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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法学:第五届法律语言学国际研讨会

会议综述

 

20131027日,边缘法学:第五届法律语言学国际研讨会在江西农业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所召开,来自国内外的近六十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边缘法学:第五届法律语言学国际研讨会是由国际(汉语)法律语言学会主办、江西农业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所举办的。在开幕式上,国际(汉语)法律语言学会会长、江西农业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所所长李振宇教授代表国际(汉语)法律语言学会作了《未来汉语法律语言学面临的挑战》的大会报告。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汉语法律语言学的未来发展及汉语法律语言学研究三十年纪念”。他的报告围绕这个主题认真回顾了汉语法律语言学三十年的发展历史,深入讨论了法律语言学的社会应用问题,指出了法律语言研究存在的问题,并对法律语言学发展的趋势进行了展望。

他说,汉语法律语言学自1983年在中国发表第一篇具有学科性质的研究论文开始,已经走过了30年的路程。这30年来,经过许多汉语法律语言学者的辛勤耕耘已经初具规模。不仅产生了一批有影响的汉语法律语言学家,也出版了几十部有质量的专门论著,推动了汉语法律语言学的成长。汉语法律语言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终于成为一棵参天大树。这是了不起的进步。

但是,由于中国的法制环境还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法制环境还受到种种人为因素的制约,因此法律语言在法律活动中能够发挥的作用还是极其有限的。汉语法律语言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应用程度不高,汉语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成果还没有在法律实践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作为汉语法律语言学者,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为汉语法律语言学的广泛应用鼓与呼。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汉语法律语言学在我国法律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途径,对于立法、司法、执法和涉法、护法和守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必须进行深入研究,寻找汉语法律语言简单易学的方法和途径,引导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公民运用法律语言知识的兴趣,在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正确理解法律精神、正确执行法律,为提高中国的法律运用能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汉语法律语言学是在艰难困苦中发展起来的,今天仍然面临着不少的困难,今后也还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许多早期的研究者因为处境的艰难,毅然选择了远离这一研究领域,令人痛心不已。社会的发展总是在大浪沙漠中前进的。有志于汉语法律语言的研究者,既然从事了这项光荣的事业,就不能半途而废,必须横下一条心,树立克服一切困难的决心,坚持不懈地继续对汉语法律语言进行全方位的审视和研究,才能使汉语法律语言的作用落到实处,也才能被法律人所接受。

从社会发展来看,法治是任何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随着法治社会的深入推进,汉语法律语言的作用只会越来越重要,其未来的前途是光明的。因此我们必须耐心等待,克服目前存在的困难和挑战,牢牢抓住这个难得的发展机遇,把汉语法律语言研究深、研究透,为汉语法律语言的广泛应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促进汉语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再上一层楼,以实际行动迎接即将到来的运用高潮。

在首先开始的大会发言中,国外、国内以及研究生代表针对大会主题进行了发言,表达了各方对会议召开的愿望和期待。

国外代表指出,汉语法律语言学是中国人自己创造的,有着中国的特点。由于汉语是联合国的工作语言,加之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摩擦不断,法律语言学在国外受到许多国家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汉语法律语言学不象英语那样国际化程度那么高,在国际交往中还存在着词不达意现象,我们应该加强理论研究的力度,深入探讨汉语法律语言学的基本规律,使法律语言学能够在国际法律活动中发挥协调发展,为各国的法律活动和国际法律交流作出积极的贡献。

国内代表认为,中国法律语言学创立30年的历史表明,法律语言学的发展是与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息息相关的。没有国家的法制化,法律语言学发挥作用的就很有限。随着中国法制化程度的加深,汉语法律语言学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最初的司法语言、立法语言扩大到执法语言、普法语言、护法语言、涉法语言和守法语言,还扩大到公证语言、调解语言、仲裁语言等领域,有力地保证了法律活动的质量,为杜绝各种冤假错案的发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们应该看到这种积极的变化,努力地提高汉语法律语言研究的水平。

研究生代表表示,江西农业大学作为中国汉语法律语言学研究生的培养基地之一,为中国培养了一批汉语法律语言学的研究生。我作为汉语法律语言学研究生感到无比的自豪。在校期间,我们不仅有机会学习了法律语言学理论,还开展了汉语法律语言学实践,通过学习和实践,我们对汉语法律语言学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促进了研究能力的提高。展望未来,我们有信心、有能力把汉语法律语言学发扬光大,肩负起在中国乃至世界振兴汉语法律语言学的重任。

在专题研讨中,与会代表就各种具体的问题展开了讨论,不仅丰富了会议的内容,也开阔了学者们眼界。学者们有的深入细致研究,也有的进行宏观把握;有的涉及学科建设,有的进行具体剖析。大家各显其能,活跃了会议的气氛。

龚家林代表就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语言运用发表了意见,他认为我国的法律文本在语言运用上不严谨之处不少。由于立法规则不明确,立法语言错误不断,给法律的实际操作造成许多困难。建议我国的立法文本制度应该有法律语言学者的参与,努力提高法律文本语言的准确性,真正使我国的法律文本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为便于实际操作创造条件。

张彦代表对讯问中的“重复问题”探讨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兴趣。她认为虽然在法律活动中这是一个小问题,但是的确在法律实践中需要重视,才能提高法律活动的效率,提高法律文书的水平,提高案件的质量。讯问中的重复问题需要辩证地对待。应避免习惯性的、无目的性的简单重复提问,同时要注意重复提问也可以作为讯问的一种策略来灵活运用。重复提问将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关键性供述通过重复加以强调,往往可以暴露出嫌疑人或被告人多次供述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给讯问工作有益的帮助,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让·瑞茨代表就英汉法律语言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在英语和汉语的对比中,由于属于不同的语系,各有不同的特点,含义上往往犬牙交错,不能一致。这就需要研究者和翻译者认真体会两者的差异,寻找两者之间最为接近的意义。在法律活动和法律交流过程中,更应该重视这些方面的问题,避免闹出外交事件和国际纠纷。认真研究英汉法律语言的差异,不仅有助于国际法律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有助于提高国际法律交流的效率。

陈骏代表就裁判文书中法官、当事人的语言冲突进行了发言。他认为法官和当事人在法律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也会有一定的差异,语言冲突自然难以避免。我们要客观地认识存在的问题,针对不同的对象按照一定的规范运用语言。不能只顾及相应的制度背景或政治、社会要求,应该从制作主体、阅读对象、文书制作目的与功能等方面作为司法裁判文书语言选择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框范和改进目标。不仅关注语言、句式的合理运用,更要使用最少歧义并且“可接受”的语言解决纠纷,才能提升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肖遥代表就中日法律词汇使用进行了比较分析。他指出中日法律词汇由于语种的不同,不同的词汇可以表达相同的含义,相同的词汇又可能表达不同的含义,这给中国人理解日语法律用语造成很多困难。我们在运用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中日两国的不同使用习惯和历史传统,正确把握二者的差异。避免望文生义,闹出国际笑话。

李云霈代表就语言模糊性的影响进行了发言。她指出语言的模糊性可以使得法律在准确性的基础上具有简洁性,这也是立法的要求所在。但同时语言的模糊性也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语言本身有其模糊性,法律语言也改变不了本来的属性,因此对于法律活动中语言的运用务必要谨慎,不然就可能影响法律的结果,影响法律的准确表达。

孙雪强代表就虹飞案件的语言学应用进行了深入地分析。他指出,理解法律语言必须全面,不能机械地去运用,要放在一定环境中准确把握,避免造成新的冤假错案。吴虹飞一案中,从法律语言角度来看,首先是由于执法者对法律条文理解产生了错误。其次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没有考虑微博碎片化语境因素进而对该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此外,作为博传播方式的特殊性以及传播内容的风险因素也促使了公安机关采取了不合理的措施。雪强XINGYU  20131002 10:35 (星期三) 发给 我。   查看1个附件 

 

涂清金代表就术语使用的法律界定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术语在法律活动中极其重要,其特定的含义与社会意义有一定的差别,我们务必准确地认识和理解,不能把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混为一谈。在现实中有的法律人和部门随意创制法律的术语,破坏了法理上术语的体系性。界定术语的含义,必须以基本的、常用的意义为基础,考虑社会发展中意义的转移和变化,才能正确把握法律环境中的应用意义。

李华娥代表试述了法律语言研究的困境,说出了许多法律语言研究者的心声。他说法律语言研究不仅有其本身研究的困难,更有学术氛围、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的种种障碍,使得法律语言研究举步维艰。法律语言研究者既要看到不利因素,也要从中寻找有利因素,变被动为主动,争取各个方面的支持。在现阶段,有法律语言学者专门给法学界挑毛病,以纠正立法者、法学者和法官们的法律语言应用错误。这本身就是法律语言研究中很有意义的事情,有助于引起法律人对这类错误的重视。

赵菲代表就法律英语的社会实践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她说,在中国,研究法律语言,首先必须精通汉语法律语言,才能促进英语法律语言的进步。法律英语的学习必须以法律汉语为基础,才能提高法律人正确理解英语法律文件的能力。但是在法律实践中,无论是翻译还是应用,语言应用问题仍然比比皆是,使中国人在理解外国法律文件时出现许多误解。

张秋剑代表认为法律语言翻译不仅是语言问题,还必须注意不同国家的社会习惯和历史传统,不然翻译的法律文件就难以在所在国发挥作用。翻译应重视功能的实现与读者的反应,要求原文与译文应尽量达到同样的效果。一般说,法律文本表现为严格的用词要求、常用复杂句,篇章程式化的特点,立法文本的这些特点一定要结合法律外语的文体特点,才能在实践中总结出立法文本的翻译策略。

班超人代表关于护法语言应用的发言,认为公证、仲裁、调解作为维护法律的重要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汉语法律语言研究中有关公证、仲裁、调解语言研究不多,还需要学者们加倍努力,去发现公证、仲裁、调解语言的特点和规律,使护法语言在法律活动中能够发挥超常规的作用。

高琳娜代表就法庭辩论中质证语言的技巧进行了阐述,她指出,在法庭辩论中,质证语言的使用技巧非常重要,应该受到特别的关注。认真研究质证语言,关注质证语言的技巧,以便巧妙地使用质证语言,使质证为我所用,才能达到提高胜诉的可能。

在自由发言中,代表们就法律语言学在司法实践、法制建设的作用进行了认真的研讨,并提出了许多新的建议。

有的代表提出,中国60年来一直照抄照搬苏联的法律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已经严重制约了法治建设的深入,必须对中国的法律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使之适应中国的国情。法律语言在美国和英国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而在中国由于滞后的法律制度,使得汉语法律语言无法真正在法律活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我们必须以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汉语法律语言在法律活动中能够发挥作用的道路和途径,为汉语法律语言的应用创造条件。

有的代表指出,在法律活动中,由于法律人没有接触过法律语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夜郎自大,对汉语法律语言的运用漠不关心,其结果造成法律案件质量不高。我们必须创造条件,通过开设法律语言课程,加强法律语言学的正规教育,不断提高法律人的汉语法律语言应用能力,促进他们对法律语言重要性的认识。

在闭幕式上,大会向与会议代表颁发了论文奖。大会组委会经过对参加会议的论文进行评议,决定对比较优秀的论文提出表彰。其中十二位代表提交的论文获得论文奖,三位代表获得二等奖,十位代表获得三等奖。论文评奖进一步鼓舞了代表们的研究热情,有助于激励汉语法律语言研究者继续提高研究水平和质量,为法律活动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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