际(汉语)法律语言学会会长、江西农业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所所长李振宇教授代表国际(汉语)法律语言学会作了大会主题报告。
他说,法律语言学作为边缘法学的一个具体学科,随着中国社会法制建设的进步,三十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学科体系逐渐完善,应用研究不断深入,这是值得庆兴的事情。中国法律语言学的发展建设,离年开中国汉语法律语言学者付出巨大的努力,同时中国外语法律语言研究者也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他们都对中国法律语言学的成长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正是中国外语法律语言学者的参与,使得中国法律语言学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范围得到扩大,内容更加丰富,体系更加完整。我们应该铭记每一个研究者曾经付出的辛勤劳动。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受到现实社会生态环境的巨大影响,中国法律语言学的发展也并不顺利。应该达到的目标远远没有达到,中国法律语言学整体研究虽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是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更加努力地认真研究。
历史已经进入了二十一世纪第二个十年,伴随着历史的发展,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也进入了第四个十年。在这样重要的历史关头,回顾中国法律语言学的发展历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次会议既要总结过去,又要展望未来,有着继往开来的重要作用。回顾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过去,能够使我们认清其发展的曲折经历,让后来者避免研究过程中重犯错误,促进法律语言学的健康发展。展望未来,必须深入挖掘法律语言学的现实价值,从法律事实做起,为开展各种法律实践提供专门知识支撑,不断推动法制建设的深入进行。
中国法律语言学的发展还面临许多难题,我们必须具有克服一切困难的决心和勇气,坚持不懈把中国法律语言学深入研究下去,促进法律活动的进步,使我们的作为无愧于历史,无愧于中国法律语言学事业。我们坚信,任何困难都阻挡不了中国法律语言学前行的脚步,因为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这次会议的召开,是为了更好地凝聚共识,强化中国法律语言学各个方面的密切合作。通过代表的相互交流,达到相互取长补短的目标。希望通过这次会议能够进一步推动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发展,在完善中国法律语言学理论的基础上,使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更上一层楼。
边缘法学:第四届法律语言学国际研讨会的主题是“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三十年回顾”,在回顾中国法律学历史的同时,讨论中国法律语言学实用化问题。在大会发言中,来自各地的代表们也围绕中国法律语言学的过去和未来,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外国代表强调,法律语言学在西方产生已经有半个世纪的历史。半个世纪的发展说明,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意义重大,对于推动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的深入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着强大的生命力。但同时由于各国历史传统和社会环境的差异,法律语言学的发展也受到这样那样的影响。在西方,不重视学科建设的历史教训,也使法律语言学的发展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以至于研究漫无边际。我们必须总结历史的经验,主动探索法律语言学的规律,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法律实践。研究者只有掌握了法律语言学的基本规律,才能为各国的法律活动作出积极的贡献。
中国代表认为,随着中国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实施,法律语言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法律语言学在中国有30年发展的历程,它与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息息相关。由于中国的法制建设状况还处于调整中,因此限制了法律语言学的广泛应用。我们必须寻找新的出路,最大限度地挖掘法律语言学在法律实践中的积极因素。中国的法绿语言研究不同于西方,有着独特的研究方向和途径,适应了汉语法律实践的要求。同时也应该不断借鉴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有用成果,给予汉语法律语言研究以极大补充,使汉语法律语言更好地发挥作用。
研究生代表表示,江西农业大学是国内外少有的专门培养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生的基地,我作为法律语言学研究生感到无比的自豪,在李教授的指导下,我们不仅有机会学习了法律语言学基本理论,还学习了法律语言学应用知识,不仅锻炼了我们的交叉思维,开阔了我们的眼界,也使我们朝着复合型人才前进了一大步。展望未来,我们有能力把中国法律语言学发扬光大,以自己的法律语言学知识,推动中国法律语言学在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律活动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在专题讨论中,代表围绕汉语法律语言学科发展的现状与未来方向、汉语法律语言研究与法律应用存在的差距、汉语法律语言学走向世界的途径和方法、汉英法律语言学比较以及英语法律语言学如何在中国法律实践中发挥作用、其他语种法律语言学研究对汉语法律语言学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有关法律语言具体实践等专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方红代表认为,由于中国法律体制的制约,汉语法律语言学科发展的现状不容乐观,作为研究者其中的体会是深刻的,也是艰涩的。但是我们必须克服一切困难,在艰难中寻找中国法律语言学发展的有利条件,紧紧把握未来方向,以法律活动中的法律语言规范为突破口,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提高汉语法律语言的应用化水平。
高桥彦代表就汉语法律语言学走向世界问题发言,认为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汉语法律语言学走向世界已经是必然的趋势。东亚许多国家历史上都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在语言上有许多共通之处,汉语法律语言学走向世界应该首先从东亚开始,日本、韩国、新加坡与汉语都有继承关系,应该从这些国家起步,同时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印尼等有许多华人,也有助于汉语法律语言走学向世界,应该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逐步向世界上推广。
培特代表认为,、汉英法律语言学存在着很大差别,通过寻找二者的不同和相同之处,了解它们的差异,有助于国际法律活动的交流和对话,在一定程度上也在促进汉语法律语言学走向世界,所以应该认真研究不同语种法律语言存在的差异,才能够有效地促进英汉法律语言在国际法律实践和交流中发挥积极作用,准确理解各自的法律思想和观点,避免产生误解。
肖遥代表认为,汉语法律语言研究,不能忽视与英语以外法律语言的比较研究,近些年来,日语和俄语的法律语言研究也开始在中国重出现,这在无形中扩大了汉语法律语言比较研究的范围,我们应该紧紧抓住这一契机,使汉语法律语言研究能够与时俱进,不断扩大自己的影响和使用范围。
晏生山代表认为,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实践的人员,我深感汉语法律语言在现实中的重要性,但是由于许多法律人没有专门学习过法律语言,并不真正懂得法律语言运用的技巧,在实践中难免南辕北辙,使法律活动很不严肃。汉语法律语言研究既要关注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又要研究法律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语言问题,使法律人能够直接应用法律语言与法律活动之中,不断提高法律语言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这对于法律语言的普及意义重大。
在自由发言中,代表们就感兴趣的法律语言问题先后发言,许多代表根据自己的研究发表了很好的意见,促进了中国法律语言学各个方面的思想交流。
包克纪代表就法律术语的变迁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法律术语的产生和消亡有其阶段性。从夏商周一直到元明清,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既一脉相传,又此起消长,旧的法律术语不断消失,新的法律术语不断出现。在现实条件下,对这些法律术语如何进行翻译值得进行深入的讨论,我们必须对这些法律术语有个清醒的认识。目前中国已经从造法时代向修法时代迈进,法律术语呈现更新速度快,产生数量多,但是用语不规范的特点,注重法律语言规范化成为当前法律语言研究的重心。
熊新锋代表就法律语言中的模糊现象发表了意见,认为法律语言存在着模糊性,但不可与歧义相混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产生于思维的模糊性,模糊现象体现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其积极作用有助于克服法律语言的局限性,促使司法语言更加完备。模糊性通常容易产生诉讼纠纷,影响法律事务性质的界定,造成司法活动的不公正。因此,必须注意区分模糊与歧义的不同,恰当地运用法律模糊语言。
赵歆代表就西方法谚进行了有趣的讨论,认为“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可以从正面进行解释,也可以从反面进行解读。从正面应该重视其来源的探讨,挖掘其深厚的历史积淀,注意这句话的美感。从反面应该深刻检查法律实现的途径,避免法律语言的错误造成错误的法律结果,给社会带来不应有的伤害。
肖遥代表就古代中日律令词汇进行了比较,认为古代日本深受中国影响,在法律语言上也基本效仿了中国的习惯传统,历史上曾经多次派遣遣隋使、遣唐使等使者到中国、学习中国的法律,并把中国的法律应用于日本的社会实际中。这些历史事实,使得中日法律语言比较有了可能,也有了必要。有助于人们更清晰地认识中日两国法律语言的联系。
马越代表就犯罪嫌疑人的口语进行了分析,认为在法律语言的研究中,不能忽视中国七大方言区语音的差异,注意识别不同犯罪嫌疑人在重音和句调上的特殊性以及与地域关联性,准确把握不同语音的相关性。充分发挥法律口语的积极作用。
王娇妮代表就法制新闻的语言规范发表了意见,认为法制新闻既有法律的严肃,又有新闻的活泼,因此法制新闻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制新闻的规范严谨,在活泼中体现法律的尊严。但是现实中法制新闻报道措辞不严谨、不规范现象非常严重,究其原因,是由于媒体人法律素养欠缺,不重视使用法律语言。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提高媒体人的法律意识,养成使用法言法语的习惯,为社会提供合格的法制新闻产品。
董文静代表就审讯笔录中的语言转换进行了分析,认为 违法犯罪嫌疑人作为社会普通人,往往操持各种各样的方言,由于方言在法律活动中可能产生歧义,在笔录中就必须进行必要的语言形式上转换,以符合案件认定事实的要求,不然就可能造成模棱俩可的被动局面。对于那些粗俗语和土语以及关键词,必须进行必要的转换,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翟庆文代表就追究信用卡欠费问题中使用的法律用语言进行了讨论,指出有些工作人员滥用法学术语,为了达到目的,不惜以恐吓相威胁,不规范的法律用语严重伤害了用户对银行的感情,给用户造成了心理上很大的负担,也给金融机关的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在讨论正确使用法律用语的同时,也应该注意追究者本身的责任,规范用语的使用范围和对象,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有各种原因欠费的一般用户,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说服尽快补充有关欠费,对长期欠费不主动归还的,可以使用比较严厉的法律用语,帮助用户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不能采取恐吓威胁等法律用语,更不能采用非法的方式达到追逃的目的。
会议在两天的短暂时间里,经过大会发言、分组讨论和自由座谈等一系列紧张的活动,完成了预定的会议目标,达到了以文会友,相互学习、相互取长补短的目的。在闭幕式上,国际(汉语)法律语言学会理事龚家林教授首先宣读了国际(汉语)法律语言学会关于授予对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者荣誉称号的决定,根据专业评审,鉴于他们对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创造性贡献,分别授予江南大学陈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潘庆云教授和江西农业大学教授李振宇博士等三人“终身成就奖”。鉴于他们对中国法律语言学发展建设的积极努力,授予上海政法学院姜剑云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洁教授、江西农业大学教授李振宇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杜金榜博士、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宋北平博士等五人“特别贡献奖”。之后,又对参加本次会议的论文进行了评奖,并向有关作者颁发了荣誉证书。最后,李振宇教授代表国际(汉语)法律语言学会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简要的总结,认为此次会议的召开达到了预定的目的,不仅回顾了中国法律语言学的发展历史,也展望了中国法律语言学的未来,使与会代表明确了自己研究的方向。通过这次会议,让世人了解了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和发展的曲折经历以及已经取得的丰功伟绩,也为后来人从事法律语言学研究树立了学习的榜样。并勉励代表们一定要克服浮躁思想,以积极的心态,深入进行中国法律语言学问题的思考和研究,一如既往地推动中国法律语言学的发展,努力促进中国法律语言学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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